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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失信被执行人将痛不欲生

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截至2019年11月,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867861例、限制乘坐飞机 35155608人次、限制乘坐火车 6305069人次。很多人欠钱,容易产生侥幸的心理,能躲就躲,跟执行法官玩“躲猫猫游戏”,严重者还通过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方式,躲避法院的追责。事实上失信的后果可是比你想象的严重!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案例分析: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之前由于法律法规更新的滞后,很多老赖把钱存到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账户中,然后以银行卡中没有钱为由来忽悠法院,以此来躲避追债。现在,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3、一键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接入芝麻信用的相关平台将全面限制老赖。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禁止高消费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

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

8、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石狮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 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2014年8月1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9、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10、养老金可直接划扣养老金应当视为老赖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11、老赖最高可判7年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一旦失信,寸步难行失信就意味着你辜负了他人的信任,透支了自己的信誉。登上失信黑名单,过上担惊受怕的生活。所以老哥们要引以为戒!

延伸:法院史上最严强制执行措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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