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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做低房价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中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节约税费等目的而做低房价,所谓做低房价,即网签合同的合同价只是房屋实际成交总价的一部分,实际成交总价的另一部分以装修补偿款等名义在补充协议里体现。

一、做低房价的合同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做低的房价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条款。

二、做低房价,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做低房价,房做低房价的合同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其他条款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等无效事由,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一般是有效的。即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此合同关系中,房价即真实成交总价,其他条款按照合同约定。

三、法律后果

(一)“多出来”的税费谁来承担

1、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买卖双方就做低房价失败需要按照真实的成交总价缴纳税费而“多出来”的税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司法实践中,有这种约定的很少。

2、合同没有约定的处理方法

(1)不得强制分配“多出来”的税费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不得强制分配多出来的税费。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税费的承担都做了约定,但是这个约定是以做低房价为前提的,在做低房价这个前提不存在的情况下,再依照合同约定分配“多出来”的税费不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合同约定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有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但是这是以做低房价(税费较少)为前提的,如果做低房价失败,需要多缴纳税费,对于多缴纳的税费双方并无约定。且“羊毛出在羊身上”,买方之所以同意承担全部税费,是以做低房价(税费较少)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做低房价(税费较少)这个前提,而是按照真实房屋成交总价缴纳更多的税费,买方的购房总成本就会增加,买方自然不会愿意接受更高的购房总成本。卖方虽然强调其“到手价”,但是卖方的“到手价”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的“到手价”加上税费是买方的购房总成本,做低房价(税费较少)的前提下,买方能接受卖方的“到手价”,如果没有做低房价(税费较少)这个前提,买方自然不会接受卖方原来那个 “到手价”。

(2)合同一方自愿承担“多出来”的税费,另一方有义务按约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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