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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

 

  20070906 15:19 新浪财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以下简称“双币种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龙卡系列产品,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以人民币和指定外汇分别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双币种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双币种信用卡按加入国际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和万事达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和龙卡特约商户(含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双币种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交发卡银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双币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在个别情况下,发卡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发卡银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发卡银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银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在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间通用。

 

第三章 使

 

  第十二条 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银联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VISA、万事达卡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VISA、万事达卡、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双币种信用卡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四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双币种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提取外币现钞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金卡最高为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普通卡最高为5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双币种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或ATM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ATM及在境内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中在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发卡银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双币种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双币种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双币种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双币种信用卡账户。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纪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双币种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双币种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双币种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双币种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发卡银行。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双币种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此后发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贷记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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