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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与合同价格

区别

工程造价与合同价格

二者的区别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暂定'合同价格',此价格即为合同价格。但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期补偿、索赔等可转化为价款的事项时有发生,最终经过竣工结算审定得出的结算价格,才是所谓的工程造价。所以,工程造价与合同价格往往不尽一致,并常常具有较大差距。

影响

合同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相较以前的定额计价方式,对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机会增加的同时风险也随之增大。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由于招标人提供给市场的是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这也就意味着提供给投标人的是相同的自由报价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但投标人的投标工作量和风险也随之加大,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则没有竞争力无法中标,如果报价过低则会导致亏损。这种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必将促使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招投标主体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事项及价格进行明确约定,无法进行详细约定的,至少约定变更后的处理方式及处理程序,以免以后出现较大争议。

因此,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对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能过于随意。合同价格的制定,实际是工程造价的基础。某种程度上讲,控制好合同价格,就算控制好工程造价的一大部分了。

管理

各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1、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在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应注意审查招标人工程量清单范围、是否存在漏项、是否存在项目特征不明显等情况。限于设计深度和清单编制者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认识和理解,项目特征描述常会出现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如施工企业在报价之前发现此类问题,应当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否则发承包双方可能因部分清单项目的内容是否已经(或应该)包含在主体项目的报价之中发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工程结算纠纷,使施工企业陷于不利地位。

同时,在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主要承担了价格方面的风险。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但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由呈报,这其中的价格风险就控制在投标人手中。综合单价一旦确定,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定情形下,是不能随便进行更改的。这便使得施工企业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在招投标阶段即承担了极大的人工及原材料涨价等风险。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在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时,即约定当人工或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得以约定的方式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并可以协议的方式将上述风险转嫁给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或其他特殊工程分包商,为最终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前提准备。

2、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如合同价格的控制,合同价格的变更和调整,设计变更、索赔事项、签证要求、工期补偿、停、窝工损失补偿、总包配合费等各方面价格的调整或调整方式和程序。每一项可转化为价格的责任事项的约定均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施工企业的利润实现。因此,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尤其注意审查合同各项约定是否存在漏项、不明确、重大不利、不合法、无效等情形。而该等不利情形的发生,将可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的利润损失、成本损失甚至倒贴。

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即面临着工程造价方面的重大不利风险。施工合同无效时,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分别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该条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也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即合同无效,实际与合同有效的情况处理相同。因此,即便明知是无效合同,也不妨碍施工企业努力做好工程造价管理,以便将来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但经修复过后验收合格的,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但发包人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理由同上。

但是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经过修复之后仍然不能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因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修复后仍不能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即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则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然无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不仅如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当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如果发包人对此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践中,发包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提供的设计有缺陷;B、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等;C、违法直接指定分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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