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说劳务
分析行业问题
找出现实差距
我是主持人李想,我们一起探讨如何提高劳务管理能力。
8月13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知发布仅三天,访问量超过4万余次。工资发放问题长期困扰建筑业发展,高涨的点击量反映出大家对政策的密切关注,结合人社部近期一系列政策和举措的出台,势必将对建筑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1、核心要点: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司法部门及相关细则必将陆续介入。
2、工资应以货币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到银行卡发给本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足额支付一次工资。特别注意: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支付没有法律条文支持,这些方式存在隐患。
3、工资支付台账保存到劳动合同终止后满三年。导向是采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实现长期、有效、可靠存储,随查随取。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发生拖欠,依法清偿,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向被派遣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单位均承担责任。
2、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的,发生拖欠,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工资责任。非法经营,违法源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无力清偿的企业,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承担连带经营责任。
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
1、建设单位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垫资。开工审查更加严格,存在发薪隐患的项目不能开工。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按约定比例将人工费打到工资专用账户。
3、实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单位按月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打入农民工银行卡。第2、3条明确了工资发放业务流程,具体细则各省市将陆续制订和完善。
4、发包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工程为上限先行垫付拖欠工资。
5、承包单位转包发生拖欠工资,由最初发包单位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第4、5条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解决措施。
6、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奖优罚劣。
7、工程项目应用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信息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未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第6、7条与住建部政策保持一致。
四、监督检查
1、清偿责任主体单位拒不支付的,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其财物、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2、人社部建立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等级评价,发生严重拖欠工资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曝光。
3、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达到定罪数额,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社部将该用人单位及法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都有权向人社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非法经营风险重重,避免在风口浪尖上盘旋,是企业长期发展的要点。
五、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清欠和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按照拖欠金额50%~100%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处拖欠金额1-2倍罚款,法人1-3万罚款。用别人钱不还,应该给利息。
2、以物抵工资,没有工资台账的,对用人单位处2~5万元罚款,法人1-3万罚款。
3、未使用工资专用账户,总包未履行代发,未按月确认工资表,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的,责令改正,处5~10万罚款。
4、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用工实施监管,分包单位未配合总承包单位监管,未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行维权公示制度的,责令改正,处5~10万罚款。第2、3、4条都是工作重点,企业要引起重视。
5、建设施工单位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欠薪新高度,资质欠没了!
人社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人社部官网或信件方式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9月12日。对于这个文件的内容,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呢?
人社部通知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SYzhengqiuyijian/zq_fgs/201908/t20190813_329555.html
好了,今天的三分钟说劳务就介绍到这里。
李想将持续为您剖析具体问题、分析案例、带来新的观点
作者:刘坤 广联达施工BG智慧劳务产品经理、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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