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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挑举人——以貌取人

大挑

 
 以貌取人,曾以制度确立。多少人为此而憋屈,多少人为此而含恨。貌容相合者,却因此有了新的机会以大展身手,真乃喜从天降也。

      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一种较为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不问出身,学有所用,惟才是用,科举制度对于推动教育发展和鼓励治学修身,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一路荆棘,一路艰辛,又有几人能脱颖而出,能走向事业的顶点。

      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清形成了定式。欲走仕途官道者,必须连连升级,登科及第,即顺利通过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乡试和会试,三年一科。百里挑一,其进取的难度可想而知。很多人奋斗一生,最终抱憾于科场。欲获得举人,甚或进士身份,往往需要十几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拼搏。考取进士,即可入朝为官。然而,考上举人,却只是万里仕途走完了第一步。

      清早期,人才缺乏,考取举人即可担任知县。到了乾隆时期,官吏队伍健全,从政人数众多。为此,政府对欲为官者的要求更加苛刻,非进士不能为官。但进士毕竟凤毛麟角,难以满足许多官职的需要。闲处家中的举人不断增多,也会影响读书人的理想追求,以至影响到科举制度的稳定。因此,必须考虑为落第举人另择出路。

      举人大挑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所谓大挑制度,就是在落第举人中选拔一批符合规定标准的人,授予知县、教谕等官职。

      按照定制,三科以上会试不中的举人,被挑取为一等的可担当知县,二等的可担当教谕。每六年挑取一次。每届大挑,均由皇帝钦派考官在内阁举行。各地名额事先确定,挑选比例大致二分之一。通常每20人为一班,选为上等的用为知县;选为中下等的用为府学学政和县学教谕。如果所选职务无空缺,可以通融为相应其他官职。例如,大挑一等的举人可借补州判、县丞等职衔;大挑二等的举人可借补训导等职衔。显然,这种人才选拔制度避免了更多的人怀才不遇,也有利于官职队伍的阶梯配备。

      大挑制度,始于乾隆,最初是以皇恩形式出现。即与恩科类似,以增加人才录用机会。按照当时要求,应选拔出那些"年力才具可以及时录用者"。到了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这种制度被确定下来。大挑每六年举行一次,不再局限于恩科年时,应是属于一种特科。

      后来,"年力才具"逐渐被容易操作的方式所取代。大挑标准,不是续考文章词赋,更不是习作琴棋书画,而是主要根据参选人的相貌而定。显然,考官的第一印象最为重要。品貌,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官样吉相的标准就是相学中的八字:同、田、贯、日、身、甲、气、由。按照该标准,人的脸型和身段被分为上、中、下三等。若参选人的面相身材与之相配,即可入选。这种察貌观相,似与现在所谓的人才气质说有类同之处。

      考取举人,再加上三科会试不中的时间和等待官职的时间,往往需要二十多年以上的时间。有了大挑制度,显然给众多举人提供了任职可能。对于彰显皇恩,稳定社会,以及维护科举制度的权威,大挑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把官员选拔的标准主要放在相貌之上,候选人德能勤绩等方面一定会被严重地失察。显然,这种制度不可能是一种科学的和规范的制度,也难以持久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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