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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经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出具。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到门诊部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5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30天。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病人不超过60天。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门急诊和住院诊断证明均由门诊部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门诊部办公室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盖章。
3、病假证明盖章:门急诊病假证明在各科室护士站盖章,住院期间病假证明在门诊部办公室盖章。
4、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012-10-20 14:47: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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