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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说婚姻:“非法同居”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上如何处理,一些当事人仍不一定清楚。去年以来找我咨询过的要求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十余起,符合受理条件的只有七、八起,为什么都是非法同居,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呢。这还要从我国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同居如何规定说起。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
  (1)何为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且在法院受理范围内,应一律判决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属非法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依法审理。这是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综上,非法同居期间生了孩子,可能涉及孩子的抚养或财产分割纠纷,所以法院应该受理一并解决。非法同居期间因没有孩子,不可能有抚养纠纷,可能也没有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起诉仅仅是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所以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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