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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三大法律问题之财产分割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三大问题的处理,一是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孩子抚养权问题,三是财产分割。今天笔者主要分析第三个问题,即财产分割问题法律与实务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关于房产分割法律规定及实务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分析:

1、婚前买房,一人出资:(1)婚前取得房屋产权,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并还清购房款,系个人财产;(2)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系个人财产;(3)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4)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有购房资格,所以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别情况,则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5)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房,双方出资:(1)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2)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在同居期间,实践中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在同居期间,将依据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结合公平原则来综合认定系共同财产还是借款还是赠与。

3、婚后买房,一人以婚前财产出资:(1)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只支付全部首付款,仍按个人财产处理,只是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买房,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1)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在一方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5、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1)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一般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偿还贷款,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登记方对此予以补偿;(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名下,除特别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1)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7、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资:(1)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时出资父母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3)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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