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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市容面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长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现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
    为了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简化审批手续,市实行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由市城管、工商、规划、财政、法制办、园林、市政、公安、环保、交通、宣传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决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公开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设置进行会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制订市区主要路段和地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行使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资产管理权,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费)(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缴纳管理工作;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
    二、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在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四个城区范围内实施,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为:
    1、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广告的设施(阵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2、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垂直灯箱、电子显示牌(屏)等,其中:
    (1)事先由政府制作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其中一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返回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2)由单位或广告经营者自行制作广告设施的,按一、二、三类地区不同,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如下:
    一类地区为观前、察院场、石路、南门、火车站等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2元;
    二类地区为环城河以内的其他干道两侧和窗口地区以及市区的主要风景旅游点周边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5元;
    三类地区为环城河以外的其他地区,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
    3、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
    4、沿街店面招牌(含广告内容的)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50元/平方米/2年,制作匾额、霓虹灯、漏空灯光字体等形式招牌的可免缴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5、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其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为:
    (1)标牌类广告每天每平方米1元;
    (2)横幅、竖幅每天每条30-50元;
    (3)布幅每天每平方米10-50元;
    (4)扁担旗、彩旗每天每面1-5元;
    (5)设置气模每天每处100-500元;
    (6)设置立体模型每天每处100-500元;
    (7)悬挂气球每天每个10-30元;
    (8)制作飞艇广告每天每个500-1000元。
    公交候车亭、公交车车身广告等市政府已明确专营的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按照原有模式运作。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等,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有关部门统一调度,可无偿使用相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三、明确使用权出让的操作程序
    1、固定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出让:
    (1)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其设施(阵地)的设置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城管、规划、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集中会办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后,需要建造广告设施的,以招标形式统一建造,然后分期分批委托拍卖公司对外公开拍卖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3)广告经营单位在拍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后,必须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4)广告经营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缴纳凭证、广告设计样稿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向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广告登记设置手续,并填写《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申请表》(见附表);
    (5)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及时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发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
    如广告经营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手续原则上必须在七天内完成。
    2、短期性户外广告(15天以内)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出让:
    (1)在主要干道两侧和窗口地区设置气模、横幅、竖幅、布幅、彩旗、气球、飞艇等临时性广告的,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媒体产权所有人同意设置的证明、设置位置的现状照片以及广告设计样稿等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2)由市城市管理局从市容街景角度进行审核,同意后由设置申请人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3)设置申请人必须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间、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
    短期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自受理起原则上必须在三天内完成。
    3、沿街店面招牌(含广告内容的)的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
    (1)沿街店面招牌(含广告内容的)的设置,按区域划分范围,市管区域由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区管区域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设置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店面房屋产权证明或产权所有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沿街店面的现状照片以及设计样稿,按区域划分范围分别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申请表》;
    (2)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店面所在地相关部门到现场察看,并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街景设计规划和街景整治要求签署现场审核意见;
    (3)市、区城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设置申请人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4)店面招牌设置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市、区城管部门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
    沿街店面招牌的设置审批,自受理起原则上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4、标牌类广告(不含路名牌、道路交通指示牌)的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
    (1)设置申请人持书面申请、设置媒体产权所有人同意设置的证明、设置位置的现状照片以及设计样稿,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申请表》;
    (2)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设置所在地区城管和有关部门至现场察看,并签署现场审核意见;
    (3)市城市管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设置申请人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4)申请人设置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
    标牌类广告的设置审批,自受理起原则上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四、使用权出让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1、对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统一向市城市管理局缴纳,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2、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有关规费,设施建设、维护和拆除费用,路灯广告补偿费,公益广告建设费以及城市的环境整治和管理经费等。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批后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广告经营单位支付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可以进入企业经营成本。
    五、现有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管理政策。
    1、对市区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重新登记,摸清基本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实行规范管理。
    2、并根据登记情况,对现有户外广告逐个进行审核,按照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管理政策:
    (1)对未经政府法定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且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予以拆除;
    (2)对未经政府法定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但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证手续,适当延长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期满后设施(阵地)收归政府所有;
    (3)对经政府法定部门批准设置,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手续,适当延长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设施(阵地)收归政府所有;
    (4)对经政府法定部门批准设置,但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分期分批予以调整和拆除。
      3、在市区范围内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严格按照《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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