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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后日本财阀的兴衰启示

作者:吹雪

一组二战时期的日本平民图片

日本企业集团的形成可分为二战前与二战后,二战前即三菱、三井与住友等,这些家族企业可以称为“旧财阀”。二战后则是新兴的银行系企业集团,即富士、第一劝银与三和等,这些集团可称为“新财阀”财阀系企业集团是近代日本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财阀系大企业在战后日本独特的时代背景下重新组合而成的;为了对抗财阀垄断资本的重新集结,大城市银行与二三流财阀和新兴大企业结合而形成银行系三大企业集团。

本文开始就简单介绍下日本的这些企业集团。

(一)形成和发展

近代三井、三菱和住友财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财阀系企业集团形成的历史前提之一。

三井、三菱、住友三大财阀的兴亡是与日本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相适应的。在资本原始积累的明治初期(1868—1884),三井、三菱和住友作为商业资本已经存在,并获得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三井和三菱先后充当新政府的御用商人——“政商”,以政府的特权保护为资本积累的杠杆,在十余年时间内,积累了巨额财富。

在明治中期(1885—1900),日本开始了产业革命,日本政府推行“大力扶持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近代化方针。在这样的背景下,三井、三菱和住友发展为在生产、流通、金融等领域均有据点的多角经营的综合大企业。

1901年至1930年,日本迅速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日本政府推行“以对外战争促进本国资本主义发展”的近代化方针。以此为背景,三井、三菱和住友财阀逐步将其众多企业改为股份公司。1909年三井率先设立了同族控股公司,三菱于1918年、住友于1921年也先后设立了同族控股公司,从而实现了金融资本化。

在20年代日本经济慢性萧条时期,三井、三菱和住友通过兼并和控制破产或不景气的企业,确立了金字塔型的支配体制。这时的三大财阀,控股公司是最高统辖机关,支配诸直系公司和众多的准直系公司。

1931年至1945年,由于经济危机,日本法西斯上台,日本走向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道路。过去支持政党的三大财阀转向与军部结合,向适应战争经济需要的重化学工业领域积极扩张,使其规模和利润一度达到空前的程度。

从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财阀的生产规模和实力看,三井财阀的综合实力最强,生产规模最大,三菱财阀则发展速度最快,军事重工业发达,综合实力居第二位,住友财阀排第三位。从组织结构看,三大财阀属于垄断组织,呈金字塔型,控股公司居于顶端,下面是直系公司及其子公司,再下面是众多的准直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关系公司。内部联结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型联结。

从企业管理体制看,三大财阀是垂直支配型管理体制,财阀本社(即控股公司)是最高权力机关,直系公司和准直系公司的资金、人事和经营等方面的重要决策都必须获得本社的批准。

(二)家族特征

与同时期美国和德国的财阀相比,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财阀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体制方面具有两大共同特征。

其一,企业经营的多样化——既从事商业、金融业和采矿业,又经营机械、造船、化工、纺织、造纸、运输、农水产、食品、房地产、仓库等,经营业种几乎无所不包。而欧美财阀最初大多从事单一业种,后来以专业化和统合化为战略中心,向相关产业发展,但没有出现像三菱和三井财阀那样经营业种几乎无所不包的事例。

其二,资本的同族封锁性——三大财阀控股公司的股票出资者限于三井同族、岩崎同族(三菱)、住友同族,其属下直系各公司的股票不公开,几乎都为控股公司或财阀同族所有。同族不得私自分割共有财产。德国和美国财阀也具有同族出资的性质,但是同族可以自由运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随意转让自己与同族共有的那份财产。

(三)二战后被迫解散

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财阀,不仅在近代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过程中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企业组织、企业经营和生产规模等方面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财阀系企业集团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战争以日本的失败而告终,三大财阀则被迫解散。

1945年9月,美军占领日本,强迫日本实施了“解散财阀”等一系列经济民主化改革。通过解散财阀本社(即控股公司)和排除财阀家庭对企业的控制,从人事和资本两方面瓦解了财阀的内部结构,摧毁了财阀的金字塔型支配体制;但是,由于解散财阀不彻底,财阀大企业实力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解散财阀改革的实施及其影响,是财阀系企业集团形成的又一历史前提。

解散财阀的改革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解散控股公司。从1946年4月4日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成立后,先后分五批共指定了包括三井本社、三菱本社等多家控股公司,并让这些公司交出所持有的股票,进行公开销售。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财阀的本社作为控股公司交出了所有的股票,并被解散。这样,财阀就失去了统辖机关。

第二,解除财阀家庭对企业的支配权。

第三,分散股票所有。被指定的财阀家族和控股公司交给控股整理委员会的有价证券,一般均公开出售。到1947年8月开始通过股票的分散出售,改变了日本企业的股权结构,日本一度出现了个人股东占主导的态势。

第四,禁止使用财阀的商号和统一标号。

第五,排除集中,防止垄断再度形成。1947年4月,日本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保护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1947年12月,又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简称《集排法》),前者确定了禁止垄断的基本原则,其中特别规定不准设立控股公司,后者规定了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企业的认定和分割。

“解散财阀”改革的实施,使日本比较彻底地清除了封建因素,部分调整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但也由于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解散财阀不彻底,使旧财阀大企业,特别是由旧财阀系大银行的实力几乎完整地得以保存,为战后垄断资本以企业集团的形式迅速重组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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