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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别谈感情!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但其实在法律范畴下,探讨婚姻关系不应该依靠感情。按传统思维一切问题都用感情去分析和解决,行不通。
 

    《婚姻法》既不负责延续婚姻,也不该保证婚姻之甜蜜

        关于婚姻,历来有着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义,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悲观者称之为爱情的坟墓,淳朴的百姓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而在所有描述之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也就是说,《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婚姻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                          新《婚姻法》不会推高离婚率?

     财产可以分清了,但离婚的成本并没有下降

        但此次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会造成如此之大的争论,还是在于解释涉及到了“小三”、“房子”等具体问题。有网友指出新修订的《婚姻法》像是一部“离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感情了。”有舆论指出,在司法解释将离婚的问题规定得如此清楚之后,离婚将变得更加容易,会推高离婚率。

        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完全不成立。首先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问题,90%都是离婚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是有针对性的,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扬离婚。其次离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应该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高的。因为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这并有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老百姓不会因为财产可以分清了,就去离婚,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高离婚率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与法律条文规定的多少无关。

      美国将“婚姻法”定名为《结婚离婚法》

        离婚问题在现代以前一直就是各个文化和制度的争论焦点。例如在圣经中耶稣曾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并且,天主教会根本不承认离婚。直到新教的出现才认为婚姻并非圣礼,而应当受到理性的支配,婚姻世俗化、离婚权得到承认。1970年美国颁布的“婚姻法”直接将名称定为《结婚离婚法》,将离婚二字凸显,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婚姻法”演变为“结婚法”。

        而在中国,1950年的社会主义《婚姻法》对离婚只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没有实体性规定,对于如何判决离婚没有明确规定。如有人提出,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即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不准离婚。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所以对于离婚权的忽视甚至蔑视,是有一定基础的,并且从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舆论的哗然也能看出一二。
 

    “解释”是制定“破产清算”时的规则,并无额外制造残酷

        此次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大致相当于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破产本身就是悲剧,残酷已经不可避免,“解释”只是试图保证悲剧中的某一方不被雪上加霜,其实并没有额外制造更多的残酷。

        “解释”唯一的残酷,在于它无情地提示所有准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将来破产清算时,能为自己争得比法律规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进行某些特别的约定。但其实这就是法律应该做的全部,它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
       

             法律只负责守住底线。

     婚姻在道德范畴应强调伦理,在法律范畴应强调契约

        目前国内外关于婚姻本质的理论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身份关系说、制度说和信托关系说等等。然而在法律范畴内,婚姻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而西方国家也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婚姻为契约。

        此次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充分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比如,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承认一方将个人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在权利转移前享有撤销权;承认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等等。

     夫妻财产共治、无偿占有配偶个人财产的传统模式不再适应现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空前的变化。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因此,家庭财产关系调整、尊重夫妻的财产自治权势在必行。

        此前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上,体现的是浓厚的身份观念。从缔结婚姻开始,即取得无偿占有、使用配偶财产的期待权。这种依赖于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共有关系,必然导致缔结婚姻时更多地考虑配偶方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在财产分割时必然产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矛盾。

     重视契约,尊重个人财产是对现代婚姻和财产观的回归

        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这是在私有财产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护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夫妻财产绝对“平等”,并不符合当下的情形。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个人财产优先的理念,彰显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审视《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他条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当事人财产自治的图景。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颠覆。在一个回归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总体上说,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就此而言,司法解释很好的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摘之处。
 
结语 
       
        对于一段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那些对婚姻或浪漫或温馨的各种描述,依然可以任你幻想、勾勒和实践,而法律则是你最坏的打算——当你勾勒、时间失败以后,不至于摔得太惨。而如果让法律和你一起去勾勒风花雪月,当你从云端坠落的时候,谁来维护你最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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