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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采词和词目排序工作?

如何做好采词和词目排序工作?

词典编辑部  周舜武

2017-2-16)

 

一、省区词目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审查了全部上报的词目表,大部分问题是共性的。在序号的编排上,大家已经接受了我们自创的这种方法,给每一个词条一个身份证号码,基本上不错。以后在省典、市典、县典的编制中可以自行采用。在词条排序方面、标准地名的采用方面还有些问题,各省份参差不齐,主要都发生在县级以上单位的排序上。现有的词目表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出在如何准确的把握采词标准上。

(一) 在采词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采收非行政区域类词条上,

突出表现仍然是“偏宽”和“求全”两个方面。

所谓“偏宽”就是收词太多,把不够“国典”条件的词条也收进来了,都想把自己所管辖地区的非行政区域类地名多收些到国典中。还有一种思想是,我多报一些,这里面有以后编省、市、县典所要的,你们省里、编辑部去审,去挑选,我不费那个脑子。结果省里工作也不细,就都报到编辑部了。我们原计划第一部分收词13-15万条,平均每省4-5千条。而从现在上报的情况来看,平均每省仍有6-7千条,则总计达18-20万条。这是第一部分,加上2-8部分,全书就有可能达到25万条以上。因此不控制条数不行,对已收入的词条必须要进行删减。另外,也存在一些该收而未收的情况,也要补上。

所谓“求全”就是每一类词条不管够不够条件,不管有没有,都不能空缺。这样既造成了词条数量的增加,也影响了词典的质量。

(二)采词时忽略了词条的时间节点——2014年12月31日,而是按照2016年的状况采词。如:住宅区,2014年底时达不到采收条件,本不应该收,而这几年发展了,现在达到了收词标准,就收进来了。政府驻地也有这种情况,收入的不是2014年底的驻地,而是现在的驻地。据初步统计,在已上报的政区条目中,有10%左右的县级行政单位驻地,与民政部出版的行政区划简册材料不一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有的驻地是2014年以后的新驻地;有的是2014年以前就调整了,但未及时上报备案;还有的是变更驻地未经上级单位批准,自己就变了;也有上级单位批准了驻地搬家,却又不搬了。这种无序的变化,也反映在一些区县的建制调整上。有个地级市搞行政区域管理扁平化,搞了几年了,上级不批准,改来改去,骑虎难下,至今,这个市的公开发行的地图都出不出来。这些对我们词典的采词、排序客观上也产生了影响。

(三)在排序方面,道路、街巷排在哪,一些非行政区划类词条,如区片、开发区、广场条如何排序,都搞不清楚。各级政府驻地怎么排,甚至于县级市、县、自治县如何排序都不知道。

(四) 镇、乡驻地如何收词?如:有的是道路门牌号,有的是社区,有的是行政村,有的是集市,有的不在本镇辖地内……这些情况如何处理?

(五)标准地名不符合规定,词条分类也有错误。

原因: 1.首先是认识上,未充分考虑“国典”的性质和要求。国典是代表国家的,是为全国读者服务的,还要为国外的读者服务,为国家的利益服务。因此,采词要精选,释文要准确、精炼,规模要适当,印制要精良;收词要强调“共同需求”和宏观,要满足多数读者的共同需要;收词要有代表性,反映国家的主要特点和特色。不能照顾某一地县的局部利益。根据 “国典”的性质和要求,国典第一部分在采词上要以城市为主,以城区为主,除行政区域地名和驻地要全收外,聚落条只收地级市及以上城市,非行政区域类地名也只能收那些“高大上”的词条,如:道路只能收城区主干道,街巷只能收特色街巷;居民住地只能收大型居民区,收规模大的住宅区和知名度高的文明社区,自然村只能收少数知名度高的和有特色的自然村。

2. 未考虑国、省、市、县4级词典的不同作用,收词的侧重点必然有所不同。那些不符合国典条件的词条,也很重要,留在省典、市典和县典去采收。(省、市、县典如何收词,不是国典编辑部研究的内容,此次培训会不去研究)按照民政部的要求,现在先编国典,以后再编省、市、县典,因此,不能急于一次完成全部的采词工作,还是要一步步的有序完成。

3. 一些基层单位在进行采词之前,没有认真学习、领会词典编纂细则中的各项要求,包括《意见》下发后,也未认真学习,凭着自己的一知半解、或者是想当然去采词,那必定要出错。编纂词典是在做学问,搞研究,来不到半点虚假。不学习如何能提高?

有的基层单工作同志心里也很委屈,明知采收的词目太多,但怕领导批评,不敢向下砍,只得违心地上报。代人受过。

4. 省、地两级编写组由于专职人员很少,工作任务多,时间紧张,对基础单位报上来的词目表研究不够,层层把关做得不够好。少数地级市,对采词工作不重视,对基层单位上报的词目表未认真审查就上报。

 

二、减少词条数量、完善词目表的对策

(一)采词

为了在词典的采词环节上做到准确、有效,要解决采词中的偏宽和求全问题,各省的采词标准尽可能统一,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一是必须立足于“国典”的要求进行采词,立足于全局,不能强调本省、本市或本县的名誉、利益或特殊性。对各省来说,只有统一标准,用条件来衡量,对各省才是最公平合理的。少数的特殊情况可以考虑,但要适当,要有突出的理由,如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是从国家利益上去考虑如何采词,而不是从地方利益去考虑。

二是要充分考虑国、省、市、县四级词典在采词和内容上如何划分,肯定会有重复,但一定要各有侧重。这种“分工”,主要体现在采词范围和释文的繁简程度上。作为国典,应该立足于对世界和对全国人民有影响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采词标准,在有一定数量的基础上,以质量取胜。不仅有优质的内容和文字表述,所选的词条本身,就是站得住脚的,有特点的,代表中国实际和形象的。除政区条目外,对非政区条目一定要精选。而省、市、县典的采词标准,就可以相对宽松,立足于、满足于局部地区群众的需要。

三是在解决认识问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和把握非行政区域类词条的采词要求。

编辑部在充分听取了第一批培训会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之后,于2016年12月23日晚(会议结束的当晚),立即与民政部的同志共同研究,并报词典编委会领导批准,编辑部对编纂细则中的采词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标准地名词典>词目表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于12月27日下发各省、区、市。这个《意见》,是在词典编纂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大的原则没有变化。现在,词典的采词就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调整。

为了加深各位的理解,下面,我对《意见》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请各省对照本省的词目表,看看对不对,如何进行修改。

在非行政区域类词条采词方面:

1. 区片  只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市辖区)采收。是指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区内,经过多年发展而逐步形成的非居住类的综合发展区域。其名称至今仍在使用,知名度高。虽然没有明确的范围和边界,但其历史演变和现状特点是明显的。(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区片,不论地理位置是跨区或在区内,均排在市辖区之前。)县级市及以下政区,不收区片条。

2.开发区  是指改革开放后,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正式批准,并由地级及以上政府管理、已经建成的新经济区域,包括工业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商务区、新区等。“一名多地”的开发区(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不予收入。(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开发区,均在县级及以上行政辖区内排序。)镇、乡不收开发区条。

3. 广场  是指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及县城范围内,具有地名意义、面积较大、又有特色的重要空旷地块。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符合上述条件全部收入;每个县级市城区和县城,最多只能收入1个。大型建筑群叫“XX广场”的,不收。(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广场,均在县级及以上行政辖区内排序。)镇、乡不收广场条。

4. 大型居民区  只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市辖区)采收。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中已形成多年,以居住为主要目的,具有“卧城”性质,规模在10万户以上,又有地名意义的居民区。(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大型居民区,均在所在市辖区内排序。)

说明:这类词条虽少,主要分布在特大城市或超大型城市,但它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点,也是一种模式,即“卧城”、“睡城”,在城市交通中形成了“钟摆式运输”。学界对这种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模式有不同看法。

5. 住宅区  是指改革开放后新建的,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底已达到集中居住5000户或1.5万人以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连片建设的新型居住区。(凡达到上述标准的住宅区,均在县级及以上行政辖区内排序。)镇、乡不收住宅区条。

说明:改革开放后,生活水平提高,兴建大量住宅区,标准不一,质量相差很大。但他是中国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一个标志,重要表现。本词典既要收入这类词条,又不能太多,只能用硬条件来卡。首先是建筑面积要达到要求。

6. 社区  是指已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居住区域。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及县城范围2.被全国或省评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3.历史较长,内部管理规范有序;4.有明显特色,特别是文化特色。不需要每个街道都收社区。一般性社区可在省市县词典中收录。(凡达到上述标准的社区,均在所在街道内排序)

说明:社区是从外国引进的,历史较短,总体看还不够成熟,管理水平相差很大。凡收入的社区,均在备注栏中说明收词原因(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收入社区一定要从严,不收入中央或省某一部门单独评选的先进社区。作为镇驻地的社区为必收条。(资料来源:各省文明办或文明网)

7. 居民点(自然村)  绝大部分不收入,但以下三自然村必须收入:1.镇(乡)人民政府驻地;2.经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等单位批准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3.经中央(省)文明委批准的全国文明村镇。

位于国家边境线附近的自然村,在不违反保密的原则下可以收入。其他具有如下特点的自然村(统称特色自然村),如:国家或省的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国家级名人故里,重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有特色的古建筑群,规模大、知名度高的重要物资集散地,全国著名的土特产品产地等,可以选收。按省计算,平均每镇(乡)收入自然村条数1-2个(含驻地村),最多不超过3个。其他自然村可在省市县词典中收录。

说明:除驻地村外,凡收入的特色自然村,均在备注栏中说明收词原因。

8. 城市道路  指的是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县城以及镇区范围内的本级主干道,次干道、支干道不收。(不是每个镇区都必须收)

说明:城市道路只收主干道,不是“干道”,不包括次干道和支干道。地级市的主干道要把各市辖区一并考虑,也就是几横几纵,大城市多些。可以分段采收(根据实际路牌)。县级市和县城主干道不会太多,镇区就更少了,有就收,没有就不收。(地级及以上城市跨市辖区道路,排在市辖区之前;区内道路排在所属市辖区之内)

9. 城镇街巷  是指至少地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知名度的特色街巷。如商业一条街,文化街,小吃一条街,名人故居等。一般街巷不收。(排在所在的街道条中或镇条中,要在备注栏中注明)

10. 有轨交通线路  是指城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线路。只收2014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营的线路。城市之间的不收,如广佛地铁。

11. 城镇桥梁  是指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及县城范围内,位于交通干道上、跨河道,且历史较久、有建筑和文化特色的桥梁。镇、乡不收桥梁条。已不具有交通功能但有特色、历史悠久的桥梁,可考虑在本词典第五部分“名胜古迹和纪念地”中选收。大江大河上的桥梁,有的虽在城区,但其作用更为广泛,留在第三部分(交通运输设施)中选收。

12. 城市立交桥  是指在两条及以上道路交汇处建立的上下分层、多方向互不干扰的陆地桥。只收入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范围内,历史较久、又有特色的大型立交桥。城区外的不收。

13. 城市交通枢纽  只收入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范围内,有三种及以上交通方式在此转换并具有地名意义的综合交通枢纽。(不含铁路车站、民航机场以集中客流和疏散客流为目的与公交、出租车之间的转换)

14. 铁路车站公路长途汽车站  是指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及县城范围内的铁路客运车站和公路长途客运汽车站。不收入城区以外地区的车站。在本词典第一部分中设“见条”,注明“见交通运输设施部分×××站”,没有释文。词条释文在词典第三部分“交通运输设施”的同名词条中出现。

15. 地域名  是指目前尚在使用的跨省、跨市、跨县的大片地域名称,如:淮海、三北、南疆。

16. 旧地名  是指1949年后曾经使用但现已废置的县级及以上政区名,以及少量在1949年前已设立、1949年后仍存在但现已废置的有影响的知名旧镇名。如:海南行政区、(北京市)宣武区、热河省等。用代号或通名命名的旧地名,如第二区、郊区、城关镇等,一律不收。

地域名和旧地名由地级市上报后,由省编写组审定、补充,并按政区代码排序,列于地级市之后。

二)标准地名

1. 区片名  必须是地名特点突出的专名,如:(北京)西单。不能用通名或其他类别词条名作为区片类地名,如:“开发区”、“物流园区”。

2. 开发区名  不能把风景区写成开发区,这也是分类上的错误。也不能写简称 “经开区”,要写全名。也不能把开发区作为行政区收入。

3. 立交桥名  不能用一般描述性文字作为专名,如:“跨铁路立交桥”。要有专名或具体的指位,如四元桥,XX路立交桥。

4. 铁路车站名不能写成XX线路火车站,必须体现出是什么地方的车站。

5. 政区名中,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名称等一定要用全称。XX街街道还是XX街道,X镇镇还是X镇?有的自然村名就叫XX镇(称为自然镇,不是建制镇)。这些都要认真查证、核实。

6. 城市道路名、城镇街巷名、铁路车站名、公路长途汽车站名、自然村名,均使用2014年底实际使用的名称。

     (三)排序

1. 按照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街道、镇、乡次序排列,各级政府驻地排在本类词条第一位。

2. 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若有多条主干道、多条特色街巷,则按先东西向(由北向南排)后南北向(由西向东排)排序。环路排在直线道路之后。

3. 对于非行政区域类词条,当同一类词条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词条时,按先北后南、先西后东排序。

附:各类词条排序规则(请参考《2015年行政区划简册》和《乡镇行政区划简册》)

1. 省条——政区条,省会条

2. 地级市条——政区条,Z聚落条,D区片条,E开发区条(跨

区),F广场条(跨区),K主干道条(跨区),M有轨交通线路条

(第一个地级市应为省会(首府)所在城市,其他地级市按政区代码排序。个别省区可参考行政区划简册排序情况)

3. 市辖区条——政区条,E开发区条,F广场条,H大型居民区

条,I住宅区条,K主干道条,N桥梁条,P立交桥条,Q交通枢纽条,R铁路客运站条,S长途汽车站条,驻地条(A街道)—→街道条、镇条、乡条

(第一个市辖区应为地级市政府驻地,其他市辖区按政区代码排序)

4. 县级市条——政区条,E开发区条,F广场条(1个),I住宅

区条,K主干道条,N桥梁条,P立交桥条,Q交通枢纽条,R铁路客运站条,S长途汽车站条,驻地条(A街道 / B镇)—→街道条、镇条、乡条

(地级市中若有多个县级市,则应按政区代码排序)

5. 县条——政区条,E开发区条,F广场条(1个),I住宅区条,

K主干道条,N桥梁条,P立交桥条,Q交通枢纽条,R铁路客运站条,S长途汽车站条,驻地条(B镇 / 街道A)—→街道条、镇条、乡条

(地级市中若有多个县,则应按政区代码排序。自治县(旗)应排在县条之后)

6. 街道条——A政区条,L特色街巷条(加注),J文明社区条(加

注),H特色自然村条(加注)

(第一个街道应为市辖区或县级市政府驻地,其他街道按政区代码排序)

7. 镇条——B政区条,K主干道条,L特色街巷条(加注),驻地

条(H 自然村 / J社区或其他),J文明社区条(加注),H特色自然村条(加注)

(第一个镇应为县级市或县政府驻地,其他镇按政区代码排序)

8. 乡条——C政区条,驻地条(H自然村或其他),H特色自然村

条(加注)

(第一个乡应为县政府驻地,其他乡按政区代码排序)

(四)镇(乡)驻地如何采词

1. 驻地是街道门牌号,不设驻地条,只在本镇(乡)释文中写明“镇(乡)人民政府位于XX路”即可。

2. 驻地不在辖区内,不设驻地条,只在本镇(乡)释文中说明情况。

3. 驻地是社区,可以设条,把社区视为“聚落”。

4. 驻地是集市,若该集市为固定场所,且已成为地名,则可设下一步工作:

          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进行修改,

          3月3日前交正式词目表。另写

          一份编制说明(词条分析,存在问

          题,其他)

意见》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就介绍这些。

这里,我要再强调的是:保证词典质量是全体编写人员的责任,为此请各省编写组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1. 采词时限统一为2014年12月31日。

2. 采词过程中必须严格掌握采词条件,不能任意放宽采词标准或扩大采词范围。

最难把握的是城市主干道和特色街巷如何收。难在哪里?难在许多省上报的是干道,包括了次干道和支干道,不完全是主干道;再者,规划的主干道和实际的主干道不完全一样,我们收的又是2014年底的主干道,而不是现在的主干道。特色街巷如何把握?什么是特色,要把握好,还有注意他的知名度,影响范围,是地级市,而不是本地。

文明社区资料请到本省的文明办去查找,包括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中的社区。

自然村只收有特色的,否则太多,要严控。

3. 采词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与编辑部联系。

 

                               (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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