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筹集
日本的介护保险费由政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共同负担。参保人分两类,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为一类,40-65岁(不含65岁)为二类。40岁以下的不参保。第一类人的保费由政府和个人各负担50%。第二类人保费政府承担50%,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属参保范围的贫困群体可以免缴个人承担的保费。政府承担的50%的费用中,中央政府承担25个百分点,地方两级政府(指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日本有1都、2府,相当于我国的直辖市,1道相当于自治区,43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下辖1800多个市町村。市、町、村虽规模差别很大,但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均是平级的基层自治政权组织。)各承担12.5个百分点。参保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50个百分点的费用中,一类约占17个百分点,二类约占33
三、保障对象
由其基金筹集的范围所决定,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只保障40岁以上的两类缴费群体,且限定40-65岁群体,只有患痴呆、中风等15种老年疾病造成失能的,才能享受给付待遇。这样规定虽然可以减轻基金支付的压力,但是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第二类人群享受待遇受到一定限制,不够公平,不利于调动其参保积极性;二是40岁以下群体不缴费,从短期看可以减少介护保险实施的阻力,但其中的失能者也得不到保障,这是制度的缺失,而且这一群体不参保大大缩小了基金筹集的范围和规模,从长远看不利于介护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待遇标准
待遇给付方式包括为介护对象提供劳务及实物。支付时个人要承担10%的费用。具体的给付标准按2种介护类型分为7个等级,其中“要支援”(预防介护)2个等级,“要护理”(介护)5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了相应的服务内容与时间,护理机构按规定提供了服务,即可得到相应标准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居家介护限定标准(月额)
| 等级 | 支付限额标准 | 个人负担标准 | 服务基本要求 |
要支援 (预防介护服务) | 1 | 49700日元 | 个人负担限额的10%,超限额服务全部自付 | 每周预防介护1次,包括健康指导及洗衣、扫除等家务 |
2 | 104000日元 | 同上 | 每周预防介护2次,包括健康指导及洗衣、扫除等家务 | |
要护理 (介护服务) | 1 | 165800日元 | 同上 | 每日介护一次,包括穿衣、做饭、照顾起居等 |
2 | 194800日元 | 同上 | 每日介护1次,包括饮食、排泄、洗浴等 | |
3 | 267500日元 | 同上 | 每日介护2次 | |
4 | 306000日元 | 同上 | 每日介护3-4次 | |
5 | 358300日元 | 同上 | 每日介护5次以上 |
入住养老机构的介护费略高于居家介护,按照入住者的护理等级及养老机构的类型(介护老人福利设施、介护老人保健设施、介护疗养医疗设施)确定不同的标准,月支付额约为32-43万日元,个人除承担10%的介护费外,还需承担居住费、饮食费等约8-10万日元。
日本介护保险的支付方式没有现金补贴(符合支付条件者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以及必要的居家改造的费用可纳入基金报销)。由于失能老人由亲属或自聘人员在家照护得不到基金的支持,致使传统的家庭照护的功能日趋弱化,而社会照护的压力越来越大,成本也越来越高。现在日本大部分老人老年时期都是独立生活的,即我国所称“空巢”老人,随着人的寿命的延长,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孤独死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一个无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五、介护服务的项目及内容
纳入给付的介护服务分为居家介护和入住专门机构介护两种类型。被确定为“要支援”的对象,只能享受上门服务和日间服务。被确定为“要护理”的对象,一般也需大部分丧失自理能力才能得到入住机构的介护服务。具体的介护服务项目规定比较详细,仅居家服务就包括上门护理、上门看护、日托、康复训练、护理用具提供等13种。2006年新增了护理预防给付项目,将为轻度失能老人提供提高运动技能、营养改善等护理预防服务也纳入了给付范围。
六、介护等级的确定
介护等级的调查确定比较规范、严密。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先有医师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受理范围。然后派调查员或委托的专业护理人员登门访问,对申请人的视力、行动能力、能否自己翻身、如厕等85项进行调查,填写表格,录入计算机,得出初步结论;再由医疗、保健、福利等人员组成的“介护认定审查会”(一般不少于5人),对调查员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符合给付条件以及具体的介护等级。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30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介护保险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通常情况下,首次评估后,每满半年需对介护对象的介护等级进行一次复审,再次进行健康调查及评估,根据其健康变化情况调整介护等级,制定新的介护计划。
七、介护保险经办管理机构
与德国和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管理不同,日本的介护保险管理主体是市町村和特别区(东京都辖23个区,其级别、权限及作用类似于市町村)。市町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介护保险的经办管理,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无隶属关系。这或许与日本的现行行政及医保管理体制、历史传统、制度建立前长期护理业的归属等因素有关。日本的社会医疗保险分别由政府和工会举办,基本都是按行业组织的,实行“条条”管理,基层政府市町村只负责辖区内农民、自由职业者等个体人员的医疗保险。但是日本在1963年就实施了老人福利法,对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相当于我国的“五保”、“三无”及低保老人)由政府负责收容和照顾,这项制度的实施一直是由市町村负责的,在介护保险实施前已有专门的机构及制度,有一定的介护服务管理的基础。
八、介护服务机构
介护保险实施前,提供介护服务的主要是市町村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由政府半资助的非营利性专业介护机构。介护机构除配备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和家政人员外,每50名失能老人必须配备一名护理经理。护理经理的职责是帮助失能老人选择护理服务方案。新制度实施后,放开了进入介护服务业的门槛,大量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机构参入进来,既减轻了政府投入的负担,又形成了竞争机制。
介护服务机构主要有社区和专业两大类。社区介护机构主要提供居家介护服务,也有的同时提供日托等服务;专业机构主要指收住失能老人的养老院、护理院等;还有一部分是可提供各种介护服务的综合性的机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