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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营改增热点知识问答
作者:高爱春 日期:2016-04-25
1.营改增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营改增的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具体有: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6.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8.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0.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2.营改增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1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4.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该规定。
15.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16.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7.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作者:杨蓉 日期:2016-05-10
1、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是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率是11%,税负可能增加。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收入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
3、实行差额征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怎样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营改增后,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税的政策。
4、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还能用吗?
答: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总局规定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厦门市国地税已联合通知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6、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7、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8、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 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补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包括哪些?
答: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10、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12、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1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收到的预收账款是要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
14、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15、公司对达到条件的安置房店面承租户给予20—40%的租金减免,该项减免金额从收取的租金中进行支付,该笔金额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答:可以。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日期:2016-05-11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取得无法划分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4、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
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5、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扣除凭证,之前在地税申报时还没申请扣除,营改增后,应在地税申请退税,还是直接在国税申报差额扣除?
答:应向地税申请退还营业税。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尚未到期,5月1日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还可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7、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8、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0、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月1日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五月之后可否对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纳税人该笔租赁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2、营改增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答: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13、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4、哪些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能否允许扣除?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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