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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 - 简介

暴乱

印度种姓制度是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各国印度教居民中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制度。梵语为瓦尔纳,意为色、种、质。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称为种姓或族姓。依葡萄牙语音译为卡斯塔,世界上则多用卡斯特一词。现在已逐渐废除。但在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波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  

印度种姓制度 - 产生

贫民窟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瓦尔纳与达萨瓦尔纳。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4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见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姓的产生当属后期吠陀时代。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体系。作为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有些婆罗门还参与政事。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这两个等级处于统治地位。第三等级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众,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这是就雅利安人3个等级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而社会现实并非如此单纯。事实上有些高级种姓的人也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在舍中间有些商人后来恃其财富,飞黄腾达。第四等级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是被压迫、遭奴役、受歧视的无权居民等级,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奴隶。

4个等级至法经、法典时代,日趋严格。在职业上,各种种姓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各种姓原则上同姓通婚,即实行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不同种姓的人还不能同坐、同饮食。此外,各种姓间,特别是前3种种姓和首陀罗之间,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方面,都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分。前者有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经过入门式(入教式)称为再生人。后者无权,故称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对再生人与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债务和继承等民事纠纷都有不同的规定。婆罗门教经典对各种姓间的关系所以作如此严格的规定,旨在保证高级种姓、特别是婆罗门种姓的特权利益。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繁衍出很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团。这些小的职业集团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纳而成为单独存在的迦提。迦提具有瓦尔纳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的基本特征,属被压迫等级 ,社会地位低下。《摩奴法典》记载59种迦提,其中最受压迫的是所谓逆生的6种迦提:苏特(看管马和战车者),马哥陀(商人),维底哈卡(服侍妇人),阿尧哥沃(木匠),刹特里(捕杀穴居动物者),旃荼罗(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执刑者)。在这6种人中,旃荼罗的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为古代“不可接触者”(贱民)的代表。后来迦提的数目愈演愈多,四个瓦尔纳的区分越来越失掉意义,从而这一概念逐渐消失而为迦提代替

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后,种姓制度继续存在。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所进行的人口调查统计,全印已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种姓有429 种,大约有6000万人。印度民族主义者注意到被压迫种姓问题,1931年,M.K.甘地为唤起”贱民“群众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倡导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詹运动。1942年“贱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种姓联盟,领导“贱民”进行合法斗争。今日印度,“贱民”的数量将近一亿,种姓问题仍然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印度斯坦人除印度教徒实行上述种姓制度外,穆斯林受其影响,也有赛义德、谢克、穆格尔等种姓之分。印度其他民族包括奥里亚人比哈尔人、古吉拉特人、坎纳拉人拉贾斯坦人马拉雅兰人、马拉地人、桑塔尔人、泰卢固人等,都实行种姓制度,但种姓名称及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比哈尔人分为婆罗门、巴明、拉吉普特、吠舍、迦耶斯特和首陀罗6个种姓,界线森严;而奥里亚人则分为婆罗门、坎代德、戈拉腊、拉柬尼耶和首陀罗5个种姓,制度不严,种姓地位还可升降;拉贾斯坦人也分为5个种姓,地位不高的马哈金种姓的人主要从事工商业,却相当富有,以加尔各答为中心,资本主义发展较快。
  
尼泊尔的尼瓦尔人实行种姓制度,以婆罗门最高,清道夫最低;后来佛教徒也实行种姓区分,以古巴久最高,贾普最低。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人的种姓制度则具有世俗性质,以瞿维种姓(耕种者)最高,罗陀种姓(洗衣人)最低。孟加拉人中印度教徒分为婆罗门、维迪耶、迦印斯特和首陀罗4个种姓,其中迦印斯特种姓有文化,往往身居高位,出了许多社会活动家和宗教领袖

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 - 维护

富人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姓,否则,即降为较低种姓。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奴隶来说,应该逆来顺受,放弃斗争,遵守奴隶主阶级制定的“达磨”,即所谓的“法”,以免加重来生的灾难。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其实,这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谎言
  
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为了镇压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
  
四个等级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或者简单地净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印度种姓制度 - 危害

古印度文明

种姓制度把印度教社会分成若干社会集团,集团之间有高低之分,贵贱之别,有的种姓之间彼此仇视,相互诋毁。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印度教徒内部,对穆斯林、基督教徒等也不同程度的影响,轻此,种姓的危害很多,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上不利于印度的统一和团结
种姓制度,使社会四分五裂,人民之间缺乏团结。在历史上,它为异族入侵提供了有利条件。印度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被外族征服的历史,其原因与种姓制度造成的整个印度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隔阂性和利已性不无关系。它妨碍了印度人形成统一的民族意识,在面临外族入侵时,不能组织起强有力的抵抗力量。独立以后对各项事业同样产生了不良影响。如在国会制宪会、长老会等的选举中矛盾重重,不是以人的才干为条件,而是以某种姓为前提,这们势必影响到选举的顺利进行和选举效果。由于种姓制度人为地把人分成若干等级,彼此仇视,各种纠纷此起彼伏,甚至造成伤亡事故。因此,种姓制度是印度产生矛盾和不团结的重要原因之一。
  
2.种姓制度影响经济的发展。
种姓制度把经济分成不同的社会集团,彼此接触受到影响,有些人“种姓主义”思想严重,他们大都考虑本种姓的利益。想问题,办事情从本种姓的利益出发,只对本种姓忠诚,缺乏民族同胞间的互助精神,这对整个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加之,每个人的职业生来决定,代代相传,不易更改,不管一个人对某种职业有无兴趣或特长,工作是否合适,都得被迫去做。这说影响了一些人才能的发挥和工作效果。种姓制度是懒惰和宿命论的温床。每个人的种姓、社会地位,以及从事的职业都是生来决定,代代相传。这们一来,有些人用不着努力则会得到好的职业,从事好的工作,享受优厚的待遇。这样产生或助长了一些人的懒惰思,缺乏奋斗精神;而另一些人,即低级种姓的人,只能受苦,逆来顺受,认为命里注定,不可改变。这样限制和束缚了他们的创造精神和积极性的发挥。种姓制度是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在种姓制度下,由于实行内婚制,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诸如童婚盛行,嫁妆泛滥,禁止寡妇再婚,妇女地位下降,等等,因为谁家的女子都想嫁个高级种姓的男子,于是出现争相增加嫁妆的现象,女方多出嫁妆,以满足对方要求,这样嫁妆盛行,至今如此。一些贪婪之家,婚后还向女方索取嫁妆,得不到满足,就把儿媳活活烧死。贫寒之家为了省钱尽早将女儿嫁出,于是童婚也便“应运而生”。童婚流行,童男幼女早早成家,影响正常发育。因此,不少人多病夭折,据统计,每年有25万年轻女子死于早婚早产。这也是印度人平均寿命较短的原因之一,也是孤儿寡妇较多的一大原因。这些社会问题的存在,不仅给人们的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给社会造成混乱。种姓制度是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之一。印度妇女地位低下,同种姓制度不无关系。正如拉温德·纳特·穆克尔吉所指出的那样:“在维护种姓的名义下,妇女权利一天天丧失”,获得的权利也得不到落实,不懂何谓结婚就被出嫁,每年生孩子,每天做家务、当仆人、好好侍奉丈夫是她们的工作,一旦成了寡妇也无权改嫁,即使是十几岁的妇女死了丈夫也不能再婚。一个女子婚前有工作,婚后就得辞去,不然就要遭到婆家的斥责。男子挣钱,女子生孩子、做饭,好像是不成文的法律,若女子出去工作挣钱,会被看成给丈夫丢脸,人们会说这个男子无能,“靠老婆挣钱吃饭”,邻居也会说长道短,“丈夫养不起老婆”之类的话便接踵而来。同样,婚后女子出去工作,也会说她“品行不端”。更有甚者有的把妻子卖给他人,或者卖到妓院,以后定期到妓院取钱,如此等等。高级种姓享有特权,有些人利用特权为非作歹,尤其是一些婆罗门滥用特权,对首陀罗进行侮辱虐待。甚至打着宗教的幌子,满口仁义道德,却干着令人发指的勾当。所谓戴活达锡风俗(即神的女奴)就是其中一例。婆罗门祭司等人利用这一传统习惯,名为把一些青年或少女买到进寺庙,为女神服务,实为姑娘买进寺院,供他们蹂躏。有人曾严肃指出:“这些高级种姓的祭司把寺院变成了妓院,这些姑娘的生活实际上比妓女还惨。妓女还能靠此养家糊口,而这些姑娘不但分文不得,反而还得服从任何一个男子与自己同床的要求,哪怕是个麻疯病患者,或者全身溃烂者”。受害者当然首先是低级种姓人。据有关调查,作戴活达锡的人90%以上是低级种姓的。例如卡纳塔克邦的白勤岗地区地索德迪村上的一座寺院,每年的1月份就有5000多名少女或年轻妇女沦为戴活达锡。除此之外,奥里萨,拉贾斯和马哈拉施特拉等邦也都有发现。这种陋习也影响到穆斯林。不过,所采取的形式不同罢了。例如拉贾斯坦邦的杰期尔迈尔地区的穆斯林就是如此。每年阿訇来后,就召集会议,表示欢迎。会上先是送各种礼物,然后信徒们向他请求,挑选本村一少女为他“服务”。于是阿訇从会场上在座的女青年中挑选名,供他蹂躏
  
3.种姓制度影响到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发展。
种姓制度规定,高级种姓不能吃肉、鱼和蛋类等等。印度本来不是发达国家,不少人得不到足够的牛奶、黄油、水果、蔬菜等一些富有营养的食品,再不吃肉、鱼、蛋等食物,必然会影响人们的体质和智力的发育。不少印度人体弱多病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恐怕也与食物结构有关,受种姓影响的结果。加之,实行内婚制,有的血统较近,也使一些儿童智力不佳,甚至发育畸形。总之,种姓制度危害很大,对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生活的改善均有影响,人民,尤其是低级种姓的人对此强烈不满,不同形式的斗争此起彼伏,一再发生。政府也很重视,制定了有关法律,采取了有关措施,情况有所变化。

印度种姓制度 - 存在基础

鼻饰

1.种族差异的基础。
这是最重要的基础,也是种姓制度之所有产生的重要基础。印度种姓制度其实是种族之间的歧视制度。不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歧视制度,而是种族与种族之间的歧视制度。印度种姓之间存在相貌的较大差别。不同种姓之间属于不同的种族,或以不同的种族血统为主。相貌的较大差别基本杜绝了高低种姓之间的婚姻。没有婚姻联系极大减弱了种姓之间的感情联系。却加强了种姓内部的联系与感情,增强了种姓内部的凝聚力,主要是高种姓内部的凝聚力

2.适应种姓制度的宗教
这促使种姓制度平稳存在。促进了种姓制度的和谐运行。也给低种姓人口带来了精神寄托,安慰了低种姓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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