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村民年某因被害人陶某家设宴席未为其留座位,而觉失了颜面,便冲动之下,一棍夯死了被害人。日前,被告人年建军被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2年10月3日中午,陶某女儿出嫁请客,因未给其妻弟万某、被告人年某留桌,引起他们不满。傍晚,万某去找陶某理论,年某知道后携带一根铁棍赶到陶某家中,正巧碰到与万某发生争执从屋内跑出来的陶某,年某用铁棍砸到陶某头部,陶某被送往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10月5日凌晨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陶某系因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11月4日,被告人年某亲属与被害人陶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20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年某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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