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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口头承诺不要财产净身出户的录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效么?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问题】:女方在起诉离婚前,双方曾经就财产分割事宜有过沟通,男方曾经几次明确答应不要财产,只要女方愿意离婚就好。那么,在男方反悔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这种男方口头承诺不要财产净身出户的录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效么?法官会依据这种录音证据来判决么?

类似这种问题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我也曾接到过好几个这种法律咨询。许多人对这种法律问题不甚理解,为此特撰小文,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先给答案:无效

01.离婚协议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

相比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有其特殊性质,因此有些离婚诉讼领域的裁判规则不能直接用其他民事诉讼规则来套用。上面这个问题就是一个范例。

按我们大众一般的常识,对于上面这个问题,貌似只要一方明确作出了承诺的,只要是自愿作出的,那就应该有法律效力,有人甚至还抛出 “合意”或“单方允诺”等专业术语企图与律师辩论一番。

其实,如果放在一般的民事纠纷领域,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这种为自己设定义务而给对方设定权利的行为,比如借款人单方承诺按月息XX%给付利息(假定换算成年利率后符合法律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无论从“要约”还是从“单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理解(注意,按民法主流观点,这种不属于单方允诺)。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由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修改而来)明确规定,男方口头答应不要财产净身出户的这种承诺,性质上属于口头形式的离婚协议或者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无论哪种性质,都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因此,虽然女方有将男方这种放弃财产的单方承诺录音取证,但离婚诉讼中均是无法律效力的

02.男方数次同意离婚的录音证据,能否证明感情破裂?

如题,这种问题也有人提过,甚至有律师同行问过。

离婚诉讼中最尴尬的一种待证事实就是“感情破裂”。说它尴尬是因为,这个明明是主观成分较大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说了不算,法官说了才算。尽管婚姻法及几部司法解释均废止了,但我们要知道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改变太多离婚诉讼领域的裁判规则。法官是否判离的决定因素,依然是奉行“感情破裂主义”。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与异性同居或家暴等事实的,那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政策,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极大概率还是不会判离。

至于女方起诉离婚前男方数次同意离婚的沟通谈话,这个只能说可以作为己方证据提供给法院参考,但法院是否会认定感情真的破裂了呢,看上段分析。

须知,感情这个东西,不是客观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在我看来,感情这玩意是最不靠谱的。别说男方昨天同意离婚今天就变卦了,就是上午同意离婚下午变卦,也不是不可能。既然感情易变,女方凭录音证据就想直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别开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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