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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三)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


(三)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讨论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提请讨论议题


     

当事人因原行为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相关实体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而未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结论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故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都可以依照该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同时立法机关在该规定的释义中进一步阐述“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进行”。根据该规定及释义精神,对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并无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路径。当事人应当申请上级机关责令履行或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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