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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答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现以系列辅导的形式对该办法的政策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借鉴。 

  一、问: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答:(一)总分机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基本方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问: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在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三、问: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下列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问:总分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预缴方法有两种,一是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二是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第一种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种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五、问: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分摊比例? 
  答: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六、问:分支机构是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七、问:总分机构征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二)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五)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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