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16载,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 | ||
赤峰再卫冕国家卫生城荣誉 | ||
www.swcf.cn 2011-11-28 1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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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全国爱卫会关于2011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结果的通报》,重新确认包括赤峰市在内的63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11月26日,记者从赤峰市爱卫办相关负责人处进一步证实赤峰上榜消息属实。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11年6月-10月对2007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以下简称城镇)进行了复审,对2010年复审暂缓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城进行了再次复核。 据悉,此次检查重点是国家卫生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等薄弱环节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同时,暗访组还做了民意调查,了解群众意见。 根据调查结果,全国爱卫办重新确认赤峰市等63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重新确认北京市延庆县城等163个乡镇(县城)以及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城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 全国爱卫办提出,各国家卫生城镇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全面查找差距,尽快改进不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卫生城创建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推动卫生城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1995年我市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到目前已成功保持了16年。我市多次获得这块金字招牌,对于提高赤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利用形象与环境招商引资,加快赤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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