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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之法析

法家之法析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

 

   

1、法家之“二柄三刀”; 2、法与时转,治与世宜;3、法家之人性论——好利恶害;4、法之理;5、垂法而治;6、法之立;7、法之司:明法、依法、壹刑和重刑;8、法之诟。

 

1、法家之“二柄三刀”。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历史上第一次大变革时期,传统的礼制、分封制、井田制、世卿世禄制等土崩瓦解,新生的郡县制、土地私有、地主经济、公开选士制以及权力集中制等纷纷涌现,有的登上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并成为新的主宰,如郡县制、权力集中制等,并且影响与制约中国数千年。政治经济环境的宽松,必然导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法家就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最大的影响。在法律思想方面,法家为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法家最大特点是“严而少恩”:“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各国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得明智的国君重用人才和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这些人才又推动着各国对统治方法进行变革。在各国的变法改革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政治家和改革家,他们从富国强兵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的打破礼制、鼓励耕战、以法治国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而又充满功利主义色彩的主张和思想,后人将他们统一称为法家。

在春秋时期,法家主要是进行理论准备,其代表人物有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邓析等。战国初期,法家的主要实践者有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战国后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是韩非、李斯等。

法家的理论主张,有人将其概括为“二柄三刀”: 二柄指“奖励与惩罚”;三刀则指“法,术,势”。其中重法的是商鞅,重势的是慎到,重术的是申不害,而韩非是法、势、术相结合的大集成者。

法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受到了统治者的欢迎,指导了这个时期的政治实践,也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秦代是法家学说地位最高的时期。经过了实践检验的法家学说,不仅仅成为官方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而且也被官方大力宣扬,企图弘扬到民间,变成社会普遍接受的唯一意识形态。由于秦政苛暴,十五年便亡,说明仅有严刑峻法与帝王的一套权术,还不能使统治维持久远。秦以后,法家在公开层面上受到贬斥,但是统治者往往采取儒法并用的手段,阳儒阴法或者外儒内法。所以,汉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道杂之。”总的来讲,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以法家思想为主所创立的中国专制主义制度,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一脉相承,不绝如缕。

2、法与时转,治与世宜。法家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直向前发展的,历史不可能重演或者倒退,所以不同的时代应该用不同的统治方法,一切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前进而相应的发展变化,不能应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能复古倒退、固步自封。这是法家的应时以变的历史观。

比如商鞅就批判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守旧观点,提出不法古、不循今。他将人类历史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各个时代各有自己的特点。上世: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爱亲人,贪私利,所以,可以用亲亲统治;中世:出现了抢夺、争执,但是尊重闲人、喜爱仁慈,所以,可以用仁义统治;下世:私有制、君主和刑法出现,尊重官吏和贵族;今世:各国忙于兼并,民众有技巧而奸诈,所以,在下世和今世,亲亲和仁义都行不通了,所以只能改变统治方法,用“法,术,势”来治理国家。

韩非也反对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看法。他从人口与资源的关系来论证统治方法转变的必要性,他认为上古时期,人民少而财货众,故民不争,德、礼就能治理天下;现在是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从国家生存环境来看,战国时期事强国事兼并,弱国事力守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因此德、礼已不足为治,所以,必须改变旧的治理方式,变法改革,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法家用其历史观证明了儒家主张的德治、礼治已经落后于时代,时移而治不易则乱,所以,新的时代,呼唤新的治理方法,那就是要推行法治、变法图强。

3、法家之人性论——好利恶害。从人性方面讲,法家认为人的本性古往今来就是好利恶害或曰趋利避害的,也就是说,人是自私自利的,而且是不可改变的。《管子·禁藏》中讲:“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而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商鞅也说人生有好恶。又说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韩非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甚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利益来决定的,父子之间和君臣之间也是如此。《韩非子·六反》中讲:“父母之于子女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韩非在《韩非子·难一》中更是讲的赤裸裸:“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在法家看来,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且不可改变。那么,像儒家那样把治理天下的希望寄托于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理想,即希望通过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来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成功的空想。既然道德的自我约束力量不可相信,那么就只有用法律来进行外在的约束了。商鞅甚至认为,恰恰是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为统治者的规范和约束提供了可能。他说: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也讲: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因此,统治者只要善于利用人的这种本性,用赏罚两手来发挥禁止和引导的功能,百姓就会按照统治者希望的方式去行为,这样,天下自然就治理好了。

4、法之理。从法理方面看,法家认为法律是客观、公正和普遍的行为准则。如商鞅讲:“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家常常把法律比喻为规矩、权衡、绳墨,以此强调法的客观、普遍和平等。法律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刑赏)保障实现。韩非讲: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子·定法》)。在《韩非子·难三》中又讲: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

法家特别强调法律要去私为公,法律体现和维护整体利益。《韩非子·诡辩》中讲道: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有度》中又言: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甚至提出法律是利民萌、便众庶之道

法家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历史发展到了出现争夺出现的时候,为了解决纠纷,才产生了国家和法律。(立禁、立官、立君)。所以,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划定权利的归属。即定分止争。其次,法律的作用还在于兴功惧暴。所以,法家的改革多以法律奖励耕战,惩罚懒惰。韩非说:“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得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其三,法律规范和约束臣民。法家主张制定和公布行为准则,使人人知晓正确的行为方式,用法律来统一人民的行为。同时,也通过法律的禁止和奖赏行为,控制臣下,维护君主的地位与权威。

5、法家的垂法而治。法家在对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的批驳过程中论证了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的必要性。法家认为人性无法改造,因此反对儒家的德治,认为只能以力服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甚至把法律说成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

对礼治的反对:一方面法家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认为礼治的社会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再梦想恢复礼治的是守株待兔;另一方面,法家代表着新兴阶级的立场,反对宗法制度,反对贵族垄断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礼制,在法律上,法家反对旧贵族享有法律特权,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张刑无等级

对人治的反对:法家反对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认为把国家治理系于个人的道德和能力是不可靠的,除了法家对人性的怀疑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家认为人治就是缺乏稳定和客观性的身治或者心治,《慎子·君人》中讲道:“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二是韩非认为,就算真有尧舜那样的圣人治理国家,但是尧舜又有多少呢?千世一出,那么没有尧舜的时候怎么办呢?有圣人当然好了,没有圣人的时候,或者说君主不是圣贤的时候,政治就遭殃了。可见,人治是靠不住的,不如法治那么有稳定性。

6、法之立。法家认为,制订法律条文,其一,要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基本规律和,不能违背天道、民俗,应该顺天道、循人情。管子提出立法要行天道,出公理,要法四时。《商君书·算地》:“故圣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其二,量可能:即立法的时候要考虑百姓的实际情况设定标准,不要提出太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以致法律成为空文。《管子·形势解》:“乱主不量人力,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韩非认为人主立难为而罪不及,则私怨生(《韩非子·用人》)。

其三,法律要明白易懂,不能晦涩难懂。《商君书·定分》:“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不可以为法;贤者而后知,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韩非云:“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所识之矣”(《韩非子·五蠹》)。“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韩非子·难三》)。

其四,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韩非子言:“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韩非子·解老》);“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徵》);“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韩非子·饬令》)。

7、法之司:明法、依法、壹刑和重刑

明法:即法律要公布、普及,令人知晓;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就是法家先驱力主推行的。《韩非子·难三》:“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公布,变得众所周知,以使百姓根据法律行为取舍。此外,也可防止官吏徇私枉法。商鞅言:“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

明法的另一层含义是要求官吏首先要熟知法律,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吏为师,普及、推广法律知识。商鞅甚至主张设置专门的法官,负责对官民教授法律知识,商鞅还提出司法官员要熟知法律,能够做到有问必答,所答必正确,否则,以其忘记的法律罪名治罪。

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即有法必行,违法必究。《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信赏必罚,其足以战。又说庆赏信而刑罚必,故君举功于臣,而奸不用于上(《韩非子·难一》)。商鞅认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画策)。可见,公开法律,有法必行,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之所在,今之人能不警之乎?

壹刑,任何人犯罪违法,都要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同样的制裁,反对旧礼制的刑不上大夫和儒家尊尊的主张,反对贵族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出了一种在惩罚的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商君书·赏刑》中更是讲得痛快淋漓:“壹刑,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韩非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避尊贵、不就卑贱”(《韩非子·备内》)。

重刑,法家主张用严厉甚至残酷的刑罚手段来预防和惩治罪犯。这是法家最独特的思想之一,包含着法家的犯罪预防和刑罚适用主张。主要包括刑多赏少、重刑轻罪、以刑去刑、重刑禁奸、重刑爱民等几个方面。其一,刑多赏少:在法家所言的治理天下的刑与赏二柄中,主张主要发挥刑的作用。商鞅言: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画策)在具体的比重上,商鞅认为应该是刑九而赏一。其二,重刑轻罪:主张对轻微的小罪也施以很严厉的处罚。这是重刑思想的核心。商鞅对重刑的必要性,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认为人们犯罪都是由于好利恶害的本性使然,本性无法改变,因此,只能用严厉的刑罚来禁止犯罪。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君书·开塞》:“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奸邪不生。”《商君书·画策》:“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之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之治之于其乱也。”《商君书·赏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其三,以刑去刑。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 (《商君书·去强》)。其四,重刑禁奸。韩非在《韩非子·六反》中论述了重刑禁奸:“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因此,在韩非看来,儒家所言的轻刑主张,表面上看是爱民,实际上是害民的,为民设陷的,而法家所主张的重刑,表明上看来是害民,其实是爱民的。“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弃而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者,民之挃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韩非子·六反》)。

7、法之诟。法家之法由于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而历来遭到人们的诟病:一是严刑峻罚,法家主张用严厉甚至残酷的刑罚手段来预防和惩治罪犯。秦之短命,很多人将其原因归结为采用了法家的严刑峻罚,严而少恩;二是法家在治国上过分强调“法,术,势”,只看后果,不择手段,只讲秩序,不讲情面和道德教化。换一种说法,为了实现目的和社会秩序不必计较措施和手段;三是法家之法乃是少数智慧之士和治国大臣制定的约束大多数人的规则,并非近现代意义上“法是大多数人相互协商、博弈、妥协后而达成的共同活动规则”,因此,法家之法难免出现偏颇等问题。当然,在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为了实现社会秩序正常化和富国强兵就能够提出这些良好理论和措施,我们应该为之感到骄傲,我们应该从中寻找当年他们已经提出、今天仍然有效、但是我们今天却仍然没有做到的东西,还有什么值得求全责备的呢?反观今天号称共和国的国家,其立法仍然是少数人的游戏,与全国大多数人民有何干系?你能够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渠道、什么方式参与立法?立法者又代表的是谁?谁又肯为不相干的人去博弈?谁在违法?谁又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此,我们还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呢?

 

2010810日星期二,三门峡上阳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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