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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练习题案例分析

1、刘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某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探后发现,林某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候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某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人。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请问: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但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本案中林某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因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3、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2005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简单说明理由。

(2)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答案要点: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

4、郭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其妻因不堪郭某的毒打,在郭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赵某发现郭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郭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郭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郭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

(1)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如果郭某出走外地,无法联系.而邻居赵某发现后,害怕惹事上身,并未将郭某妻子送医院抢救.郭某妻子若死亡,该邻居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郭某构成犯罪,属于不作为性质的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郭某是否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这一内容也包括了在遇到危险之际,夫妻之间应当尽力相互救助的内容。本案中,行为人郭某是被害人的丈夫,在妻子服毒后,明知险情发生,能够救助妻子,不仅不予救助,而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甲未及时尽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导致妻子死亡。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若邻居赵某发现郭某妻子服毒之事,因怯于惹事,未尽救助,导致郭妻死亡,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邻居的救助义务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根据,也不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因此,其行为在道德上虽可谴责,但并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5、赵某基于抢劫的意图携带凶器于某晚十时许按事先看好的路线从阳台进入民营企业家关某家中,入室后发现关某不在家而其妻正在沐浴,于是使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打开关家卧室里的柜子,取出1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首饰后逃离。几天后,赵某销赃时被抓获。在对赵某如何定罪的讨论中,司法人员之间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以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预备犯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另一些人则主张对赵某应按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论处。

请回答为什么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两种不同意见各自的理由及你认为对赵某应如何定罪。

答案要点:

(1)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在客观上既有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又有盗窃罪的既遂行为,而盗窃罪与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距也是造成争论的部分原因。

(2)认为应定抢劫罪的预备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原来具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有事先看好路线的准备行为,并且准备以凶器作为实施抢劫行为的手段,完全符合抢劫罪预备犯的构成要件。

(3)认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在秘密性。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实施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具有秘密性,并且发生了犯罪结果。从这两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

(4)赵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理由:赵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一种形式,其中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盗窃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属于重度行为,犯罪预备属于轻度行为,根据吸收犯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原理,抢劫罪预备被盗窃罪既遂所吸收,最终应定盗窃罪既遂。

6、张某经常吸食海洛因,一日,张某在一酒家吃饭的时候,碰见了老友王某和李某,张某告诉他们自己吸食海洛因的花费很大,最近很窘迫。两人听后,对张某说。“我们附近有一家麻将馆,那里的老板也吸毒,他最近正好住院,我们去那里偷,这样海洛因也有了,钱也有了。“张某听后表示同意。当日深夜,三人潜入该麻将馆,盗走大约30克海洛因以及一些贵重首饰。盗窃后,张某对王某和李某说:“这么多的海洛因,我一时还用不了,不如把它卖了,首饰也可以拿来换钱.钱咱们均分”。两人表示同意.一周后,张某卖出部分毒品得款4000余元,卖首饰得款1万余元.

请分析:

(1)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说明理由。

(2)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在本案件中,张某等人盗窃的对象分为两个部分:首饰和毒品。对于盗窃一般财物,在盗窃后贩卖的,属于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因此,只构成盗窃罪。对于某些特殊物品,在盗窃后销售、持有或者贩卖,则又另行构成他罪。毒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特殊物品。因此,张某等人盗窃贵重首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盗窃和贩卖毒品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

(2)张某等人盗窃贵重首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三人均为主犯。

张某等人出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张某为主犯,其余两人为从犯。

对三人盗窃罪行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7、2000年5月8日中午12点左右,工人李某窜至本厂财务室,盗走8万元人民币放回自己家中,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即进厂调查此案。李某很害怕,第二天中午乘人不备,悄悄将8万元钱放回财务室。几天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请分析:

(1)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2)对李某应如何处置?

答案要点:

(1)当李某将8万元钱盗出财务室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至于后来将8万元钱又能放回财务室,实际是犯罪完成后的悔罪表现。因此,不能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的中止,而是盗窃既遂。

(2)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而其将8万元钱放回财务室可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因而,可对李某以盗窃罪从轻处罚。

8、被告人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串门,见只有其女(22岁)在家,心生歹意,将张女奸淫。张女被奸后,感到无脸见人,几欲跳楼自杀,王某好言相劝,发誓永远对张女好。事后,王某又暗中与之往来,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张女怀孕,被张女的家长发觉,在家长的压力下,张女到公安局告发。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答案要点: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王某与张女的第一次性行为虽然违背张女的意志,但当时张女未告发,事后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已发展为通奸。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对王某不宜再以强奸罪论处。

9、韩某与张某有隙,欲教训张某一下。一日,趁张某走路之际,在其背后用铁锹柄猛击其背,不料铁锹头脱落飞出,铲死了旁边的袁某(韩某知道自己的铁锹不是装得很牢,但一般也不会掉)张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试分析:

(1)韩某所犯罪数。

(2)对韩某该如何处断?

答案要点:

(1)本案中韩某基于伤害张某的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了一个打击行为,其伤害张某的行为出于故意,而铲死袁某的行为出于过失,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属于实质的一罪。

(2)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韩某应按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断。

10、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提取10万元借给甲。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待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至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请分析:

(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构成何罪?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乙携带公款潜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乙携带公款潜逃后,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和贪污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三罪实行数罪并罚。

11、刘某承包了某段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务:并验收合格.刘某怕该段高速公路指挥部不按时结算,就给指挥部上级领导张某打电话,让张某下面打招呼,及时给付工程款.在张某给指挥部负责人打过招呼后,指挥部给刘某付了款。刘某领到款后,10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构成受贿罪。

(2)“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一般指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但也包括为请托人谋取其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

12、李某(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驾驶员)在值夜班时擅离岗位跑回家睡觉,造成当晚两名原本可以救治的危重病人因救护车延误到达而死亡。事后查明,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急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理由:①行为人严重违反急救中心有关制度,造成两名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②李某主观有过失,是疏忽大意过失。

13、酒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富商,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从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甲凭此与一家公司签订一笔价值数十万元的合同.该公司经查得知,支票因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

请分析:

(1)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说明理由。

(2)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甲分别构成抢劫罪、票据诈骗罪。

①在本案中,甲在主观上虽然并不确定乙的富商身份,但仍然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乙的财物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甲采取了将乙灌醉的手段,使乙不知反抗,丧失了对个人财产的有效保护,甲从而获取了空白支票这一有价证券。所以,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属于采取其他方法的抢劫行为。

②本案中,甲使用盗窃的空白支票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主观上能够体现出占有对方财产(合同相对方的货物)的故意;客观上,甲掩盖事实真相,冒充支票的合法持有者,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因此,甲的该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2)甲的前后行为并没有牵连关系,对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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