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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亮:清末民初新式社团与乡村社会权力格局的演变 | 学术月刊

摘要:晚明至晚清时期,宗族、义仓、文会等民间社会组织构成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清末民初,“新政”导致了教育会、商会、自治会等新式社团的兴起。在乡村精英的推动下,新式社团既借助辅官身份,成为乡村社会新的权力来源,又吸纳了民间社会组织,对乡村社会实现了全面干预和控制。以新式社团为中心的乡村权力格局的形成,及新式社团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糅合与冲突,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延续性与复杂性。

关键词:新式社团;文化传统;社会转型;清末民初

作者:李平亮,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江西南昌 330022)。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2年第8期。

一、引 言

二、民间社会组织与晚清乡村权力网络

三、清末新政与新式社团的层级化

四、民间社会组织与新式社团的糅合

五、新式社团与乡村社会治理

六、结 语

一、引言

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政治变革与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动历来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闻钧天、费孝通等一批学者就分别提出了“保甲说”“双轨说”等理论。80年代以后,学者对近代政治变革的关注,逐渐转向制度史的研究,以揭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意义。近年来,学者在近代国家政治变革的背景下,分别聚焦“公局”和基层社会权力、地方自治与乡村治理、废科兴学与乡绅阶层、乡绅与乡村社会、社会革命与宗族组织等主题,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近代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路径和转型机制。此外,一些学者在“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理论框架下,聚焦现代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提出了“内卷说”“ 第三种关系”和“承袭说”。这些研究厘清了近代中国政治变革的路径,揭示了其与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之间的复杂面相。但是,由于研究取向和其他原因,现有研究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近代国家政治变革究竟通过何种途径深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对这些外部变革又如何应对?宗族、义仓、文会等传统组织与现代政治机构,是截然对立,还是有机结合?因此,本文试图以江西地区为中心,分别考察民间社会组织与乡村权力、民间社会组织与新式社团、以及新式社团与乡村自治的互动过程,探讨清末民初政治变革与乡村社会权力格局演变的内在逻辑,揭示民间社会组织与现代国家建设的有机关联。文中不足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二、民间社会组织与晚清乡村权力网络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乡族与国家是用以协调多种生产方式的政治力量,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傅衣凌指出:“乡族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可以说,无论是家族、行会和义仓,还是文会、庙宇和会社,都是“乡族”中的重要一环。明清时期,这些民间社会组织既借助独立的财产与管理机制,为士绅之外的社会群体参与公共事业提供制度基础,又通过取得政府“授权”和社会认可,获得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合法性”。晚清时期,宗族、文会、义仓等民间社会组织构成了乡村权力网络。

自明中后期以来,宗族组织逐渐与国家制度融为一体。它们不仅充当起征收国家赋税的角色,还成为地方政府治理基层社会的合作者和代言人。清康雍时期,清廷先后颁布了《上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倡导修建家庙、置办义产、编纂谱牒及举行宗族祭祀。在此背景下,江西各地掀起了一股修谱建祠的热潮。至乾隆年间,一些宗族通过“同姓联宗”的方式,在城乡大兴宗祠,形成了一个村−县城−府城−省城的多层级的宗祠网络。如泰和人萧敷政在《重建郡城萧氏大宗祠主谱序》一文中说道:“我江右风俗从厚,甲诸行省。凡族聚而居者靡不有祠。祠以派分,既各隆其小宗矣,而村又有合祀各派之宗祠,邑则有合祀各村之宗祠,郡则有合祀各邑之宗祠,甚至省会亦复有合祀各郡之宗祠。”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些建立在府城和省城的大宗祠,并非仅仅作为祭祖敬宗和科考寄寓之地,还会成为地方官眼中催生词讼的温床。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江西巡抚辅德在《请禁祠宇流弊疏》中说道:“惟查各属讼案繁多之故,缘江西民人有合族建祠之习,本籍城乡暨其郡郭并省会地方,但系同府同省之同姓,即纠敛金钱,修建祠堂……是祠堂有费,实为健讼之资。同姓立祠,竟为聚讼之地,欲弥讼端,不得不清其源而塞其流也。”

为了加强对宗族组织的管控,自雍正时期开始,江西地方政府推行了“族正制”,要求族正承担“宣讲圣谕,以兴教化”之责,禁止宗族将公共财产用于诉讼。乾隆时期,巡抚陈宏谋要求各族设立约正,管理本族教化之事。按察使凌火寿大力推行保甲和乡约,并将宗族引入其中,促使其进一步组织化,出现了族正、族约的“族保”系统。道光年间《西江政要》记载:“议评选立族正,给予委牌,族中小事治以家法,祠内公项止许祭祀修祠之用。如有盈余,将族中鳏寡孤独、残废穷苦之人量为周恤,不准将祠内公项放作讼费。”不过,尽管辅德等人对同姓建祠加强了管控,但随着地方财政的短缺和政府职能的萎缩,地方官员只能将救济、助考等诸多公共事务下移,宗族组织衍生出济贫、助考、育婴等公共职能,成为基层社会权力体系中重要一环。

除宗族外,会社也是清代乡村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组织。如学者所言,会社组织的兴起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的历史过程。从汉唐时期的民间宗教结社,到宋明时期的文人结社与行业性团体,会社组织的类型与功能日益多元化,渗透至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等诸多领域,并逐渐与基层社会的行政体制联为一体。清代以后,随着国家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宗教政策的演变,以及基层行政组织的转型,会社组织与宗族组织一道,成为不同社会群体进行乡村治理与社会控制普遍采用的组织形态与文化方式。如咸丰七年(1857),江西新昌县天宝乡龙冈村邹世传、邹玙德等人鉴于三十一二都境内“牲畜和窃贼为害甚深”,以致“只有春耕而无秋种”,故倡议将三十一二都邻近之地联成“培耕会”, 制定了相应的禁规,明确了处罚细则, 并呈请新昌知县将会规在官方立案。新昌知县接到呈文后,除将禁约条规存案外,还颁示禁文,要求乡民“毋再纵畜践踏田内禾稼,伤害杂粮”,否则由“培耕会”报官惩处。新昌知县告示的颁布,标志着“培耕会”对天宝乡三十一二都的管理得到了官方授权,强化了合法性和权威性,完成了由民间自治组织向“半官方”管理机构的转变。

在清代乡村控制体系中,社仓、常平仓和义仓构成了控制饥荒、维护安全的工具。这套仓储制度在清前期发挥着积极作用。自清中期之后,吏治的腐败、连续的自然灾害,导致了仓储体系的崩坏和恶化。就江西而言,到了清中叶,社仓和常平仓日渐衰微,士绅创设社区性的义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他们借助义仓的施行与管理,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如吉安县坊廓乡河西义仓建于道光十五年(1835),为县城丰乐义仓的一部分。咸丰时期,该乡众多仓廒毁于战乱,后屡议兴复未成。至光绪二年(1876),在坊廓公所首士的组织下,乡人共同捐资重建义仓。其中藤桥刘芝轩兄弟、淇塘刘晴轩叔侄捐资首倡,刘恩培、刘梅、李之信、王乃尚4人为倡兴首事,另有16名经理首事,42名劝输首事。这些首事以“本乡同事”的名义,印发了捐输条规,要求全乡各姓公堂必须捐助,正常情况下不能少于5串。如富裕之公堂,则必须高于5串。财力不足之公堂,则不能少于3吊,否则取消荒年发谷的权利。对于积极参与的公堂和殷实人士,赋予相应的权利和奖励。一是在荒年时能够得到仓谷;二是“书满百金以上者”,可以将祖先的神主送入书院,享受祭祀;三是事后刊尚义录,将各捐款者都图地名和官职载入其中。

另外,从前述4位倡兴首事的经历来看,都在咸同时期通过捐输和报效军饷获得了虚衔。如刘恩培曾“服贾湘楚”“同治间军兴,以筹饷功保花翎运同衔,覃恩加五级,封资政大夫”。刘梅,因捐输“赏戴花翎,诰授资政大夫,升用知府”。李之信,“国学生,援例诰授奉政大夫,晋阶中宪大夫,道衔加三级,请封三代”。以上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义仓的倡建和管理体系,既与该乡原有的文会组织和宾兴局一脉相承,又是咸同时期新兴士绅借助原有公局,整合乡村社会力量,强化自身对地方社会控制的策略。换言之,至晚清时期,“义仓”实际上也是河西坊廓乡一种不可忽视的权力机构。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自清乾隆至嘉道时期,江西各地设立了众多的文会组织−宾兴会。这些宾兴组织既有全县范围的“大宾兴”,又有一乡、一都或一图范围的“小宾兴”,还有宗族性的“宾兴文会”。咸丰时期,各类宾兴组织大多受到战乱冲击,纷纷分化和解散。同治时期,重组宾兴会成为各县士绅重建地方社会秩序的目标之一。他们借助军事化时期结余的团练经费,重组了全县范围的“大宾兴”。在此过程中,一些“宾兴会”处理的事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演变为半官方的权力机构−“宾兴局”,成为晚清时期乡村社会新的权力中心。

总之,随着赋役制度的改革和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宗族、文会、义仓,乃至水利组织、行帮等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组织,成为乡村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主导者,导致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虽然这些组织有的以血缘为纽带,有的以地域为中介,有的结合血缘和地缘,还有的以职业为准绳,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往超过界限,相互糅合,不断扩张,编织成为一张绵密而具有弹性的权力之网,成为清末新政必须面对的“传统”。

三、清末新政与新式社团的层级化

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始,清政府先后颁布了《陆军学堂办法》《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禀定商会简明章程》《钦定学堂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等一系列诏令,在军事、经济、政治和教育等领域进行改革。为了推行各种“新政”,清廷不仅在中央设立了督办政务处、陆军部和商部等组织机构,制定了发展实业、奖励工商、推动新学、城乡自治等政策,还要求各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发展工商业和新式教育,推动地方自治。

新政在江西的推行,由振兴实业开始,以“保商为兴利之要”。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江西巡抚李兴锐与江西布政使柯逢时在省城设立农工商务总局,规划和指导全省实业的发展。他们认为:“江西物产,如土靛、甘蔗、苎麻等类,生于田畴,是商业之中有农务在焉。物用如瓷器、布匹、纸张等赖成于制造,是商业之中有工务在焉。商务兴而农工与之俱兴,是宜极力维持,设法整顿,不可视为缓图者也。”为此,他们不仅制定振兴农工章程若干条,还要求府县逐级分设局所,作为各地振兴实业的指导机构。光绪三十年三月,江西巡抚夏时以“派办、政事处诸务殷繁,势难兼顾”为由,奏请另设农工商矿总局。在省府的督饬下,江西各府县纷纷成立了次级机构,指导地方实业。至光绪三十二年,至少有27个县设立诸如“农工商矿局”“农工商务局”等机构。

除振兴实业外,大兴学务和推行宪政也是新政的重点。光绪三十一年,署理江西巡抚周浩奏设江西全省学务处,派委总办、参议等员绅,专司其事。所有省城、各府厅州县中小蒙学堂,以及民间私立各学堂、出洋留学各学生,统归学务处稽察考核。至于各学堂课程门类、毕业年限和管理人员职守,则由学务处根据《钦定学堂章程》加以厘订。光绪三十三年九月,清政府诏令各省督抚在省城设立咨议局。次年二月,江西巡抚瑞良成立“咨议局创办所”,筹建江西省咨议局,以吏部主事陈三立、礼部主事刘景熙为协理。此后,经过从创办所到筹办所、筹办处的多次变更,咨议局最终于宣统元年(1909)五月、六月分别举行初选和复选,并于九月一日正式成立。

上述从实业到教育,再到宪政的改革,催生了商会、教育会、自治会等各种新式社团。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颁行《奏定简明商会章程》,规定:“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所及商务公会等名目者,应即遵照现部章,一律改为商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在此诏令推动下,江西一些府县着手成立商会。光绪三十年,余干县知县要求局绅分劝城内、黄金埠、瑞洪三处商人,“各设商会,选举明白诚实之商,作为会董,议定章程开办”。光绪三十二年,江西商务总会在省城万寿宫侧成立,庐陵县各帮绅商设立商务公所,不久改为商会。光绪三十三年,九江商务总会成立,会址设于轮船招商局九江分局内,招商局总办郑官桂被推举为总理。此外,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商镇,如吴城镇、景德镇和樟树镇,也相继组建了商会。

教育会和学务所是另一种普遍成立的新式社团。光绪三十年,为指导全省新式教育推广,江西学务处在省城南昌成立,每府公推1人为评议员,“分任各本部教育之事”。光绪三十二年,江西学务公所设立,内分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六科,委任议长1人,议绅4人。光绪三十三年,翰林院编修黄大埙按照学部奏定教育会章程,成立江西教育总会。在此期间,各县先后成立教育会。光绪三十二年,从日本留学回国的湖口县士绅徐敬熙向江西省学务处禀请设立学务公所,得到批准立案。同年,高安县教育会成立。宣统三年(1911),分宜县教育会“奉令设立”,会长张伯勋,文牍会计员张翼鹏、彭燮、孙乙照、张寄沂。此外,一些府县通过驻省学界,组织教育分会驻省总事务处,“以通消息而利教育”。部分州县为了劝导兴学,改良教育,还成立了劝学所。如光绪三十四年,吉安县劝学所成立,“立总董一员,劝学四员”。宣统二年,南丰县劝学所成立,“以劝导兴学,取缔教育一切不良事宜为职务”,设总董一人。民国改元后,改称学务公所,设委员一人。

此外,这一时期江西出现的新式社团还有“农会”和“自治会”。光绪三十三年,农工商部颁布《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各省应在省城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乡镇、市集、村落次第酌设分所。光绪三十四年,江西农务总会在南昌成立。至宣统时期,各县大多设立了农会。如宣统三年,宜春县设立农会。但是,除了农务总会外,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农务公所等社团。如光绪二十九年,农务公所开设于省城半步街宝昌局,“由新选甘肃庆阳府知府华绅煇、前龙泉县训导胡绅发珠筹办一切”。光绪三十年,泰和县生员陈录等设立农务所,筹资开垦。万年县谕饬各乡举正绅一二人,派充绅董,劝令纠股设立农会。

自治会的出现,是地方自治推行的结果。宣统元年(1909),清廷先后颁布了《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各地必须设立自治公所,各省及府县、城镇自治运动随即展开。如萍乡士绅以除“三害”,即赌博、演戏、烟馆为由,呈请成立自治会。萍乡知县鉴于“兴贤、育才、乐英、乐泮、劝贤、尚宾各善堂及十乡保甲义仓、寺庙各公费不下数十万金,一面谕令绅商士庶将各公费并为一会,择一善堂为地方自治总局,选举平日声望最优,果能自治其身心者,按照地方自治法斟酌举行。所办之地受成于县宪,以为立宪基础,逐渐推广分区”。乐安县李庆恩创立自治会,“联合各乡士绅,考察地方情形,共图公益”,并在会中设立自治研究所,广征士绅,预为研究,以便按照章程“次第实施而免流弊”。

随着“新政”的推行,各类新式社团呈现由城市向乡镇扩散的趋势。如宣统三年,宜春县设立县农会及农事试验场,“乡村设有乡农会,以期促进农业,开发农民智识,创办之初颇着成效”。吉安县按照地方之天然界限、风俗习惯及人口繁简、共同利害等各项标准,将坊廓、河东、横江渡等24处划为乡自治公所之地。“议员名额依区域广狭及选民多少而定,以议事会为议事机关,另由议事会就本区选民中,选任总董一人为执行机关”。万年县黄冈村各姓乡民订立自治规章,互相遵守,“如禁鸦片赌博、兴实业学务等类,并公举自治会会长、各职员,以便执行一切”。至民国初年,江西各县城乡均创办了为数不等的新式社团。如《吉安县纪事》记载:“教育会,前清光绪三十三年由学务总会改称,民国仍之。设于西关旧公车局,正副会长各一人;劝学所,前清光绪三十四年设立,民国仍之。同在旧公车局,所长一人,劝学员二人;农会,甲寅三年设于西关尚义祠,正副会长各一人;商会,前清宣统元年有保商局改组,民国二年始于景福桥侧因玉宝阁旧址改建,会所正副会长各一人。”有的县内各类新式社团多达十数个,甚至数十个。如南昌县,除县自治会、城自治会外,还有41个乡镇自治会,2个教育会和9个农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自上而下逐级分设的各类社团,虽有明确分工,但在士绅、宗族和其他文化传统的联结下,相互交织,构成了一张立体的新式权力网。如南昌县邓坊胡氏一族的胡廷校、胡廷植、胡献玙和胡廷玖,分别担任南新城自治会董事、佛塔乡自治会议长、中乡自治会代表和南昌县农会会长。吉安县坊廓乡欧阳青先后任吴城镇吉安会馆总理、江西省咨议局议员、坊廓乡自治会乡董、议会议员等职。

总之,清末时期,江西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新政,设立了一批新的行政机构,促成了商会、教育会、自治会、劝学所、农会等各种新式社团的形成。由于这些社团的创建,既来自国家的制度设计,又在实践中发挥了辅官的功能,因而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推动地方自治的重要力量。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些社团的设立,需要不同程度依托原有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从而导致它们与乡村社会的“传统”之间呈现出糅合的状态。

四、民间社会组织与新式社团的糅合

清末民初新式社团的层级化,是新政自上而下推行和士绅积极组织的结果。就这些社团的目标、职能和章程而言,无疑与民间社会组织有着鲜明差别。但是,当我们从运作的实态去看,这些新式社团,尤其是县和乡镇一级的新式社团,与民间社会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自治会是清末民初“传统”与新式社团糅合的机构之一。按照《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自治会设立参事会和议事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城镇自治会必须设立议事会和董事会,乡自治会包括议事会和乡董。但是,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极大差别。例如,民国《南丰县志》的编修者认为,省咨议局和各县自治会,实际上是官方的附设组织。民国初期,城区和乡区议事会和乡董都进行了选举,但南丰县自治会的当选议员,不仅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无明确认识,且对自治会没有丝毫了解。城区自治会仅有空悬一匾的会场,乡区自治会则无会场和匾额。南丰县自治会呈现的图景,表明新式社团的成立既有阶段性,又存在城乡差异。

乡镇自治会议员的构成,与宗族、书院等民间社会组织交织一体。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吉安县乡自治会的历史中。宣统二年(1910),吉安县自治会成立,设议事会和参事会。议事会由民选议员32人组成,互选议长一人,综理会务,任期3年。参事会额定参事员6名,由议事会选十分之五,“余由自治监督遴选之,任期两年,并以知事兼任会长”。城自治方面,议事会议员额定22名,由人民选举。另由议员互选正副议长各1人主持会务,董事会设董事若干名,由议事会从地方选民中选任。镇自治方面,全县仅坊廓乡河西设议事会,额定议员20名,董事会除总董1名、董事1名外,另有名誉董事4名。次年,按照天然界限、风俗习惯及人口繁简、共同利害各标准,全县分设坊廓、河东、横江渡等24个乡自治公所,“议员名额依区域广狭及选民多少而定,以议事会为议事机关,另由议事会就本区选民中,选任总董一人为执行机关”。那么,究竟是哪些人能成为乡镇自治会议员呢?对此,方志中没有留下更多记载,但根据1936年编修的《文明书院志》之《选举志》,可以了解到坊廓乡河东各都15名曾任县、乡自治会议员或乡董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表:

从表中内容看,这15名自治会议长、副议长或议员中,8人是庠生,3人为儒士,乡饮正宾、孝廉方正和五品蓝翎各1人,1人身份不详。从族名来看,塘上刘氏有4人,其中1人还是县自治会议员、教育会副会长。菱塘邓氏、枫塘夏侯氏、上周家周氏各2人,沙芫欧阳氏、甘棠王氏、稠塘李氏各1人。另外,值得指出的是,早在同治三年(1864),七十一都各族就合建萃英书院,起立文会,规定“如本都各村总祠堂名无入会者,不得以村内他人入会,即作一村有文会分论。至小村总祠堂名入会,作为一村有分,固属格外体恤之意”。这说明堂名是各族加入书院和文会的重要标签。因此,上表中议员身份构成的多元性和低阶性,及其与宗族、书院之间的密切关联,充分说明乡镇一级自治会领导权的获取,除了政治身份外,还深受文会、宗族的制约。同样,从清末民初南昌县各乡镇自治会领导层构成来看,新式机构带来的权力资源,仍然掌握在少数宗族手中。有的是一族控制乡镇议会,有的是多族联合自治。

新式社团与“传统”的关系,还集中表现在学务所或教育会由宾兴组织转化而来。光绪三十二年(1906),湖口县士绅徐敬熙呈请设立“湖口学务公所”,得到江西学务处批准。该所设总理、协理各1名,分执行、参议和判理3部,“统辖湖口城厢乡镇,直接学务处,为全邑学务议事办事之所”。然而,从《湖口学务所开办施行条例》来看,该所实为宾兴局脱胎而来。条例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全邑学务公所自改宾兴局为学务公所后,统归学务公所直辖。

第二条 学务公所仍同前宾兴局,暂设城工局内。

第三条 所有宾兴局一切事宜,以及一切文件,概归学务公所承办接受。

第四条 所有宾兴公局产业,存款各项概归学务公所验收。

第五条 所有宾兴公局绅士应不拘选举规则,得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但因故有不能被选举者,得依总章规定办理。

上述条例表明,无论是在职能和管理上,还是在人员和经费方面,湖口学务公所都承袭了宾兴局。这种由宾兴组织演化为学务公所的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如吉安县原有公车局、宾兴局和采芹会等各类助考机构。清末,该县学务总会、劝学所和教育会先后设于公车局,其中学务总会设立经理4人,八乡轮值,“所有从前公车、宾兴、采芹、廪局、石阳、双忠暨额销局、匡济堂各款项均归并该总会经理,惟匡济款另存储,不得移作别用。该总会后改为教育会”。此外,万载县东洲学务所和东洲教育会,也是在客籍士绅、万载县劝学所总董谢济沂的运作下,由东洲宾兴嫁接而成。

行帮、宗族与商会的关系,也是民间社会组织与新式社团交织的体现。明清时期,作为“业陶都会”,景德镇吸引了来自各地的工匠和商人,从事瓷器烧造、商业贩运和钱庄经营。随着行业性与地域性的结合,景德镇形成了“都帮”“徽帮”和“杂帮”共治的格局。光绪三十四年,鉴于天津、上海等商埠成立了商务总会,“杂帮”代表、江西鄱阳人吴简廷,“徽帮”代表、安徽祁门人康达和“都帮”代表、江西都昌人陈庚昌等人发起组织景德镇商务总会,拟定章程83条,禀请政府立案,得到农工商部批准并发给关防。商会成立后,选举产生了总理、协理、书记和议董,康达任总理,陈庚昌任协理,吴简廷任书记、议董。进入民国后,景德镇商会进行了10余次改选,均是三帮轮流坐庄,共同把持。1912年,南康县塘江镇商会成立。在此后历次改选中,商会会长或理事长大多是由当地卢氏宗族成员出任。因此,自清至民国时期,塘江的商业组织虽然经历了从“宗族性行会、公所到商会的变迁”,但是宗族的力量一直存续在不同的组织体系中。这一点,既反映了商会的这一新式社团的时代性,又表明民间社会组织的适应性。

总之,清末民初江西各地出现的新式社团,既是源于“新政”的推行,又是借助民间社会组织的结果。无论是自治会,还是教育会,乃至商会,它们的创办或是从宾兴、文会组织转化而来,或是深受行帮和宗族组织的影响和制约,呈现出“新”“旧”杂糅的景象。由于新式社团既能成为创办官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又可以吸纳宗族、行帮以及会社等各类民间社会组织,方能成为地方精英竞逐的对象,并以此为中心建立起新的乡村社会权势。

五、新式社团与乡村社会治理

在清末“新政”中,作为“立宪之基础”,地方自治成为朝野双方关注的焦点。随着《府州厅县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颁布,地方自治自上而下逐级推行,形成了以地方精英为中心的新的权力秩序。进入民国后,地方自治仍在乡镇层面推行,清末形成的权力秩序得到维系。但是,清末民初地方精英在地方自治过程中,又是如何借助新式社团,尤其是自治会,来重建乡村权力体系,进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下面将以安福县道南镇自治会为中心,对此问题加以阐释。

宣统元年(1909),安福县推行地方自治,道南镇成立自治会。1913年,该镇自治会总董王仁煦起草并刊布了《道南镇自治会宣告》(下简称《宣告》)。王仁煦,安福县道南镇(现洲湖镇)人,光绪十七年(1891)举人。光绪三十二年,王仁煦与彭廷玢在乡里创办了复真学校。宣统元年,任江西咨议局议员。民国成立后,任道南镇自治会总董事。在《宣告》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南镇自治会在乡村自治中扮演的多种角色。

首先,镇自治会成为创办官方机构的母体。道南镇僻处腹地,商务工艺不兴,乡民大半业农,所谓“山内之民,惟知种杉、种茶油树;山外之民,惟知种谷、种豆,泥守旧法,莫浚新知。近以烟害,凋敝相循”。民国元年,为了发展实业,道南镇根据安福县政府转发农政司要求,创办了“以增进农产物为目的”的农林分所,王仁煦兼任分所所长,现任和曾任自治会会员,均视为分所会员。此外,各公团之办事员、各村所举村长、于农事富有经验者,富有田产、山场者,学校管教各员,以及在商会市长及干事员,“均认为本所会员”。尽管分所会员可以来自不同层次和不同团体,但是分所规定不特别开会,“凡自治会开会之期,兼本所开会”,以各都自治会会员为代表。此外,该所经费“取之丁漕附捐,每年只一百二十串内外”。不敷之处,与自治会磋商,酌拨预备费,以为挹注而资开办。换言之,该分所虽是官方要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从领导人员和会员,及会务和经费来看,农林分所实际上是一个附属于道南镇自治会的机构。

其次,创设村自治会,将自治延伸到村级层面。根据《城镇乡自治章程》,官方仅要求在乡镇层面设立自治机构,对于村级自治并没有具体规定。王仁煦则认为:“镇者,村之积也。镇有自治,村无自治,呼应不灵,难于进行,故言镇自治,必自村自治始。”当然,王氏也意识到,村自治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批“虚心以查舆情,实心以任公事”的廉正公平之人。他们“先能自治其身,乃立定规则以治其村,村之人咸就范焉。使一村之风俗日美,一村之生计日舒,一村之人口日增,一村之才智日出,此村自治之效果也。”只有村自治日隆,镇自治方能渐臻完备。“镇乡皆能自治,则县治,则省治,则国治。”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王氏以道南镇自治会的名义,制定了“举办村自治会细则”(下简称“细则”)、“村自治会议场通则”(下简称“通则”)、“村自治会简明规约”(下简称“规约”)、“村自治会简明禁条”(下简称“禁条”)等规约。其中“细则”33条,涉及村自治会的范围、村长和办事员的选举条件、村自治会的权利和会务;“通则”9条,主要是规范村自治会议事的程序。“ 规约”5条,包括维持地方伦祀、维持地方义仓、劝谕地方早完国课、劝谕地方各务正业、培植地方子弟入学。“禁条”4项,主要为禁止私卖烟土和私种烟苗、禁止开场聚赌、禁止窝藏贼赃、禁止戕害农作物和树木。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村自治会的实用性和权威性,道南镇自治会还在村自治会中兼设农会和警察。如《宣告》提到:“各都村如于举办村自治会兼办村农会,以兴一村公共之利,以除一村公共之害,不但农产物渐有增加之进款,而风俗亦渐臻淳厚矣。”同时,王仁煦也意识到,单纯依靠村农会、村自治会,未必能够达到劝农改俗的成效,有必要增加警察人员,增强村自治会的威慑力。为此,镇自治会要求村自治会中每一百家设一警察,辅佐村长治理乡村,防止地方被害之事发生。担任警察之人须略识文义、明于事理、素行公正、不避劳怨,受村长节制,“报名于本镇自治会,转报警署长存案。设其人不合用,得请自治会转请警署更换”。

最后,镇自治会接管了传统时期延续下来义仓、育婴等公共事务。据同治《安福县志》记载,安福县城乡共捐义谷10909石,各乡均设有义仓。同治六年(1867),知县程大定拟定义谷管理简易章程,“令绅士斟酌办理,以冀项不虚糜,经久有备”。清末时期,各乡义仓管理出现混乱。为此,道南镇自治会在成立后,就拟定了《道南镇整顿义仓简章》,从增加积谷数额、追取侵吞拖欠、贫民贷谷利息,以及放谷期限等层面,对镇内各都义仓加以整顿。同时强调,如有侵吞拖欠之情,可将违反之人报知镇自治会,由镇自治会呈请官府勒令收缴。官员到任,由镇自治会派员统计各仓谷数,造册上报。这些情况,既表明了镇自治会接管义仓的态度,又彰显了其与官方之间的关联。

除整理义仓外,镇自治会还针对盛行的溺婴、赌博和吸食纸烟等不良风气加以改造。《宣告》指出,道南镇育婴之举,“昔年曾经倡办,或敛谷,或敛钱。存放生息,以为救急之资。至今犹有数村,尚能继续行之者”。但是,由于没有自治机关,导致人心涣散,间有成会,难以持久。因此,村自治会需要另设育婴会,通过劝导、补助和报官等各种方式,消除溺婴之风,“而慈善之仁风,日以滋长矣”。而为了阻止纸烟入镇,镇自治会在自治规约中申明,“妨害卫生之事,贩卖者有罚。在外带归自用,而甘为作俑者有罚。本镇境内,不准他人张贴广告,见者即行扯碎”,“香烟、纸烟、吕宋烟、雪茄烟各等牌名,永远不入我境”。此外,鉴于赌风盛行及其带来的社会危害,镇自治会认为“非颁官法严惩,不能绝其滋蔓。本会有辅助官治之权,不能为若辈宽也”。为此,镇自治会一方面根据县府指令,撰写戒赌词,一方面要求会员“无惜口舌之劳,随时指导,到处推演,使奸徒渐知回心,而下流亦将归业”。如此,“呼庐喝雉之声与吞云吐雾之影以俱消,则地方幸福也”。

总之,在王仁煦的主导下,道南镇自治会凭借官方辅助机构的身份,既成为农林分所、警察等行政分支进入乡村的“启动器”,又对传统的义仓、育婴、禁赌等公共事务进行全面接管与整治。而承担义仓、育婴等公共事务,正是传统社会时期民间组织成为政府联结民间的纽带与中介,在基层秩序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的有效途径。换言之,正是将民间社会组织与新式社团的有机结合,以王仁煦为代表的地方精英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高度自治和全面控制。

六、结语

近代中国社会经历了“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无论是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还是在乡村社会领域,无不经历了急剧的变动。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大多从政治制度的层面出发,认为随着国家力量向乡村社会逐渐渗透和不断深入,乡村社会原有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被慢慢消解。然而,由于政府主导下新的权力体系并未在乡村社会确立,最终导致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有学者认为,地方自治制度虽视为近代性改革,但它的导入并没有导致国家支配由县而下扩展到基层社会。“传统中国的官与民、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关系,在清末地方自治中基本上被承袭下来了”。但是,从不同的区域历史经验来看,乡村社会文化传统与现代国家政治的关系,并不能单纯地归结为“二元对立”,而是应在更多的区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和理论思考,然后才能对此问题有着更为客观和完整的认识。正如孔飞力指出的那样:“从本质上来看,中国现代国家的特征,是由其内部的历史演变所决定的。”因此,当我们考察近代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时,必须回到乡村社会历史的脉络中。

本文研究表明,晚清时期,在王朝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塑造下,江西乡村社会形成了由宗族、义仓、文会与会社等构成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网络。这种权力格局,成为清末民初政治变革面对的“传统”与乡村社会演变的基调。清末以降,随着自上而下、层层深入的新制度的推行,学务处、城镇乡自治会、商务分会、农会等新式社团先后创立,这既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又将其纳入到一个更为多元的权力网络之中。尽管这些社团的目标、职能和章程,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与民间社会组织有着天壤之别,但从运作的实态去看,新式社团,尤其是县及乡镇一级的新式社团,既是辅助官方推行地方自治的机构,又吸纳了宗族、行帮以及会社等民间社会组织,因而成为地方精英用以建构乡村权势的新资源。道南镇自治会的历史表明,由于新式社团是“新政”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故在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官方管理乡村社会的辅助机构,并在实践中分享了官方的权力。与此同时,这一新式社团还利用自身政治上的优势,不仅接管了宗族、会社等民间社会组织管理的义仓、育婴、禁赌等公共事务,还通过成立村自治会、村农会,乃至设立警察的方式,强化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正是在此过程中,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完成了由民间社会组织向新式社团的转变。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新式社团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延续性,但“调查户口风潮”等事件表明,民间社会组织与新式社团之间还是有冲突和矛盾的一面。如宣统时期,江西多地出现了乡民“殴官杀人,纠众毁屋”。从表面上看,这次风潮的产生,源于乡民对调查户口的误解,“或曰将以抽丁当兵也,或曰将以按人勒税也,甚或讹言朋兴”。但是,如果稍作深究,不难发现,风潮的发生实际上是宗族、会社和宗教团体等民间组织对地方自治的冲击。因此,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从民间社会组织向新式社团的转换,并不意味着新式社团完成了对社会文化传统的消解,而是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延续性与复杂性。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时期江西会馆文献整理与研究”(20AZS018)和江西省委宣传部项目“晚清至民国时期江西会馆、新式社团与社会治理研究”(无编号)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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