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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40条法律常识(建议收藏)

一、写借条欠条的问题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1、要确定对方是否有偿还的能力

对债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胜诉也可能收不回欠款。

2、借条中的姓名

在民间借贷中,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正确且清楚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孤证存疑的借据

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4、多张借条与总条

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5、胁迫下的欠条

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债务人根据欠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债务人是在债权人的胁迫下打下的欠条,欠条应当是无效的。对于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后,法院要经过开庭质证,审查其提供的欠条是否是债务人真实意愿;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所提供的欠条是自己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写的,那么欠条便不会被法院认定,债务人也不必因此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借用他人信用卡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双方据此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借用人需要支付因其怠于还款所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7、转账凭条作为证据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该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生活中,由于借款关系的双方均系自然人,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多是亲戚或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问题

8、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9、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

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10、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1、借款债权的继承

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借贷合同项下款项的问题

12、本金预扣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

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平台转账,留下有效的汇款凭证。

14、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

复利不超过年利率24%可认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7、逾期利率的认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逾期计息基数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9、超利率已付利息

对于利率36%以内的利率约定,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对超过年利率36%的,司法不仅不予保护,而且即便已经支付了,也可以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要求返还。

20、违约金的认定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种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五、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21、偿还的证明责任

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2、ATM机还款

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3、还款抵充顺序

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还款条的认定

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5、录音证明还款

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6、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六、时效、管辖与证据问题

27、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务人可通过诉讼时效抗辩从而免除还款责任的承担。

28、催款可中断诉讼时效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向借款人催款的函件等均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

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30、合同履行地与管辖

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借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七、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1、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2、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不宜认定为无效。

33、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

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4、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

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5、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

企业问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支付。

八、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6、使用暴力手段抢夺借条、欠条可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的手段抢夺财产性利益,有效的借条、欠条属于财产性利益,通过非法手段夺取欠条可构成犯罪。

37、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以驳回。

38、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

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39、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4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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