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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史》读后感之生产安全与安全生产概念探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本书——

《中国安全生产史1949—2015》,这本书叙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直到第十二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末,即从1949年10月到2015年12月之间,我国安全生产的发展历程。旨在探索归纳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律和基本特点,阐释和回答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性概念与普遍性问题。

全书含“我国安全生产所经历的各个重要时期,安全生产方针、理念原则等的提出与确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沿革,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历程,事故报告和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等十一个章节。

虽然只看完五个章节的内容,但读后感已如狂风卷起的大浪般澎湃,既然未能按耐住写作的冲动,那就从感触最深、最直接的地方写起吧——“生产安全”与“安全生产”概念探析。

虽然本书名为“中国安全生产史”,但颇为可惜的是,全书486页的内容,竟未对“安全生产”这个概念做一个系统、清晰、明确的厘定。只有开篇第一段:

“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问题自古有之。人们在获取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过程中,时常会受到来自自然界、作业场所、劳动工具以及人自身不安全行为的伤害。在农业社会这种伤害的范围、规模和社会影响程度都极其有限。进入机器生产和工业化社会之后,事故伤亡日益严重,安全生产才逐步成为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重大问题。”

零碎的表达了“安全生产”与“生产安全”概念的部分内涵。究其原因,这或许是因为作者认为“安全生产”的含义不言自明,无需多言吧。然而,即使在今天,在现在,在此刻,还有很多人认为探析“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概念的异同是令人发笑的、无聊的、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但现实中因未能严肃对待概念、重视概念这个本源问题而导致的一系列现象,已经深刻影响到工作成效。在此,我罗列几个现象:

1.“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

本来,这不该是一个问题的。因为正确的表述非常明确,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明确其为“生产安全事故”。但现实中,错用、混用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例子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法律名称上(我们有一部法律叫《安全生产法》),在工作生活中,“安全生产”这个表述在人们脑海里的撞击率远远大于“生产安全”,所以导致碰到“事故”时,大部分的人都会说是“安全生产事故”,而非“生产安全事故”。即,根源在于“安全生产”这个表述。

2.“安全生产执法”还是“安全执法”?

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沿革与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历程中,一支名为“安全生产执法”的执法队伍的诞生与发展,有着重要地位。2018年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执法局”,也彰显了国家对这支执法队伍的重视。那么,“安全生产执法”能简称么?能略写么?

一方面,“安全”本身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如信息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国家安全等。生产安全只是安全概念中的一部分,通过“生产”对“安全”的限定,在“安全”这片大洋中划了一条界限,指定了一个范围,明确了边界。

另一方面,政府的执法活动从执法目的看,本质上都是“安全执法”。刑警办案是不是为了群众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食药品质量是不是为了群众的安全?环保执法是不是为了群众的安全?是,那为什么他们不叫“安全执法”?因为“术业有专攻”,因为各有法定职责,要依法行政。

然而,安全生产执法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头像已经把“生产”二字略掉了,写成了“安全执法”,且在一些文件中,已经把“安全生产执法局”略写成“安全执法局”。

究其原因,为什么人们会认为“安全生产执法”是可以略写的?且略写的时候,选择把“生产”略掉?或许,正是因为“安全生产”的表述让人们认为“安全生产”中,重点是“安全”,“生产”二字则是可以忽略的。反之,如果是“生产安全”,人们还会略写么?就像“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国家安全”能略写么?会略写么?

xx安全表明了“安全”的范畴,是一种限定,是不能略写的,否则,就会只见“安全”的普遍性,而不见xx的特殊性。这样做工作,不能突出重点、精准施力,极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导致事倍功半。

3.“安全生产”是民生问题?“生产安全”是经济问题?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是放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工作章节进行阐述的,是基于民众“安全感”的角度,将其与食药品安全、公共治安并列。在这个意义上看,“安全生产”是一个民生问题,类似于“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产品,是由政府主导提供,以提升民众“安全感”为工作追求。这么写是着眼于“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突出的是“安全”这个重点。那么如果是“生产安全”,会不会不一样呢?

很明显,上文已经写到“在农业社会这种伤害的范围、规模和社会影响程度都极其有限。进入机器生产和工业化社会之后,事故伤亡日益严重,这个概念才逐步成为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重大问题。”

也就是说,生产安全是古已有之的,但只有在进入工业化社会后,人们才开始重视生产安全,提出了“安全生产”。因此,当前我们所关心的生产安全问题本质上是工业化经济发展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人们普遍提到的是“安全生产”,很少提及“生产安全”?

在《中国安全生产史1949-2015》这本书中,并没有提及当年是否有过关于“安全生产”与“生产安全”两种表述的争论,似乎从一开始“安全生产”的提法便是统一的,明确的。

我想,人们之所以选择“安全生产”的提法,有两种原因:

一是因为这个提法突出了“安全”的重要性,体现了“安全第一”的价值理念与“安全为了生产”“满足安全才能开展生产”的工作追求。

反之,如果表述成“生产安全”,便意味着“安全”居于“生产”之后,意味着要“生产”,不要“安全”。其实,这是一种惯性思维。在惯性思维里,两个事物的前后顺序与其重要性息息相关。“首先”即为“首要”,“其次”即为“次要”。

但在这里,“生产”与“安全”的前后顺序与二者的重要性没有任何关系,其影响的是“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两个“子概念”的概念区分,并不影响“生产”和“安全”两个“母概念”的价值判断。

举例说明:当我们提到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信息安全、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等概念的时候,有人会觉得“食品”比“安全”更重要?“交通”比“安全”更重要?“信息”比“安全”更重要?并不会。我们只是通过xx安全,来表明此处所指的“安全”,是xx领域的安全,是一种客观表述,起到分门别类、划定概念界限的作用,并不涉及到价值判断。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探讨“安全生产”还是“生产安全”的时候,并不是在做价值观的探讨,不是在“生产”和“安全”孰轻孰重上做取舍,而是在明确、统一的“安全第一”的价值观追求下,选择哪一个表述,更利于我们开展相关工作,达到工作目标?

搞清楚问题的实质是什么,才能给出正确的答案。

二是因为,与食品、信息、国家、交通等名词不同,人们把“生产”作为动词,如若表述成“生产安全”似乎有碍理解。

实则不然,当我们将“安全”看成一种产品,“生产安全”便含有了“制造出安全这种产品”的内涵。这点对于改变人们的观念,加强生产安全工作更为有利。

在生产过程中,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输出劳动力,制造工业产品的同时,也在持续的生产出“安全”这种产品,即,“安全”也是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虽然,他可能是被动的、无意识的、非刻意的。而一旦从业人员出现违规作业、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时,“安全”便断货了,取而代之生产出的便是“风险”,甚至于生产出了“事故”。

因此,“生产安全”更可以体现出这是与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关的工作,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说,“安全”是一种产品,每个人都是生产安全工作者。

接下来,再从价值观、方法论,生产的安全状态,法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价值观、方法论角度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安全生产”体现的是价值观,是目的,是结果,“生产安全”体现的是方法论,是技术,是过程。

在我们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做正确的事”的问题,其次是解决“正确的做事”的问题。“做正确的事”是基于价值观的判断;“正确的做事”则是关于方法论的思考。回到“安全”“生产”这个问题,在“安全第一”的价值观已经统一而明确的情况下,重点就在于如何具体的开展相关工作,即,突出方法论,突出“生产安全”。

我们要嘹亮而鲜明的喊出价值观,更要在工作过程中干出价值观,要让方法论体现价值观,要通过“加强生产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生产”的安全状态角度

日常工作中,我们常用的提法有以下几种: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但仔细辨析可以发现,如果已经实现了“安全的生产”,那还用“监督管理”么?换句话说,我们要“监督管理”的不是“安全生产”的结果,而是“生产安全”的过程。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其实,这个表述并不完整,完整的表述应当是“实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或者是“生产安全,人人有责”;以国家安全为例,我们的提法也是“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而非“安全国家,人人有责”。

3.“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值得深究的是,我们需要加强的是“安全的生产工作”,还是“生产的安全工作”?

1963年3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主要包含的“五项规定”内容所涉及的规范、原则和提法,在随后的“安法”立法中得到继承和发展,多数的沿用至今。

详见:《中国安全生产史1949-2015》p104-107

结合实际可知,企业进行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工作,应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虽然这些“安全工作”本质上从属于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一部分,但其与狭义的,或者说,与直接的“生产、制作”工作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因此,表述为“生产安全工作”更为精确。

举上述三个例子是想说明,“生产安全”作为过程,在过程中,“生产”的安全状态是不确定的,可能“安全”,也可能“不安全”。所以需要“监督管理”,需要“加强”,需要“人人有责”。与之相对,“安全生产”作为一种目标、结果,“生产”的安全状态是确定的,是“安全”的。既然已经明确,也就不需要所谓的“监督管理和加强”,而是需要在宣传方面的持续发声。

鉴于“安全生产”的表述在现实中容易造成误解。故建议,在宣传方面,用“安全发展”代替“安全生产”,以体现“安全第一”、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

此外,建议上述表述改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生产安全,人人有责;加强生产安全工作;

法律角度

先说结论:建议《安全生产法》修改为《生产安全法》

法律具有“工具书”的属性,对执法者而言,是其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对公众而言,则划定了其行为边界与底线;对法律从业者(律师、法官)而言,更是其开展业务的指南针与教科书。

可以说,一部法律的具体条文的内容总和,已经体现了价值观,体现了立法目的。因此,在法律名称上,突出体现方法论,体现其“工具书”的作用,是否更为适合?

即,《安全生产法》并不需要以“安全生产”为表述来体现“安全第一”的价值观,而表述成《生产安全法》更能精准的代表,其调整的是“生产领域中,人身、财产安全关系”的法律内容。更能引起人们对“生产”概念的重视,正因为“生产”所涉及的行业范围之大,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能够管所有行业的生产,所以必须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三个必须”的理念;正因为“生产”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生产安全”应从实现经济“安全发展”的角度切入,来开展相关工作。

至此,本文所指“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员、设施设备、环境处于安全的状态。

“生产安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员人身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的总和。

综上,选择“生产安全”,更利于我们开展生产安全工作,达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

此外,关于二者的范畴,人们一般认为“安全生产”是广义的,“生产安全”是狭义的。但事实上,广义或者狭义应当取决于对“生产”概念的理解而非“安全”和“生产”的前后顺序。

广义还是狭义?对“生产”的理解,是首要的决定因素,“生产”和“安全”的前后顺序,是次要的影响因素。当把“生产”作广义理解,那么“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就是广义的;当把“生产”作狭义理解,那么“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就是狭义的。

那么,问题来了。“生产”是什么?“生产经营单位”又是什么?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么?“生产安全事故”的边界在哪里?这一系列概念问题的厘清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工作的开展成效,关系到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初心和使命,不可不慎。

具体分析,请看下一篇《用逆向思维和发展的眼光,作“生产经营单位”概念探析》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请叫我——生产安全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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