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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应该赔偿什么?(十六)

房子被政府强行拆除了怎么办?房屋应该赔偿装修吗?房屋内部损失如何确定?是否应该赔偿利息?现实生活中,城市化速度加快,由于市政规划等原因,不少人房屋很有可能被政府计划拆除。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经过同意强行拆除我们的房屋,我们应该申请多少价值的赔偿?东周知道,很多朋友曾经或者现在,甚至有可能将来被这些问题困扰,今天就借一例跟大家讲一讲这个事。

一、案件概况

刘某原拥有位于某区大厦的一套房屋 ,建筑面积为97.8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10月,该区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决定对该区包括刘某住宅所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部门、签约期限并附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告知被征收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从形式上来看,这份《征收决定》并没有瑕疵。

2016年12月,刘某与该区土地征管部门约定征收刘某案涉房屋的各项补偿费用总额为631127元;同时约定对补偿款分期付款,首付35万,余款待刘某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部门后3—5个工作日内付清。刘某因对协议的部分内容有异议,没有依照协议按时搬迁。

2017年4月,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以转账方式支付35万元到了刘某账户,剩余款项到现在没有支付。2017年6月,案涉房屋被拆除。

区政府在没有给予搬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对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本案的行政救济,既可以选择一并提起确认行政违法并赔偿的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单独提起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 ,待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 ,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此,刘某决定先行提出请求确认违法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刘某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刘某根据这一生效判决另行提起了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刘某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其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区政府立即恢复刘某的房屋原状并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50万元。

本案通过了一审、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应纳入赔偿范围,计算为直接损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案应从强拆之日起以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利息。

可以看出,在拆迁问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民的权利予以了引导和保护。那么在行政补偿、赔偿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又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来处理呢?普通公民也可以基于此学习到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一)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行政补偿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从各个部门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来看,行政补偿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补偿”的这一基本原则。

但仍有少数行政机关错误理解立法原意,教条式地依据法条中“适当”“相应”补偿的规定,给予相对人打折扣的部分补偿,甚至拖延或不履行补偿义务,其实这都违反了及时公平合理补偿的行政补偿原则。

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一方面这符合行政全面赔偿的要求,另一方面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因此,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确定行政机关应当赔偿的数额时,除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理念外,还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那么既然遵循的是“全面赔偿”的原则,“全面”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呢?《国家赔偿法》运用了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模式,从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两个方面界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特指行政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第5项为概括规定,除了上述列举的4种情形外,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第4项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概括性规定,指除上述三项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外,其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国家也应予以赔偿,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等。

(三)关于违法征收、强拆房屋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标准

1.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是国家赔偿首选的赔偿方式。若相关财产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采取其他赔偿方式。

比如,本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既可以要求置换该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同等价值的房屋,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对于房屋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以及评估时点如何确定的问题,主要看作出赔偿决定时房屋价格是否明显上涨。

2.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确定方式

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强拆房屋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难以证明其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如何确定损失一直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3.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鉴于此,因违法征收、强拆房屋的行为导致当事人停产停业的损失,当然应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为经营用房(非住宅房屋)条件的,应当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 必须缴纳的税费、 水电费、 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4.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还应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所以如果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补助、奖励。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赔偿案件中, 当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应得的利益,均应认定为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比如,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认定因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计算为直接损失。

5.利息损失

行政赔偿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唯一会赔偿的间接损失是“利息”。依据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违法征收或强制拆除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没有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

如果我们普通人遭遇了违法强拆,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困境,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坚定维权的决心。在这个过程中,寻求法律资源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本篇文章为大家提供了,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自查,除此之外,我们应当立即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益和可行的救济途径。

总之,面对违法强拆,我们要坚定维权决心,积极寻求法律资源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是东周法务团队,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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