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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乐之兴

西周(前1046年―前771年)是由周文王之子周武王灭商后所建立,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申侯和犬戎所杀为止,共经历11代12王,大约历经275年。定都于镐京和丰京(今陕西西安市西南),成王五年营建东都成周洛邑(今河南省洛阳市)。

西

周平王周从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朝起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申侯和犬戎所杀为止,共经历11代12王,大约历经276年。公元前770年,申侯和其它一些诸侯立周平王为国王,平王将京都从宗周迁至洛邑,历史上称东迁以后的周王朝为东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历史进入了周王朝时代,周朝是中国远古社会的鼎盛时期。

从周朝开始,进行境内各个民族与部落不断融合的过程,在这期间,华夏族的逐步形成,成为现代汉民族的前身,其它还有夷、蛮、越、戎狄、肃慎、东胡等诸多少数民族。

折叠

中央制度

周王是奴隶社会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辅佐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如周文王、武王时的重要谋臣太公望,就被尊称为“师尚父”。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共同辅政。一直到康王时,召公还担任太保。师保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与师保地位相当,而直接辅佐周王管理政事的官职,是太宰。成王时,周公以太师而兼为太宰,“相王室,以尹天下”。太宰拥有总揽政务的大权,是政府中的首脑。

太宰以下,有众多的卿士,其中比较重要的政务官,仍然是司徒、司马、司寇、司空等诸有司。司徒除管土地的垦辟、井田的划分和有关奴隶耕作等事外,还要管理诸侯封疆的划定和军旅事宜。司马负责征收军赋、管理战车以及驾车马匹等军政事宜。司寇掌握刑法。司空负责管理百工以及兴建土木、水利等工程。他们还有很多的僚属,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由中下级贵族担任,构成相当庞大的统治机构。

周代的神职官吏在政权机构中大为削弱。一切有关丧葬、祭祀、占卜以及文化教育等事,在《周礼》中都属于掌礼机构管理,司巫在这一机构中地位是较低的。史官的地位,则有了很大的提高。

太史不仅掌管天文历法的观测制订,文献典籍的收藏整理和教育贵族子弟等有关文教方面的工作,而且熟悉国家的政令典则,常在周王左右以备咨询。内史为周王起草诏令,出纳王命,成为王室近臣。另外,还有小史、外史等官职。

周王朝的大小官职,有很多是世代相承的,这样就形成了“世卿世禄”的局面。同时,还出现了不少以官职为氏号的家族。

周礼制度

周礼 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它的名目繁多,有吉礼、嘉礼、凶礼、宾礼、军礼等。他是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工具。如周礼规定了贵族饮宴列鼎的数量和鼎内的肉食种类:王九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鲜鱼、鲜肉干)、 诸侯七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 卿大夫五鼎(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 、士三鼎(乳猪、干鱼、干肉)。乐舞数量也有差异。礼乐制度自周公制定后,任何人都不能修改。周王有权惩罚违礼的贵族。

宗法制度

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承制。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等级阶梯,形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商代已有嫡长继承的雏型,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严格意义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范围内施行。这些阶层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国君的嫡长子立为太子,继承君位,其他各子即为别子。因为别子也是国君之子,故又称公子。别子不能与继承国君的太子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家族,成为这个家族中嫡长继承系统的始祖,不再改变,称为大宗。别子的长子以外各子,长孙以外各孙……,都是庶子,对大宗而言,称为小宗。其间血缘关系超过五代,就不再宗原来的小宗。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大宗居于族长地位,称为宗子。始立这个家族的别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袭。

广义说来,宗法也适用于周王室。周王的嫡长子立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其间血缘关系原则颇与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周初分封同姓,就体现了这样的原则。康王之后,周朝疆域大体固定,分封的机会减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为卿、大夫,但分封并未绝迹。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还把其弟友分封在郑(今陕西华县东)。

小宗围绕大宗,卿、大夫拱卫国君,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与异姓间的婚姻联系,构成庞大的血缘关系网。西周统治者希望用这种关系维护他们的地位和特权。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

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历代的周天子应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天下“大宗”的地位。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其爵位和封地亦由嫡长子继承。这些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家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奉所属家族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的相属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这样就形成了封建制国家的体制。

由于封建国家体制与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

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的崇敬。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封建制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用以加强联系。这种通婚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

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长幼、亲疏等项关系,确定贵族的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区别。这些等级区别,形成为宗法制度的各种名分。按照名分,也确立了伦理规范和礼法制度。

官制

据记载西周职官最详细的《周礼》,周王朝设有各统辖若干官员的六卿,其中冢宰,掌邦治,其诸官分司王的宫寝、饮食、皮裘、府藏以及贡赋等事;司徒,掌邦教,其诸官分司土地人民、乡遂、山林川泽等事;宗伯,掌邦礼,其诸官分司宗庙祭祀、冢墓、礼乐、卜祝巫史、车旗等事;司马,掌邦政,其诸官分司军旅、田役、车马、封疆道路等事;司寇,掌邦禁,其诸官分司刑罚狱讼、盟誓、约剂、盗贼、宾客等事。司空,因《周礼》原文残缺,详情不明。

学者多认为《周礼》所记过于详密,西周不可能有这样整齐划一的官制。但与已发现金文对比,《周礼》很多地方相同或相似。据统计,《周礼》现存官名三百五十六官,和金文相同或类似的有九十六官。可见《周礼》有相当成分还是反映西周官制的实际的。

《尚书·顾命》记周成王临终时召见“大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师氏、虎臣、百尹、御事”,大保奭即召公以下六人就是六卿。康王时金文小盂鼎有“三左三右”,也指在王左右的六卿。六卿的设立,是王朝官制的中心,诸侯国的官制与王朝相似,但规模较小,官名多同于王朝。

井田制度

井田

井田制度制度是奴隶社会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周天子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将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新旧诸侯,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范围内又有最高的权力。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这些良田,都是经过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标准的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的单位的。

西周实行井田制。每个男性主要劳动力授田百亩(相当于现在31亩多),每隔3年耕作者之间更换一次分配的田地。当时普遍采用熟荒耕作制,使得农业生产有了很大进步。

也有学者有不同看法,如黄现璠说道:“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周为奴隶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有论者曰天子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不必亲以地授民而后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权,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必然。天下宗周,固诸侯所承认。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诸侯与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事实上,亦无权过问。例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兄终弟及制,齐晋及其他国,则行父子相传,各随其便,皆不同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亦皆听之。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须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

法律制度

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九刑》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于严厉惩治那些所谓“盗”、“贼”的行为,维护封建制度的基本法则和主贵族的根本利益。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有墨(脸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去势,女禁锢)、大辟(斩首)五刑。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共有三千条。法网严密,远远超过了前代。

贵族犯法,往往可以获得特赦,即使按律判刑,又可以“赎刑”。如墨刑罚一百锾(一锾为六两铜),劓刑罚二百锾等等,即可免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王朝有严格刑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以父系社会体制之下形成的宗法制为基础,用以调解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刑罚是用来控制、镇压平民,有死刑、墨刑、流刑、鞭刑、赎刑等刑罚和一套诉讼审判制度,极为残忍。

军队制度

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十四万人以上。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

诸侯国的军队,周王都能调遣,实际上也属于整个周王朝武装力量的一部分。

西周的军队,名义上是由周王直接指挥和调遣,重大的征伐,周王常亲自率兵出征。如果周王不亲自出征,则指派重要的卿士统率中军,作为全军的指挥者。

军队的组成,以战车为单位,一辆战车谓之一乘。各级军官,由地位与之相应的贵族担任。最基层的甲士,则由最低级的贵族和平民充任。奴隶则在军队中服杂役。

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它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守卫疆土,对外征伐和扩张的职能。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与商代一样仍然称师,西周金文和《诗经》等文献中屡有提及。《周礼。地官。司徒》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按此,在师之下尚有旅、卒、两、伍等编制单位。与此相应的军事将领按《尚书。牧誓》所说有师氏、亚、旅、千夫长、百夫长等。郭沫若先生在《周官质疑》一文中说:“师氏见于彝铭者乃武职,在王之近侧,是则师氏之名取诸师戍也”。西周军队的统帅是周王,他经常率领军队亲自出征,《诗·大雅。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的诗句以及屡见于史书的昭王南征的事迹即其例子。西周军队的各种主要军官亦往往由周王任命。伯懋父敦铭文记载:“东夷大反,王命伯懋父以西六师、殷八师征东夷”,是周王任命伯懋父为西六师和殷八师的统帅。师克盨铭云:“则唯乃先祖考有爵于周邦,干害王身作爪牙……今女更乃祖考奡可左右虎臣”,是周王任命禁卫部队统帅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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