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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感情债”也得还
秦某把视如己出的孩子养到19岁才发现“儿子”非亲生,于是向法院起诉向前妻提出索赔;马某则背着妻子先后支付40余万元给情人,被前妻掌握证据后告上法庭 。最终,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原告都得到法院支持,而被告也受到法律惩罚并付出相应代价。

  案例一

  19岁儿子非亲生男子向前妻索赔

  导读:因感情不和,现年50岁的秦某与妻子姜某于2011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过程中怀疑妻子不忠的秦某,在两人分道扬镳之后对19岁的儿子是否为自己亲生也起了疑心。两次亲子鉴定之后,同样的“非亲生”结果让秦某如遭晴天霹雳。愤懑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市北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姜某返还秦某抚养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0余万元。

  1988年10月,时年24岁的秦某与23岁的姜某登记结婚,然而在 20多年的生活中,两人感情一直不和 ,1992年5月,姜某生下一个男孩,儿子的出生,也并未让夫妻二人的关系变得和睦。2011年4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当初离婚是女方提出的,在离婚期间,男方对孩子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受访时介绍,离婚后,秦某于2011年5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秦某抚养了19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秦某于2011年6月又做了一次亲子鉴定,依然是“非亲生”,这次让秦某彻底死了心。深感人格尊严受伤害的秦某还是决定向前妻讨一个说法。

  2012年4月29日,秦某向市北法院提起诉讼 ,秦某诉称,自己将非亲生的孩子抚养大,致使自己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前妻返还抚养费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05573.6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9万元。

  记者采访中获悉,秦某在庭审中提交了自己抚养“儿子”19年间在教育、生活、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花费证据。最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姜某返还秦某抚养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05573.60元,并赔偿秦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案例二

  给情人买房买车前妻起诉要回来

  导读:男子马某背着妻子为情人丁某出资20余万元用于买房,并将1万元汇至情人账户。虽然后来两人姻缘了断,但马某前妻何某在掌握相关证据后,还是将前夫和丁某一起告上法庭。根据何某申请,法院方面另查出马某曾为丁某刷卡20万元用于买车。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决权,最终判丁某将共计40余万元人民币的“共同所有财产”全额返还给何某。

  1994年3月,25岁的马某与24岁的何某登记结婚,2012年3月,两人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本来,两人各自的生活应该归于平静,然而何某意外发现,在和马某婚姻关系未断之时,马某竟然背着自己为其情人出资买房。何某不能接受前夫对自己的“背叛”,于是将前夫马某及其情人丁某告上法庭。令何某感到意外的是,法院在随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另有发现:马某曾于2011年4月为丁某支付购车款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在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何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丁某,侵犯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另因丁某未能就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方面不支持丁某对何某是否具有合法诉权的质疑。

  同样作为被告的马某则表示,可以将前妻何某诉请金额的一半返还,但法院方面考虑到马某擅自处分的财产属于跟何某“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因而支持原告对40余万元全额返还的要求。最终,法院判定马某与丁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丁某将432309元全额返还何某。曾先后为两名原告代理案件的律师建议称,即使已经离婚,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另一方“不忠”,在掌握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受害方对另一方起诉,往往会获得法院支持。记者 王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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