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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社会地位提高之道
2017-08-06 11:24|作者:|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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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周兆海
只有依靠社会政策性力量,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帮助乡村教师改变弱势和实现资源占有优势。但是,若仅以提高工资收入的条件性刺激政策,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触动业已形成的时代困局,反而会破坏城乡教师队伍发展秩序,乃至颠倒城乡教育的发展逻辑。
时下,乡村社会与乡村教育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城乡社会的整体性进步和结构性转型。乡村教师是乡村社会建设和乡村教育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推动乡村文化固本开新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如何持续性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以建设一支有尊严感、有使命感且高质量的乡村教师队伍,极具社会与教育的双重战略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无论是在社会层面,还是在教育系统内部,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在不同程度上努力促进乡村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公共财政支出能力的提升,有关乡村教师的优惠政策陆续颁布实施。从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到2015年颁布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对策越来越具有针对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
在社会运行结构中考察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
是什么样的深层性力量使得乡村教师社会地位长期处于偏低的状态?难道乡村教师仅仅因“乡村”二字才导致社会地位偏低?在乡村社会全面且深入地卷入市场经济、人口向城市流动加剧的当下,附着在乡村教师身上的“乡村”已经发生变迁,并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会走向何方?尊师重教的氛围能否在乡村社会复归?
基于对乡村教师社会地位的现代史考察,似乎可以得出结论: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偏低是一种社会运行结构中的客观事实。
社会地位本质上是群体(个体)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依据群体(个体)所具备的特质而做出的一种社会安排与规定,其高度凝练在对社会资源尤其是稀缺性社会资源占有量上的差异。具体而言,群体(个体)对社会资源占有量的多少决定着社会地位的高低程度。这种资源的获取以及占有方式包括自致性能力和先赋性条件。因此,社会地位可以在如下三种情境中加以理解:一是社会资源,获得与区别社会地位的凭据;二是社会规章制度,支持与改变社会地位的力量;三是社会结构体系,产生与维护社会地位的场域。三者形成一种互相强化的关系,共同作用于社会地位的形成逻辑与运行机制。对于处在社会大分工和市场经济下的某类职业而言,其社会地位的形成则是必须凭借自致性能力,即依靠职业特质所体现出的职业能力参与社会比较与竞争,从而获取和占有社会资源,最终通过社会赋予标签与属性。具体到教师职业,其社会地位升降与否的根本依据在于其职业特质——教学性知识。教师凭借教学性知识参与职业分工和社会分配,进而获取社会资源与社会认可,并依此获得相应的社会安排与位置。
提升乡村教师社会地位要克服的难题
在此情况下,乡村教师因“乡村”属性,以致其社会地位的提升面临着两大挑战:
一是城乡社会结构的空间束缚。我国自古业已形成城乡社会等级结构——社会生产与管理的分区,而且城市对乡村具有支配权。近现代以来,在工业化主导下的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加大对乡村资源的吸附,以致进一步强化了城市对乡村的支配关系。此种关系深嵌到我国社会结构之中,极大地影响着城乡人口和资源的流动,从而使得乡村场域中社会资源流失,导致“乡村”在整体性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
如此的城乡社会结构,就决定了向城市流动是一种社会竞争与发展的正向选择。因此,在乡从教的教师,因在乡村而远离资源核心区,这种境况使乡村教师获取和占有资源的可能性偏低。
二是教学性知识的先天性不足。在“能力本位、竞聘上岗”的就业聘任模式下,准教师和在岗教师所具备的教学性知识的层次与质量就是参与就业市场的筛选信号,也是其职业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尽管教学性知识会因教师对教育理解和教学实践反思的深化而升华,但这种质变受制于教师的受教育水平和对教育事业热爱程度的双重影响。相对而言,前者是客观可见的,也与教学性知识水准较为一致,而后者则是因人、因事而异。
教师职业市场主要考察教师的受教育水平,以替代对教学性知识的考察。如此,城乡教师职业市场竞争程度的层级差异,导致城乡教师在受教育水平和教学性知识的层级分布。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张源源副教授关于城乡小学教师知识测试成绩的调查表明,在“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上,省会城市为43.73和21.92,地级市为40.03和14.57,县级市为36.16和12.23,乡镇为27.98和6.6,村屯仅为23.24和4.41。正是由于乡村教师教学性知识的先天不足,导致无法在职业与社会结构的竞争中获得优势,进而使得其社会地位处境难以乐观。
提升乡村教师地位须着力于扭转现有格局
“城强乡弱”的结构和城乡教师教学性知识的层级分布格局,是历史性和现实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仅以乡村教师自身的能力,显然无法改变局面和实现自我质变。只有依靠社会政策性力量,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帮助乡村教师改变弱势和实现资源占有优势。但是,若仅以提高工资收入的条件性刺激政策,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触动业已形成的时代困局,反而会破坏城乡教师队伍发展秩序,乃至颠倒城乡教育的发展逻辑。因此,提升乡村教师社会地位须着力于扭转现有格局。
首先,继续加强对乡村教师薪酬待遇的倾斜式供给。充分考虑乡村社会环境与乡校教育环境的双重状况,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和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乡村教师以差异性支持,以增强不同艰苦条件下乡村教师岗位的社会竞争力和职业吸引力。
其次,实施有效、有针对性且贴切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的教学性知识质量。教学性知识才是教师的职业根基。鉴于乡村教师在此方面的全面落后,需要通过职后的培训与再教育,巩固与提高其教学性知识水平,尤其是侧重于学科知识与教学艺术的优势挖掘与素养培育,以促成其自我蜕变。
再其次,开展乡校管理改进,依循尊重的教育理念,改造乡村教师工作微环境。我们的调查表明,除却物质层面的支持外,乡村教师非常注重所在学校对其工作的尊重与支持。由此,应在乡村学校乃至更大范围内改进乡村教师管理和评价体系,尊重其教学自主权,同时多方位为乡村教师提供精神支持,为其营造良好的工作微环境。
最后,推动城乡社会资源共享,助力乡村社会进步,改善乡村社会大环境。城镇化使得城镇成为资源聚集的洼地,乡村成为整体性社会的附属。然而,国家向农财政供给政策的实施,为乡村再发展提供了契机。同时,转型阶段的诸多城市发展资源已经累积到一定程度,并开始产生外溢扩展的社会效益。我们可以借助当前的政策支持和网络技术,引导社会资源向乡村输送,推进城乡社会在教育、医疗、交通和物流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以此缩小城乡社会的差距。
上述四重政策的驱动,会使乡村教师社会地位的境况得到渐进式改善,并最终实现优质师资“留得住”和“引得进来”。(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国家青年课题“西部乡村教师激励机制优化与政策供给的实证研究”[CHA170262]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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