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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者必读《韩非子》

改革者必读《韩非子》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思想大解放时期,是相对自由、民主、开放、创新的时期。它奠定了光耀千秋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也是制约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集权专制理论和体制的形成时期。在当时众多的学术派别中,法家学派对后世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而法家中最著名的是韩非,他是战国末期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同时在某些方面也是集权专制理论和体制的建构者。总的来说,韩非的学说既实用又有理论开拓,是在中国这块特殊土地上开放的一朵社会管理奇葩,历朝历代,无论是变革实践者还是理论先行者,无不希冀从《韩非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二千二百多年前,在一统七国的历史进程中,雄心勃勃的秦始皇帝嬴政就时刻把《韩非子》作为枕边书,时时拜读,并且认真实践之。《韩非子》的最大奉献,不是“二柄”,不是“三刀”(虽然“二柄三刀”是韩非之法的主要内容),而是将权力及其黑幕化为煌煌阳谋,陈列于光天化日之下,其深刻明彻,其冷峻峭拔,其雄奇森严,其激越犀利,其狰狞诡谲,其神秘灵异,其华彩雄辩,其生动谐趣,无不令秦始皇帝嬴政佩服的五体投地,必欲为其所用。即便生不能为我所用,则死必为吾鬼!这种心态必然决定了韩非的命运。韩非虽然死于非命,但是他揭示的权力运行法则、治世之良谋却通行了数千年。正如后人评价的:《韩非子》乃药石中烈者,沉疴痼疾,非此不救;用之不当,立可杀人!

今天,中国的改革进入到一个特殊阶段:不进则退,不改等死,改急了猝死。何去何从?我们何不从《韩非子》中找点借鉴?

我们且听听韩非对当时乃至于今的社会现状之描述是何等的精准:“修士(人品高尚之士)不以货赂事人,恃其精洁,更不以枉法为治。人主左右求索不得,货赂不至,则毁诬之言起矣!治乱之功制于近习,精洁之行决于毁誉,则修士之吏废。听左右近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

当然,韩非又是非常清醒的,变法者与当道者不两存:“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智术之士明察,听用,则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则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如是,智法之士与当道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

变法者多数处于不利地位:地位低下,势卑位贱,无党徒附庸,缺乏故交根基之护佑,与君王及其亲信疏远。如此,改革者不死于公法,则必死于私刑。然而,改革者多数是大智大勇者,百十年才能出现一个,宁为改革死,也不愿为愚昧落后腐朽之体制而苟活。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来,韩非的理论是多么的奇特而偏颇。汉以后韩非理论中的专制理念成为中国社会专制政府必备的政治意识形态,他的“法、势、术”理论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的座右铭,集权专制社会成为中国的常态。统治者仗势弄权、持法玩术历数千年而不改!至今如故!就这点看,是韩非之悲乎?还是中国之悲乎?

法家的“二柄三刀”和法家之源

 二柄三刀”简要概括了法家思想的核心:“二柄”指对能够富国强兵的人和事进行奖励与对阻碍富国强兵的人和事进行惩罚;“三刀”则指法家的“法、势、术”。法”:明法正典,严格执法,以法治国;“势”:君主亲自掌握权力,居高临下,随势变通;“”: 才位相趁(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辩识臣下之忠奸,防止奸臣搞阴谋诡计、结党营私、篡权夺位,使臣下悚惧,不敢为非)。

应该说,“奖惩”和“法、术、势”比较好地概括了古代法制国家的特点。从春秋后期到战国时期,法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充实,是实践中的综合性学派。从源流上来讲,法家思想的来源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是对古人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第二是来自儒家倡导的“礼”制;第三是来自道家的方法论。当然,法家还包容了其他学派诸如墨家、名家、纵横家等学派的一些思想。

西周时期,执政者希望人们依据亲缘、血缘关系保持和睦的人际关系,依照“亲亲尚恩”原则制定出周礼,即“以礼治国”。而太公望提出了“尊贤尚功”:为了富国,要尊贤;为了强兵,要尚功。春秋初期,管仲对齐国的有效治理论证了“富国强兵”理论的实用性。管仲辅佐齐桓公在齐国执政四十多年,为齐桓公首先称霸打下了坚实基础。管仲本人虽然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是根据其施政措施,和后人所总结他的传世著作《管子》的内容看,我们可以发现他实际上是法家的先驱者。管仲以“仓廪实则知礼节”,主张奖励耕战,增强国力,以“令顺民心”为目的制定新法,并认为“法尊则国强,法盛(法规细致全面并得到广泛执行)则国盛”,并倡导君主带头尊法、守法:“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

春秋末期,郑国相国子产的“铸刑书”开创了中国成文法运动和法制公开化。子产主张“法高于王”,开创了平民法治文化。子产主张广开言路,保留郑国国民聚会议论政事的乡校,也对法的普及有重要意义。他支持民众议论政事,说:“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子产还是个大智大勇、以“不贪为宝”的贤者。

法家早期,一些人就对诸如“法”的本体、目的、施行的方法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论述,这些论述观点与后世法家学者提出的观点并没有什么太大不同。但很可惜的是,在这条渊源中所提倡的“法高于王”、“以法为治”的平民法治思想没有得到后世法家继承发扬。究其原因是法家的另外一条思想来源——先秦儒家思想起到了屏蔽作用。在儒家所推崇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纲常逻辑面前,“法高王低”自然会导致“无父无君”的异端。因此,法家在倡导法制的时候就把儒家的伦理纲常作为规则之一。事实上,部分法家理论的奠基者就是儒家大学问家,如荀子。儒家思想从最初就具有很强烈的复古愿望,因此也较为完整的继承了古代的政治经验。儒家先师孔子尊崇“周礼”,认为天下兵荒马乱的原因就在于“礼崩乐坏”,因此他力求维护礼治,恢复秩序,倡导以“仁”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德为核心的政治观。儒家的思想学说体系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再加上儒家子弟众多,其思想对其后产生的法家学派的影响,可以说是所有渊源中最为显著的。

作为法家最初的代表人物李悝(kuili)就师从孔子弟子子夏,其思想颇具儒家味道。魏文侯时期,李悝由于官拜魏相,得以变法修律,大胆改革弊政。他继承了管仲的重视发展经济的治国理论,对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废沟洫”,“尽地力,善平籴”,重农抑商;在政治上,李悝推行“赏必行,罚必当”的法治政策,加强了君权,削弱了贵族势力,巩固了魏侯集权;在法律方面,则编著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以法为治,开创了“以法治国”之先河。

商鞅是李悝的学生,也是由儒入法的。史载商鞅在初见秦孝公时大谈“王道”,效果不佳,继而论“霸道”,才与孝公投合而被委以重任。商鞅施行“缘法而治”、“制令各顺其宜”、“禁奸止过”、“以刑去刑”等政策,强调君主权力专制以及对平民权利的忽视导致暴力统治,导致先秦儒、法的对立。

荀子是战国末期名副其实的杂家,其思想集儒、法、名等各学派于一体(参阅陈敏昭《荀子新读·序》)。作为儒家而言,荀子的思想是面孔严厉的;作为法家而言,荀子的思想则过于温和,很不彻底。荀子的学生韩非正是踏在荀子的肩膀上,将法家理论推向了严酷的极致。从李悝到商鞅,再到韩非,法家理论的刚性化、绝对化趋势十分明显,逐渐从儒学走向了其对立面。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并进一步指出,“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是性恶的原因。荀子在主张“王道”的同时,并不反对“霸道”,认为文治和武功必须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统一。支持君主推行富国强兵的“法家式”政策,对早期法家的政绩是抱肯定态度的。

荀子的学生韩非虽然接受的是儒家教育,却形成了与之截然不同的观点,反对儒家的主张,他有很多观点是通过对儒家经典直接进行批判来论证的。在人性论的问题,师生二人观点差异很大。荀子虽然持性恶论的观点,却没有放任“恶”为人之常态。荀子是通过对人性恶的论证,引出施行“德治”与“礼治”的必要性,认为只有通过徳治才能使人弃“恶”从“善”,最终还是以“善”的回归作为人的本性。韩非则完全把人性和兽性混为一谈,认为人和野兽的本性都是以夺“利”为中心的,这种“恶”根本无法改变,推行礼教道徳无法使人们弃恶扬善。唯一有效的方法只能是通过严刑峻法使人们意识到如果放任本性之“恶”,就可能招致更大的“不利”,因此只有屈服于“法”的压力抑止本性,才能实现秩序。在治道问题上,荀子的“霸道”是建立在“王道”的基础上的,他理想中的社会制度依然是以礼教为本,强力为辅。韩非却认为,鼓吹礼教的儒生乃是祸国殃民的“五蠹”之一,唯有“兵、法、刑”等暴力才是切实有效的治理工具。韩非极大地强化了君主专制的权力,为从秦始皇开始的中央集权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是典型的极权主义者,根据其“以暴止暴”的逻辑推行重刑主义,认为唯有暴力可以达到完全控制的目的。

在人性恶问题上,韩非认为各种行业都是自私的产物,人因为需要自身生存、求利,才从事不同的适合自己的事业,而从事职业之后使得人更加自私。每一种行业都不是为了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纯粹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需要。“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死而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医生肯冒死吸吮患者的脓血,胜过了血肉亲情,是因为这样做可以给医生带来利益。木匠希望人人都快点死,并非他没有人情味儿,是冷血,也不是因为木匠与人人都有仇恨,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人死多了,棺材的生意就好了。“妇人拾蚕,利之所在,皆为贲诸”,女人害怕蚕虫一类小动物,但为了卖丝谋利,也就敢于捡拾,利益的力量可以把女人变成象专诸一样的勇士。

即使在家庭成员当中,人也是为利而存在的。父母对于自己的亲生骨肉也讲求利益至上,生了男孩多了劳动力,则十分高兴;生了女孩则多了累赘,则杀之从“计之长利也”。即使夫妻之间,再恩爱情长,也不可信。丈夫希望多挣钱,而妻子担心丈夫钱多了会另寻新欢,希望财产适可而止。“从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人与人之间不可真心信赖,个个都是追利逐欲之徒,没有人不是从个人私利考虑的。

在君臣关系上人性更是险恶,皇帝是天下最大之利,人人都会去争夺,而君王要时刻警惕臣下的谋反。君臣关系仅仅是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君王利用臣下来巩固自己的王位,臣下利用君王来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双方都不会有什么真情可言。一旦君王发觉臣子们有谋反不忠之心,会立即处死;臣子们一旦发觉君王地位不稳,就会立即“奉天命,诛君”,取而代之,这就是人的自私本性在起作用。

韩非对儒、法、道三家的整合。法家的三条源流大体如上,它们的合并是通过韩非完成的。韩非的思想极其丰富,他研究先秦百家的各家思想,不光对儒家、道家、墨家、法家进行分类,也将法家学术以商鞅、申不害、慎到为代表人物分为“法、术、势”三大板块。在划分过程中,他对这三家的思想进行批判和继承,逐渐生成了他自己的理论,最终将儒、法、道三家在战国末期熔于一炉。

韩非“法、术、势”

韩非法学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扬了商鞅学说。强调法令的公开性和正义性,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禁奸止过”,是君王治理国家的方法,较多的停留在“法”的工具性价值上。韩非的“术”,继承了申不害的“术”,他认为,“术”的秘密性和任断性导致它具有“法”所不具有的威慑力,因此“法”、“术”结合使用才是完善的统治方法。韩非的“势”说由慎到和申不害而来。韩非讲:“势者,胜众之资也。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可以看出韩非的“势”说意在于揭示“法、术”得以施行的幕后原因。

商鞅之“法”出于儒家,慎到之“势”和申不害之“术”出于道家,三家从源头上就存在着巨大差别。因此,法与势、术之间同样存在矛盾。儒法家从“脱儒”过渡到“反儒”,但思路始终是围绕着儒学论是非的;道法家根据道家理论论述自己的观点,虽然也与儒家不同,但所造成的是“儒”与“道”的不同。与“法”相比,“势与术”强调权力。“法”的理想是为社会树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既然是统一的,就必然要求规则平等适用。“势、术”学说则明显是反对平等的,权力并非人人都有,权力的所有者必然凌驾于普通人之上,排斥与普通人获得同等待遇。在这个问题上,韩非的答案是“势压于法”,即肯定了在权势背景的支持下,法的效力是有限的。韩非虽然继承了商鞅“壹法”、“一断于法”的理论,但又有补充,只称“刑过不避大臣”,君王守法则只是为了起表率作用,并不是法天然具有胜过权势的性质,因此,君王可以是“法”外之人,重臣可以是绳外之客。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儒学的等级制,更加强了君主专制,这非常像孔子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是公开的,“术”是秘密的,法与术之间存在的是统治方法上的矛盾。韩非曰:“法必欲显,而术不欲见。”说明韩非认识到“术”具有阴谋本质,认为只有同时采纳两种统治方式,才能既享有成文法的效率,又享有不成文法的灵活。在这里,韩非似乎把中国古代所施行的秘密法一刀切成两块,彰显的成为“法”,阴私的成为“术”而同时并用。所以说,韩非事实上“持人治之下的法治”观念。韩非认为“势”“与”“法、术”之间存在互相依存关系,“势”保证“法、术”畅行无阻,“法、术”助势、巩固势。所以说,韩非思想包容了法、势、术三大板块,虽然源自慎、申、商三人,但比前者却更为深刻,更为精粹,更为歹毒。

法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韩非之法的首要涵义就是法的公开性,“法莫如显”。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的进一步完善,人们不满于这种现状,迫切要知道国家的法令允许干什么和禁止干什么,这样才能使民心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商鞅曾经讲:“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其意非常明确:其一、老百姓知道法律后就不会故意做危害社会的事;其二、官吏明白法律也不会随意伤害老百姓,尤其后者,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意义相当耐人寻味的。

法的第二层涵义就是公正性。韩非认为,法令是国家的规范,实质上是执政者集体意志的体现,代表了整个国家的意志而并非个人意志,“凡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法令是治理天下的工具,一旦颁布,就成为普天下臣民遵守的公理定式,不以君主的个人意志和性格爱好而随意改动。越是推行法治,越要废除个人意志对法制的干扰。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不会给个人意志让步的:“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在我们今天看来,法律是否公正还应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立法者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社会各个阶层、不同利益团体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的代表组成;法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妥协的结果。只有这样,法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韩非看来,法的公正性还表现在其权威性。韩非认为“法不两适”,法律决不可以偏袒的,决不可以存在一法两制,一律两罚的现象。法的公正性无法兑现,那么其权威性必定荡然无存,法律是治理国家的规矩,本身就应当毫无偏颇。“法令者,君臣所共守也”。法家主张“壹刑”,就是要求刑律同一,即贵族和庶民平等适用法律,因而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法家看来,之所以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乱法”现象,必定是因为上层官员不守法,因而提出“法不阿贵”的强硬口号。如果上层社会犯法得以宽纵的话,那么,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就无从提起。韩非认为,首先君必须遵守法令,君主是国家的权威性和法律的象征,如果君自己朝令夕改,不能为臣民树立榜样的话,那么法律就会形同一纸空文。其次是官员必须遵守法令,“刑过不避大臣”。君王只有一人,守法很容易办到,而官员却有一大批,并且联系着君与民。官吏是否守法,老百姓一眼就会看见,因而决不能迁就。而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主张少数贵族官僚享有特权,可以逃避刑法;法家则针锋相对,主张“刑无等级”。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能够鲜明地提出这种主张,已经实属不易,而商鞅则严格地将其付诸实施,据记载,秦太子师傅公孙贾,公子虞二人因反对变法而遭到劓(yi,割鼻)刑、刖(yue,砍足)刑,这种史无前例的做法,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势:执政之权势

韩非讲:“势者,胜众之资也,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势就是权力,执政有势,才可以推行法令,而推行法令的目的恰恰是强化和巩固执政权力,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君王之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靠得就是权;君王对臣民有“生杀予夺”的地位,靠的也是权。权是君王位置之根本,必须紧紧地将权力集中于自己的手中,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令统一。韩非认为君王之所以治天下,就是因为他拥有势,并非有德,“贤人而屈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高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于服众,而势位足以屈贤者也”。在这个问题,韩非非常极端,他认为人都是兽性的,根本不会懂得道德,只认识权力。社会上谁统治谁,不是看谁的品德、才能、而是看谁的权势,君未必是圣人,但是圣人必须服从于国君,这是因为权势在起作用,只有权力才可以“令则行,禁则止”。 韩非这种崇尚权力而忽视权利的观点对后世造成恶劣影响。

韩非还反对多极化、多元化的权力中心,竭力鼓吹中央集权。他坚信权力是中央政府高度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决不允许别人分权。国家的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中央的权力应当集中于皇帝一人,最好的政制就是独裁专政。这样才能缔造出高效率的政府,“道无双,故曰一,是故君贵独道之容。”一车不能两驾,一家不能二主,否则子女无所适从,独裁制就是扩大了的家长制,一个国家决不可能有两个君主,否则政权就会大乱。

进一步,权力的集中还必须归纳于专制。“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君主必须把中央权力集于一身,决不能将“国之利器”分于人,君王的权力不能下放于臣下,下放一次,祸害就会一百次;开一次先例,后患无穷。君主必须独裁,牢牢地控制权力,来不得半点马虎。君王高瞻远瞩、洞案秋毫、铁腕治国,敢于排斥众议,独断专行。如果一事听于臣,以后会事事听于臣,就会被臣下牵着鼻子走,这样的君王也是长不了的。

术:御臣之技

术就是君王用来考察、监视、驾驭臣下的一种秘密武器,“术者,藏于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虽极力推崇君主专制独裁,但他自己也明白,国家之大,并非一个君王所能亲自管理得了的,这就需要管理好一批能臣,依靠他们来治国平天下。术的最大特征就是不公开性,“法必欲显,而术不欲见”。术本身就是君王对付臣下的一种阴谋。如果说法的公开可以产生对臣民的威慑,那术的隐藏本身就是对臣下的一种威慑。

术之源就在于道家的“君道无为,君道有为”。“君道无为”要求君王必须深藏不露,显示出高深莫测的状态,不能让臣下窥探出自己的心迹,从而杜绝君王被臣下所欺骗。君王如果喜怒不形于色,那么臣下就不会见风使舵地投其所好,有利于君王摸清臣下的意图。另外,君王的无为并非指君王无所事事,而是要求君王从具体事务中抽身出来,了解、掌握、管理大臣,“以虚制实,以阴制阳”。君主应当“以不知为道,以奈何为宝”,切忌争强好性,否则会使“主劳臣逸”,被臣下所愚弄。在这个问题上韩非所讲是有道理的。君道无为君道有为是相辅相成的,愈是胸中有数,愈是淡然处之,愈是漠然无欲,愈应该做到大事不糊涂。

韩非认为术有两大作用:其一是考察臣下的智愚。君王治理天下,必须任用有能力的臣子来辅助自己。臣子有没有本事,看一看他能不能做事,有无功劳就可以。“君道无为”就提出君王应该把具体工作推给臣下,看他是否能够做得来,君王只需监督和考核就可以了;其二是察辨忠奸。无能之臣还不碍事,顶多浪费国家俸禄,而奸臣则不得了,他们是君王身边的危险,随时有可能取而代之,韩非总结了可能对君王构成威胁的八种人物:“同床、在旁、父兄、养殃、民萌、流行、威强、八方,凡此八者,人臣之所以道成奸,世主所以壅劫,失其所有也,不可不察也”。

韩非的“法、势、术”理论在总结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自成体系,把政治权力归结于势而非德、归结于法而非礼、归结于术而非仁,深刻揭示了集权专制的实质,这是他对历史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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