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6月10日省体委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教育;劳动、体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由教育(高教、普教、劳动)行政部门直接颂导,由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要成立体育部;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要成立体育卫生处;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学校体育经费专项资金;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专项经费在核实的年度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体育场地建设应当在城市规划和改善办学条件规划中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建设,并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招生开学。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小学人均不少于2.3平方米,中学人均不少于3.3平方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自占、破坏体育场地、器材和设备。
第七条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按省教育厅制定的《广东省不同类型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执行。县以上重点中学(或省、市一级中学)要按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划”(粤府(1996)95号)要求,到2010年全部拥有“一池一馆一场(400米跑道田径场)”。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规定执行。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规定执行,有计划地逐步配齐体育场地器材。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为学校体育提供优惠条件。
第九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体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
第十条 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普通高校每周十至十四课时;中专、技工学校、中学每周十二至十四课时;小学每周十四至十六课时。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课外活动和课余训练应计算工作量。体育教师工作量,要与其它学科同工同酬的原则计算。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体育教师,乡、镇中心小学训上学校应配备专职体育教师。试办高水平运动队高校,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和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应适当增加体育教师,井根据训练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教练员,教练员以训练为主,适当兼课,并列入教师系列评定职称。
第十二条 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视女生数量配备一走比例的女体育教师。
第十三条 对农村地区学校的民办体育教师,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予以政策性的照顾。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在抓好体育教师的岗位培训与业务进修同时,应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学历达标。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校一、二年级必须按规定每周开设二节体育课,每学期安排不得少于17周。普通高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十七条 体育课教材应当严格按照《体育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并结合各地体育传统项目和实际情况,补充选用教材。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课教学各项规章制度,体育课教学应具备学年、学期、单元教学计划和课时教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有计划地组织体育课教学观摩、讲评活动。
第二十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初中升高中体育考试成绩按50%折算计人考生总分。各地要严格执行升高中体育考试办法,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从实际出发,主动活泼地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校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活动,并不断提高做操质量,没有体育课的当天都要安排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认真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登山等活动,丰富学生校内和校外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体育意识。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12月第一周为学校“体育节”。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在“体育节”期间,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探受学生喜爱、轻松愉快、陶冶性情、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掀起全民健身高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条件建立学校体育代表队,每周至少训练三次,每次训练至少90分钟。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和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周训练不少于12小时;小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周训练不少于9小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课余训练工作必须遵循体育、教育规律,遵循学生生理、心理发育规律,坚持普及与提高的原则。应纠正只求快出成绩而忽视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倾向。加强医务监督,避免运动创伤。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的组织骨理,制定三年和年度的训练规划和计划,制定运动员考勤、奖罚、学习等制度,建立运动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体育竞赛要有利于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注意群众性和经常性,要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体育竞赛提倡公平竞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反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等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统筹部署学校课余训练,共同做好组队、参赛等方面工作,要选派优秀教练员辅导学校课余训练工作,要对确定为重点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学校保证适当的经费投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至二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运动会,县(市、区)每年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市每二年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省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运动会和四年举办一次中专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大学生运动会。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条例》的要求或未通过《条例》实施办法检查验收标准的学校,不能参加教育、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由当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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