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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新规:户口曾迁出农村,这4类人仍可回村分地、建房

户口迁出农村不再担忧,新法正拟定,4类人员仍可回村分地、建房。这是真的吗?哪些人户口迁出了,还能再回去分地,建房,申请宅基地、承包地吗?真有这种好事?北京楹庭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最新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在很多农民朋友看来,户口一旦迁出就自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很多集体权益也将随之丧失,比如说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对自家房屋进行翻建、承包到期后延包土地、集体收益分红等等。也有不少农民迫于孩子上学、就业求职等压力将户口迁出。可是这样的话,户口该怎么办呢?这是很多人纠结的问题。

一项新规正在拟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只要户口曾经在村里,不管当前是不是迁出,都可以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成成员。4类人员,即使户口迁出仍可回村分地,农村房屋也可以翻建。下面咱们一起来简单分析一下。

1、进城买房户口迁入城里的农户

文件明确提出,认定不再把户籍是否在村里作为唯一标准,而是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很多农民为了孩子能受到更好的教育,也因为生源地的问题,好多孩子会往教育条件更好的县城或者城市里上学。更有一些比较富裕的家庭,在城里买了房,陪着孩子入学。因为教育的关系会选择把户口迁往城里。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仍然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一来这类农民的顾虑就被打消了,不用再担心回村分地以及建房的问题。

2、因考学升学户口迁入外地的大学生

同样,农村的学生在外地上学,当时只是为了入学的方便才把户口迁到所在的城市。可是这些学生中毕业以后有的还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那么,他们的社保怎么办?其实他们和那些常年在外务工的人没有什么区别。

按文件所说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仍然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类大学生也符合这项规定,即使曾经把口迁出去了,可仍可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当然也是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当然依旧可回村分地,农村房屋也可以翻建。

3、教师、医生、国企员工以及各类事业编制人员

事业编制人员,如教师、医生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还有国有企业的员工等。在该法草案规定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中,只把“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列入其中。也就是说,其他各类事业编制、国有企业员工等公职人员,都是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在外务工经商户口迁出的农民

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统一称作居民户口,减少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类优待。在当前情况下,户口户籍仍有着很大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连续多年在外务工或经商,而且也不以农村土地为基本收入来源的农民,还能回去吗?

根据该法的规定,对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况专门有着一个明确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有的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可能连续多年在外,这期间也可能不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权益保护】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哄抢、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第十一条 【成员定义】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

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及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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