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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件审理中如何把握严肃纪律与保护干部的关系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一个重要关口,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特别在当前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要更好地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推动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严肃、认真、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和把握严肃纪律与保护干部的关系。

一、要全面认识严格执纪的内函

目前,案件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严肃纪律与保护干部的关系,首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审理人员要对严格执纪的内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是从严治党、严格执纪,就是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务多高,都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决不能偏袒庇护。但也不是处理的人越多越好,处理的越重越好.而是要严厉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以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二是对违纪违法人员予以惩处,不是我们的主要目的,只是手段,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因此,衡量审理工作有无成效或成效大小,审理了多少案子,处理了多少人员.只是一个方面,最根本的要看是不是促进了党的建设,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的基本方针。要贯彻好这一方针,案件审理工作就不能单纯地搞惩办主义,不能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不加分析地统统从严处理,应当客观、全面地进行分析和评价,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四是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情节各不相同,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千差万别。处理违法违纪人员,既要以党纪政纪为依据,又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而是要用辩证、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从具体案件中跳出来,站得高些,看得远些,这样才能取得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五是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与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能。作为案件审理工作,不能只重视惩处功能,忽视保护功能。审理了案子、处理了违纪人员是成绩,澄清了问题、保护了干部也是成绩。

二、要准确理解党纪政纪法规

当前我区的改革开放正处于不断深化的时期,不仅形势发展很快,而且国家的政策和人们的观念、行为方式也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审理案件只是简单地套用已有的纪律条规,对有的问题可能就不是那么很恰当。这就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判断处理,特别对那些政策不清、条规不明的疑难案件,在处理时,首要的是要把握好立法原意,明确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对哪些行为应当从轻或减经处理,哪些行为应该从重或加重处理。把这些精神弄清后,再根据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案情,结合党和国家新的政策,综合予以处理,这样才会比较稳妥。

 三、要注意划清政策界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出现的情况也更加复杂。在审理工作中,凡是纪律条规上明确的,要按照纪律条规处理;纪律条规上不明确的,要本着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的原则划清界限,妥善处理。至少有以下几个界限需要划清:一要区分工作失误与工作失职的界限。对工作中尽职尽责,大胆干事创业,但因经验不足出现失误,造成损失不大的,可视情况从轻处理或不作违纪处理;对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以及为贪图私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从严处理。二要区分正当收人与非法收入的界限。对工程技术人员业余时间依靠劳动、技术从事业余兼职获得报酬的,只要不是利用单位的关系和设备,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应当追究责任;对利用职务之便,以酬劳等名义索贿受贿的,要从严处理。三要区分主观故意与非主观故意的界限。对因法制不健全、政策不清楚或政策本身“撞车”造成的错误,一般可不予处理;对明知故犯,钻改革空子,为自己捞取好处的,要从严处理。四要区分偶犯与屡犯的界限。对努力干事创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偶然失足犯错的,应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对屡屡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要从严处理。所以。应当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进行研究,弄清哪些是经济发展中允许的探索,哪些是工作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哪些是危害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然后予以妥善处理。总之,要依纪依法支持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惩治腐 败者。

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任何一起案件都与一定的历史、环境条件相联系,在案件的处理上不能孤立地看问题,而要作具体分析,然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般来讲,以下几个情况要充分考虑:认错态度,有无立功表现,有无造成损失或影响,是否配合组织挽回损失,一贯表现,有无重大贡献,错误情节等。单就错误情节来讲,又可以细分为许多情形。例如,受贿错误有事前受贿与事后受贿之分,受贿与索贿之分等。在作具体处理时,这些 情节都应考虑,该轻的轻,该重的重,不能单看违纪金额。既便是同样性质,同等数额的违纪案件,除了有错误情节上的差异外,往往还有案发年代、地域上的差异等,正因为有这么多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和反响也是不一样的。要恰当地处理好这些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每一个案件所具有的特点和情况,不能都打“五十大板”。还有一点需要说的是,就 一个违纪行为来讲,可能既有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既有不利于违纪人员的情节,又有有利于违纪人员的情节。审理时不能只重视从严情节,忽视从宽情节;也不能只重视不利于违纪人员的情节,忽视有利于违纪人员的情节。应当全面考虑,兼而顾之。具体方法是,当从宽情节居于主导地位、从严情节居于次要地位时,就应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不能因为具有从严情节而给予较重处分;当从严情节居于主导地位、从宽情节居于次要地位时,就应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严处理,不能 因为具有从宽情节而给予较轻处分。

五、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党纪政纪条规是处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准随意突破。但在具体处理中,又应当灵活掌握。灵活不是不要原则,而是在遵守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方法的前提下,允许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寻求最贴切、最符合实际和最佳效果的处理方式。这方面应当把握好三点:一是难以认定的问题不宜硬性认定;二是在量纪上,除依纪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外,对一般性违纪案件,可重可轻的,一般应从轻的掌握。严格执法执纪,不是纯粹为了惩处,目的在于教育挽救干部。我们审理案件,不能办人情案,但要有人情味,在合法的前提下,合情合理地进行处理。特别对撤职和开除这一类的处分,务必慎重;三是在处理方式上,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对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一种是司法部门的事,后两种是党政组织的事。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只从我们自身的职能来考虑问题,而要站在党委、政府的角度考虑问题,该给纪律处分的就要给纪律处分,该作组织处理的就要移交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回旋余地比较大,有些案件用组织处理的方式可能效果更好。

六、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效果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理案件既要考虑政治效果,还要考虑经济和社会效果。当然,有时从这个效果考虑应当从重,从另一个效果考虑又应当从轻,这就应当根据中心工作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的需要,看哪一个效果在当时处于更加突出的位置,然后以这个效果为基本点,兼顾考虑其他效果,应该从严就从严,应该从宽就从宽。因此,在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审慎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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