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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建筑业这几项均为许可准入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以下与建筑业相关的,均为许可准入事项:(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许可准入类(五)建筑业
项目号禁止或许可事项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42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相关工程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43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影响防洪安全、水土保持、占用农田灌排设施的项目,不得从事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复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审批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44未获得许可,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审批
45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海洋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项目号禁止或许可事项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57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公路工程施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工程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附: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四)建筑业
29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0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2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3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4禁止新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1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2★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6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6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6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7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8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9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1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2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3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74禁止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75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陆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76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77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78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9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80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8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2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83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8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5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6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7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88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89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路园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90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91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92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3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4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5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96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97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98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99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兴建涉外项目,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00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01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02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03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4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5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06禁止冲滩拆解船舶《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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