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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出身”,应填写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或参加革命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分。
  阶级成分应以土改或土改复查和民主改革时划定的为准。不论出身劳动人民家庭还是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军人、干部、职工的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职业来定,如干部、军人、工人等;凡是靠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则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份来定。经组织审查,家庭出身作了改变结论的,即按改变后的填写。未经组织确定改变结论的,个人不得自行改变。未划成分的,可按习惯填写,但应加以说明 。
  地主、富农出身的农民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为农民。原工商业者子女,在197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包括插队落户),其家庭出身填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1979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家庭出身填干部或工人。从现在起,家庭出身可采取写实的办法。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都是我们的家庭,包括自己的母亲的兄弟姊妹和父亲的兄弟姊妹也是家庭成员。 有些爱宠物的人把自己的宠物当作自己的家庭成员。家庭是人们的避风港,也是最温暖的地方。
  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与本人关系
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叔叔,伯伯,姨妈,姑姑,舅舅,丈夫,妻子,妯娌,连襟,婆婆,公公,岳父岳母,媳妇女婿,外甥,外孙,孙女,表兄表姐,堂兄堂姐,表弟表妹,堂弟堂妹,姨外婆,这些是称呼不是关系,比如说,你和父亲的关系是父子或父女。。。。
你和伯伯的关系:伯侄
你和叔叔的关系:叔侄
你和舅舅的关系:舅甥
你和姨的关系:姨甥
你和外公外婆的关系:外祖孙
你和爷爷奶奶的关系:祖孙
你和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的关系:兄弟、姐弟、兄弟、兄妹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指你家里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社会关系指你的直系血亲,包括叔伯舅舅姑父。
填写格式为:
称呼——名字——政治面貌——工作
例如:家庭成员:
父亲 某某某 群众 在家务农
母亲 某某某 群众 在家务农
哥哥 某某某 党员 工商局干部
姐姐 某某某 团员 镇一中教师
妹妹 某某某 团员 镇一中学习
儿子 某某某 群众 一小学习
女儿 某某某 群众 幼儿园学习

主要社会关系:
伯伯 某某某 党员 镇府办主任
姑父 某某某 党员 镇一中教导主任
舅舅 某某某 团员 镇一中教师

有关你哥哥刚毕业没工作,你可以写:
哥哥 某某某 团员(具体看你哥哥是党还是团或群众) 在家待业(或者也可以写自由经商或者在家务农)

家庭成员的结构和关系因素等
    香港电影《父子》是一个写实的家庭主题的悲剧电影,深刻地反映了家庭关系的内在张力,以及个体在家庭变故中作为诱因或者无奈的受动者的角色。下面就对此电影的还比较模糊的思考做一些简单的总结。
    一、家庭成员关系的几个模式
    家庭关系是一个三角形的超稳定结构,父母起到支撑作用,巩固和发展家庭的经济地位;子女则起到稳定作用,维系整个家庭的三者关系。任何一个角色的缺失甚至弱化,都会导致家庭的畸变甚至解体。

    完全均衡的模式是比较罕见的,父权主导或者母权主导是较为常见的模式。父权或者母权主导必须以父或母的支配权力为前提。支配权力以经济能力为主,下面讨论。
    二、决定夫妻既作为独立个体和又互动个体的几个因素
    1、需要完全独立的因素: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
    2、需要完全依赖的因素:性的满足
    3、既独立又依赖的因素:情感补偿
    其中,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是三者之中最具有支配地位的因素,决定了家庭成员关系的模式,下面讨论该影响该因素获得的方式。
    三、影响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取得的几个因素
    1、强大的理性,对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有一个完全的控制,包括意志、情绪、行动能力等。人性的诸多组成方面中,引起自我冲突的更多的是弱点和弱点的冲突,而不是弱点和强点的冲突(如嗜赌和情感依赖)。在此,更需要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在弱点和弱点的冲突中做出协调,从而完成个体的目标。这个冲突如果得不到理性的控制和协调,便会导致人性的继续堕落,以及生存环境的继续恶化。
    2、实用的生存技能。
    3、适宜的发展环境。
    世界是上帝的充满善的世界,但也是撒旦无孔不入的世界。如果我们不用上帝给予的理性去控制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家庭,那么,就等于我们把这个地盘留给了撒旦。撒旦便从一个“点”开始,很快烂掉整个家庭,同时也就摧毁了所有成员。

概述

  

 结婚的概念

  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分为广义和狭义。

  

 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历史沿革

     

 掠夺婚

     

 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聘娶婚)

     

 赠与婚

     

 宗教婚

     

 自由婚


婚约

  

 婚约的概念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婚约的历史发展

     

 早期型婚约

     

 晚期型婚约

  

 我国婚约的特点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

     

 婚约无强制执行力

  

 婚约的解除及后果

     

 解除(我国无具体规定)

        

 原因

          

 基于法定原因而解除

          

 悔约

        

 后果(财产上、非财产损害赔偿)

     

 后果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 赔偿(但我国没有规定)

        

 赠与物的返还

          

 应视为附条件赠

结婚的条件

  

 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问题:直系姻亲、旁系姻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86 年卫生部《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区分: 不许结婚、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得生育和可 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

        

 问题: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外国法中关于婚约禁止的其他规定

     

 禁止相奸者结婚

     

 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结婚

     

 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

     

 其他结婚之障碍


结婚的程序

  

 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仪式制、登记制、结合制、双轨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

     

 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民政部 1994 年《婚约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登记机关的管辖, 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涵义

  

 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

  

 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申请、审查、登记





夫妻关系
收养

  

 内涵 :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而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养父母;养子女;送养人。

  

 特征 :

     

 收养的主体为公民。

     

 收养是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皆消除。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

  

 收养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适格(收养法第 4 条)

     

 送养人适格(收养法第 5 条)

     

 收养人适格(收养法第 6 条)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收养法第 10 — 14 条)

     

 特殊情况(收养法第 7 、 8 、 9 、 14 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扶养的涵义: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

     

 广义:一定范围内亲属

     

 狭义:平辈的亲属间

  

 扶养的特征:

     

 具有身份属性

     

 具有条件性

     

 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相互性

     

 无时效性

     

 具有可变更性

     

 具有保障性

  

 扶养的分类

     

 依扶养主体间辈份的不同

        

 抚养

        

 扶养

        

 赡养

     

 依扶养的方法不同

        

 同居生活的扶养

        

 不同居生活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及程度不同

        

 生活保持义务

 亲权

  

 涵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依法进行监督、教养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特征:

        

 亲是一种身份权,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亲权对象的特定性

        

 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具有权利、义务复合性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是专属权和绝对权、支配权。

     

 与监护的区别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权利范围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主体

     

 亲权人

        

 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养子女的亲权人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人

     

 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生活扶助义务

 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的概念

     

 又称离异,婚姻的解除。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法律事实有二:一方死亡与离婚。

  

 离婚与婚姻无效:

     

 性质上;原因;提出人;时间;效力。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广义:夫妻双方最终以协议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狭义:指自提出之时起就表现为双方在离婚和相关问题上的意愿一致。

  

 采用原因:

     

 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程序简易、快捷

     

 便于当事人只觉遵守和履行

     

 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仇视与敌对

诉讼离婚
我国的裁判离婚制度

  

 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离婚的效力

  

 又称离婚的效力,指离婚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包括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效力。

  

 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

救助措施的种类

  

 救助措施的种类

     

 劝阻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

     

 调解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

     

 制止 —— 公安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 —— 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

     

 侦查、起诉和审判

     
 
强制执行 —— 《婚姻法》第 48 条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何为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中的做法及应有的做法

        

 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第 2 条、第 3 条明确规定, “ 男女平等、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在家庭关系中,第 20 、 21 、 25 、 27 、 30 条,从侧面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

        

 在离婚关系中,

           

 A 、规定离婚的标准之一就是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 、第 39 条,离婚时分割财产对妇女、子女权益的照顾。

        

 具体到直接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为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 43 条、 45 条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具体的救助措施。第 46 条为离婚过错损 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缺点:不具有可操作性。

        

 改进意见:预防 —— 零忍耐运动;救治 —— 多机构的团结、合作;社会救济 —— 如设立避难所等。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 46 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一方无过错

           

 无上述四种情形的

        

 有损害

           

 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 解释(一) 28 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请求 —— 《婚姻法》第 46 条

     

 必须向有过错方提出 —— 解释(一)第 29 条第 1 款

     

 不得单独行使 —— 解释(一)第 29 条第 2 、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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