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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七十八)】股权受让人对股东的历次变更有注意义务吗?
导读

《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明确规定了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那么,股权转让交易中,交易股权发生多次变更情形的,作为股权受让方,是否对历次变更具有审查义务?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什么是股权?

A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出资形成的,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总称。其中,人身权主要包括表决权、选举管理者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诉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分红权、转让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购买权等。通过持有股权,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Q
 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公司股权?

A
任何民事权利均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中取得,股权也不例外。要确认某民事主体是否获得股权,应从其建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入手。基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不同,在学理上,把股权的取得方式简单地归纳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

Q
什么是原始取得?具体有哪些取得类型?

A
股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投资人直接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股权的方式。根据取得股权的时间不同,我们可将原始取得分为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公司设立后取得。公司设立时取得股权是指,公司成立时通过认缴公司注册资本而取得股权,通俗地说,将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称为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公司设立后取得,是指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因认购新增加的注册资本而加入公司取得股权
Q
什么是继受取得?具体有哪些取得类型? 

A
继受取得,又称为二手取得或者传来取得,即股权获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股权而发生,是因他人所有之股权而取得股权。继受取得主要由转让、赠与、继承、合并、经改制或划拨、司法强制执行或拍卖等类型。在继受取得情形下,继受人虽未直接向公司投入资本,但却通过继受行为取得股东地位。 

Q
某公司原有三位股东A、B、C,其中B、C持有的股权,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给了D、E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来,D、E以800万元的价格,把股权转让给了F。B、C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认为D、E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是伪造,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鉴定,D、E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确实非本人签名,而是他人代签。随后,B、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D、E与F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请问,B、C的请求有依据吗?F在受让股权时,对B、C与D、E之间股权交易的真实性,有注意义务吗?

A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明确规定了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作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F,在受让股权时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进行了查阅,核实了股权归属,应当认定其尽到了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登记资料齐全的情形下,F没有理由怀疑第一手转让材料的真实性。如果要求F对股权的历次变更均具有更高注意义务,将会使股权转让变得非常复杂和困难,所以,尽管存在B、C的股权被他人伪造签名转让的事实,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F的利益,应确认D、E与F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A
谢谢!


延伸阅读

股权赠与二三事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合同的有效成立,应以赠与人作出单方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受赠与人同意接受赠与物,且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与人为成立条件。因此,单务(赠与人单方意思表示)、实践性(赠与人履行交付)应当是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标志。股权赠与,也是一种赠与合同,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无偿地给予他人。因此,股权赠与的法律适用,既涉及到《公司法》,又涉及到《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一、无偿转让股权与股权赠与的主要区别

1.前者属于双务合同,即转让方有义务配合受让方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并配合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等义务,后者则单方义务,即转让方一方有义务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受让方无义务支付价钱给转让方。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2.股权价值确定与否不同,前者股权价值确定即零元,后者股权价值不确定、不明确。

3.是否可撤销不同,前者如果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则不能撤销;后者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股权没有交割前可以撤销。

二、股权对外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

按照《公司法》第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现行法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观点认为,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有观点认为,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防止新股东的加入对公司人合性及原股东的合理期待造成影响,股权无偿赠与和股权有偿转让一样,会引起新股东的加入,同样会对公司人合性及原股东的合理期待造成影响,因此,股权对外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赠与的税务处理

赠与股权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对于所得税缴纳情况,企业赠与企业情形下,视同有偿转移财产,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最多,甚至产生重复征税。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不要采取赠与股权的方式转移股权,以免产生巨额税负。而对于自然人而言,虽然受赠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为是无偿取得,股权原值为零。在下一次转让时,无法抵扣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如需赠与股权,最好采取平价买卖的方式转移股权。一方面平价转让在没被采取核定征收、反避税措施的情况下,无需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可以承续之前股东的股权原值,在今后的转让交易中可以抵免所得税。

考文

1.毕宝胜律师团队:《无偿转让股权与赠与的区别》,载于“必赢股权”公众号,2020年7月27日。

2.王东敏:《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3.陆坤伦律师:《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载于“审判研究”公众号,2018年6月10日。

4.刘世君:《股权赠与的税务问题》,载于“御用大律师”公众号,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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