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的结构和关系因素等
香港电影《父子》是一个写实的家庭主题的悲剧电影,深刻地反映了家庭关系的内在张力,以及个体在家庭变故中作为诱因或者无奈的受动者的角色。下面就对此电影的还比较模糊的思考做一些简单的总结。
一、家庭成员关系的几个模式
家庭关系是一个三角形的超稳定结构,父母起到支撑作用,巩固和发展家庭的经济地位;子女则起到稳定作用,维系整个家庭的三者关系。任何一个角色的缺失甚至弱化,都会导致家庭的畸变甚至解体。
完全均衡的模式是比较罕见的,父权主导或者母权主导是较为常见的模式。父权或者母权主导必须以父或母的支配权力为前提。支配权力以经济能力为主,下面讨论。
二、决定夫妻既作为独立个体和又互动个体的几个因素
1、需要完全独立的因素: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
2、需要完全依赖的因素:性的满足
3、既独立又依赖的因素:情感补偿
其中,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是三者之中最具有支配地位的因素,决定了家庭成员关系的模式,下面讨论该影响该因素获得的方式。
三、影响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取得的几个因素
1、强大的理性,对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有一个完全的控制,包括意志、情绪、行动能力等。人性的诸多组成方面中,引起自我冲突的更多的是弱点和弱点的冲突,而不是弱点和强点的冲突(如嗜赌和情感依赖)。在此,更需要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在弱点和弱点的冲突中做出协调,从而完成个体的目标。这个冲突如果得不到理性的控制和协调,便会导致人性的继续堕落,以及生存环境的继续恶化。
2、实用的生存技能。
3、适宜的发展环境。
世界是上帝的充满善的世界,但也是撒旦无孔不入的世界。如果我们不用上帝给予的理性去控制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家庭,那么,就等于我们把这个地盘留给了撒旦。撒旦便从一个“点”开始,很快烂掉整个家庭,同时也就摧毁了所有成员。
结婚的概念 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分为广义和狭义。 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历史沿革 掠夺婚 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聘娶婚) 赠与婚 宗教婚 自由婚 |
婚约的概念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婚约的历史发展 早期型婚约 晚期型婚约 我国婚约的特点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 婚约无强制执行力 婚约的解除及后果 解除(我国无具体规定) 原因 基于法定原因而解除 悔约 后果(财产上、非财产损害赔偿) 后果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 赔偿(但我国没有规定) 赠与物的返还 应视为附条件赠 |
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问题:直系姻亲、旁系姻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86 年卫生部《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区分: 不许结婚、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得生育和可 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 问题: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外国法中关于婚约禁止的其他规定 禁止相奸者结婚 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结婚 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 其他结婚之障碍 |
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仪式制、登记制、结合制、双轨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 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民政部 1994 年《婚约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登记机关的管辖, 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事实婚姻 |
内涵 :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而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养父母;养子女;送养人。 特征 : 收养的主体为公民。 收养是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皆消除。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 收养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适格(收养法第 4 条) 送养人适格(收养法第 5 条) 收养人适格(收养法第 6 条)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收养法第 10 — 14 条) 特殊情况(收养法第 7 、 8 、 9 、 14 条) |
扶养的涵义: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 广义:一定范围内亲属 狭义:平辈的亲属间 扶养的特征: 具有身份属性 具有条件性 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相互性 无时效性 具有可变更性 具有保障性 扶养的分类 依扶养主体间辈份的不同 抚养 扶养 赡养 依扶养的方法不同 同居生活的扶养 不同居生活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及程度不同 生活保持义务 亲权 涵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依法进行监督、教养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特征: 亲是一种身份权,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亲权对象的特定性 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具有权利、义务复合性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是专属权和绝对权、支配权。 与监护的区别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权利范围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主体 亲权人 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养子女的亲权人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人 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
离婚的概念 又称离异,婚姻的解除。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法律事实有二:一方死亡与离婚。 离婚与婚姻无效: 性质上;原因;提出人;时间;效力。 |
协议离婚: 广义:夫妻双方最终以协议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狭义:指自提出之时起就表现为双方在离婚和相关问题上的意愿一致。 采用原因: 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程序简易、快捷 便于当事人只觉遵守和履行 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仇视与敌对 |
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
又称离婚的效力,指离婚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包括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效力。 |
救助措施的种类
劝阻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
调解 —— 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
制止 —— 公安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 —— 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
侦查、起诉和审判
家庭暴力
何为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中的做法及应有的做法
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第 2 条、第 3 条明确规定, “ 男女平等、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在家庭关系中,第 20 、 21 、 25 、 27 、 30 条,从侧面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
在离婚关系中,
A 、规定离婚的标准之一就是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 、第 39 条,离婚时分割财产对妇女、子女权益的照顾。
具体到直接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为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 43 条、 45 条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具体的救助措施。第 46 条为离婚过错损 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缺点:不具有可操作性。
改进意见:预防 —— 零忍耐运动;救治 —— 多机构的团结、合作;社会救济 —— 如设立避难所等。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 46 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一方无过错
无上述四种情形的
有损害
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 解释(一) 28 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请求 —— 《婚姻法》第 46 条
必须向有过错方提出 —— 解释(一)第 29 条第 1 款
不得单独行使 —— 解释(一)第 29 条第 2 、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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