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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史1:西周分封制和欧洲分封制的差异

昨天文章介绍了西周分封制,有许多读者觉得西周分封制和中世纪欧洲的采邑制十分雷同,今天就对这两个封建土地制度做一个对比,主要有如下几点:

(1)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一样:

西周分封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周天子的统治。周武王定鼎天下之后,当时的条件无法对广袤的领土进行有效的统治,就把若干土地及土地上的奴隶和平民分封给诸侯。西周这样做,就是希望通过受封的宗亲功臣等奴隶主贵族在各地建立诸侯国,作为中央的政治和军事屏障,拱卫周王室。

欧洲分封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出于战争的需要,不断扩充自己属下的封臣(附庸制),并向他们封赐一块土地作为采邑(采邑制),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和提供服军役时的马匹及武器装备。

(2)爵位继承制度的差异:

西周分封制配合了宗法制的施行,明确了诸侯爵位继承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但是非嫡长子的诸侯子孙降一级获得一块封地,地位不至于一下从诸侯子孙变成平民;

欧洲也是采取了类似的长子继承制,但是欧洲部分国家强调的是长子的绝对继承权,非长子的诸侯子孙除了去军队或者修道院就只能当平民。从执行上来说,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获得了有效的实施,诸侯的爵位传承需要获得天子的承认;但是欧洲的长子继承制执行的并不到位,实际上不仅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个欧洲长子继承制与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存在根本性的差别所在。

(3)效忠关系存在差异:

西周分封制确定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是天下所有诸侯的效忠对象;欧洲分封制里面,诸侯只对自己的直接上级有效忠关系,并不会跨级效忠国王。

(4)贡赋制度的差异:

西周分封制的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总体来说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欧洲分封制的诸侯贡赋更像是租税,类似地主之于佃农,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总的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西周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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