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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鉴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纠纷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尤其是在公司辞退员工、处罚员工等纠纷中,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一般缺乏比较详尽的规定,因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因此,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是企业组织劳动所必须的一项制度,它对于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定都赋予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规章制度的设定目的,权利义务职责条款应服务于制度的目的;确保权利义务责任一致,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责任;注意规章制度的开放性和激励功能,重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语言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不产生歧义;条款清晰、前后一致、不矛盾,符合逻辑规律;对难以穷尽事项用技术性术语概括规定;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与其他规章制度的衔接;明确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部门。


但是,并非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都能产生上述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要求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中应通过“民主程序”。但怎样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值得借鉴与参考。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民主程序”包括以下情形:(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由公司工会参与制订;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



需要提请公司注意的是,公司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订规章的证据。



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因此,除有规范性的规定外,必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否则,公司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效果。公司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等。由于处罚往往触动了员工的个人利益,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因此,建议企业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应建立在既合法又合理的基础之上。众所周知,经济惩罚手段会对员工心理造成较大冲击,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应尽可能缩小经济处罚范围或者不用经济处罚,操作中可以通过其他的管理手段替代这种处罚,如企业可以将对员工的经济处罚通过另一种方式来实现,尤其是考核的方式实现,由于现在劳动力市场的残酷的竞争,劳动者即使没有立即得到经济处罚,但是将这些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从考核的角度作为其是否晋升或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比起经济处罚的效果更具威慑力。



另外,一些企业对违纪违规员工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醒、最后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循序渐进的处理办法,也起到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目的。这样做,有利于优化企业内部的小气候,缓和上下级关系,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一套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尊严的观点及由此衍生的处理企业人际关系的程序。这样操作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谨慎地通过使用经济处罚以外相对缓和的处罚手段,防止劳资关系发生破裂性的矛盾。二是通过考核评价体系,使劳动者因其违纪违规行为和收入直接挂钩,达到比处罚更好的正面效果。一般来说,员工的薪酬构成包括固定工资和不固定的奖金两部分,企业可以把对员工的行为规范要求列入奖金发放的考评体系中,从而起到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制约。用这种浮动奖金的方法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也比较容易接受。因为企业承诺的工资部分并没有减少,而奖金多拿一点或少拿一点毕竟都是在“拿”,而不是在“扣”,而员工为了拿到更多的奖金,就会努力使自己的行为规范符合企业的要求。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成本没有丝毫的增加,没有损失。用这种方式来操作,同样可以达到对员工的约束作用,但却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但是,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企业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为无效的案例,如本应由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就可能因为未经董事会的批准而无效。



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法律法规对是否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否属“重大利益损害”,并无明确规定,应由公司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建议公司规章制度可视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节,分若干种情形加以规定:



(1)单个严重违纪行为即可辞退。如规定::“员工不服从管理,殴打或者谩骂管理人员的,即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重复行为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分配,予以严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一段时间内多次处罚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累计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罚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向劳动者公示。


公司规章制度公示中最应注意的问题是: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将规章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且承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在工作场所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工作场所内的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4)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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