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营改增”最新政策动态,金融业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实施后,公司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这对公司存量采购合同有什么影响呢?作为采购经理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又该注意什么呢?
①对于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在商务可行的前提下,将除预付款之外分期付款的开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以后。
②对于本年尚未支付、“营改增”实施前需要一次性支付的采购合同(如全年的租赁合同),考虑在主合同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对于款项的支付及发票的取得日期进行重新约定,如将按年支付修改为按月度或季度支付。
③对各采购合同,在主合同允许的条件下,考虑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条款进一步说明。
明确合同项下不含税价及税款金额(不可笼统的签订为含税价)
约定“营改增”后供应商需提供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各单位应与供应商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供应商无法提供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与供应商协商增加相应的赔偿条款(如降低采购价格)。
分期付款形式的采购合同
应按照付款进度分期取得发票,尽量避免在支付预付款(部分款项)阶段就全额取得发票的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量降低预付款比例。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的采购合同
将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如分期付款采购合同中需要安装验收后支付的款项)。
房屋租赁合同
在合理范围内,新签合同的支付方式尽量约定为分月度/季度支付并同时取得相应金额的发票,避免半年/全年付款并一次性取得发票。
基建项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如有付款,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在合理范围内(如付款比例不超过实际完成工作量),将采购业务取得发票时点和付款时点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到“营改增”实施后。
在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价款及税款金额(不可笼统签订为含税价);并约定“营改增”后供应商需提供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后面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更多采购干货关注采购从业者微信公众号 应与供应商充分做好沟通工作,如供应商无法提供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与供应商协商增加相应的赔偿条款(如降低采购价格)。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营业税是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通常情形下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根据纳税人身份不同区分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可能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增值税计税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一般而言是按照销售收入乘以应用税率计算。
进项税额,是企业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或其他票证)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项抵扣的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3%计算。
四、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服务提供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服务接收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凭证。采购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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