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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九组逻辑关系浅析
国家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的准备、实施、报告、整改等各阶段,审计业务文书、文本及其具体内容之间,虽然在环节上、形式上、内容上相互独立但逻辑上紧密相连,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前提和基础,各业务文书、文本及其具体内容之间存在总分、因果等逻辑关系。
一、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之间的关系
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分属广义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审计通知书根据批准的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计划印发,审计通知书中被审计(调查)单位名称、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必须与审计项目计划一致。审计报告帽段审计依据(即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几条规定)和审计范围的表述应当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之间的关系
调查了解是审计项目实施的首要环节,调查了解记录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基础。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是调查了解记录中重要问题可能性评估、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的细化深化具体化,不是简单的重复。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实施一个审计项目编制的个性方案,是同步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的具体化。审计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保留审计工作方案中本项目的共性内容、剔除本项目无关内容、增加本项目特色内容,故其个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审计工作方案与审计实施方案具有“总与分”“面与点”“一般与特殊”“战略与战术”的逻辑关系。
三者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不完全一致。实践中,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实施方案均由审计组编制,一般调查了解记录需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和业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审计工作方案一般由负责统一组织项目实施的牵头业务部门草拟,在具体项目开展之前,审计机关办公会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审计机关名义印发。
三、审计取证单、审计查询单、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关系
审计取证单、审计查询单、审计工作底稿是三种常用审计文本,取证、查询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均由审计人员编制,都必须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审计取证单和审计查询单必须经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只需审计组组长审核即可。审计取证单和审计查询单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原始证据,附于审计工作底稿之后。一般由取证、查询人编制该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签证和答复意见,并表述清楚不采纳或部分采纳被审计单位签证和答复意见的理由。
四、审核、复核、审理、审定之间的关系
审核、复核、审理、审定是七级质量控制中的四个重要环节,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前提和基础,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和职责重点各不相同。审计组组长、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分别是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主要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业务处主要负责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文书的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业务处提交的审计结果文书送审理稿的审理并出具书面审理意见;审计业务会议或审计机关负责人主要负责对代拟的审计结果文书的最后审定,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审计报告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与审计建议之间的关系
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是审计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均须有审计证据支撑,其中审计发现问题是核心。审计发现的问题不能与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前后矛盾。审计建议应当与审计评价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相衔接,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依法依规提出且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切忌无缘无故在审计建议中提出要求完善整改的建议。
六、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表述的事实、引用的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之间的关系
审计人员应当在查清问题事实的基础上,抓住违规违纪违法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以性质+数量(金额、比例)的方式写实定性,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是定性的基础。不管是问题定性还是提出合法恰当的处理处罚意见,均必须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且法规依据的适用主体、范围、内容、生效时间均与问题的主体、性质、内容、发生时间相匹配(切忌断章取义和死扣条文)。同时,准确的定性和明确的法规依据也是处理处罚的前提。总之,要围绕问题事实和与之匹配的法规依据把握问题性质,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良后果,在充分理解相关法规条款内涵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上述内容是个整体,紧密关联,互为前提和基础,不能前言不搭后语甚至自相矛盾,是审计报告中最能体现审计权威的重要内容,亦是最易引发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合法、处罚恰当的基本要求。
七、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之间的关系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是审计机关出具的常见审计项目结果文书,其中:审计报告是龙头,全面反映审计发现的与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要问题。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且审计期间尚未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另行出具审计决定书,即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一定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且审计决定书具有强制性,裁决、复议或者诉讼期间照常执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内容,除与审计目标和对象无关、涉密或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会影响案件线索的进一步查处外,一般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明确表述“已(拟)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进一步查处”,即移送处理的事项内容不一定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一般来说,审计决定书主要是对“事(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也包括对“人(有关责任人员)”的审计罚款;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是既对“事”进行纠正、处理处罚,也对“人”进行责任追究。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单位不完全一致,其中:审计报告一般送达被审计单位,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其他主管机关和单位、下级党委政府等。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除外)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报告由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共同出具,其他内容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由审计机关出具。
八、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之间的关系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内部文书,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业务公文,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审计综合报告是同类审计报告的汇总,是审计机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的行政公文。三者在构成要素上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基本相同。
审计工作报告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两者的核心内容相同,但两者报告主体、报告侧重点、报告对象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在提出问题和提出建议,报告对象是本级政府首脑。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在反映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在内容上更加突出预算批复、调整和执行的审计情况,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实践中一般是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是审计机关代本级人民政府代拟的针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的,报告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
九、裁决、复议、诉讼、申诉与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
裁决、复议、诉讼、申诉是四种不同的审计救济途径,主体不同、内容不同、对象不同提起的救济途径不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内容的审计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内容的审计决定书或有关违反审计法情形的审计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按照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2024年1月1日开始只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申诉,但是,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

(作者单位:浙江省厅法规处 竺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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