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人口研究》2014年第4期
「内容摘要」文章阐述了生育政策转换过程中堆积夫妇和生育释放模式及剥离的基本概念、原理、模型,对堆积夫妇规模、年龄构成及其生育释放量进行了测算。结果发现:第一,政策实施当年全国“堆积夫妇”规模约2612万对,到2040年堆积现象基本消除。第二,堆积夫妇占育龄夫妇的比重先升后降,峰值为7.9%左右。第三,35岁及以下堆积夫妇比重占70.5%,生育释放的能力较强。第四,堆积夫妇及释放生育以城镇、东部地区较多,江苏、山东等10省区是重点。第五,政策实施最初5年累计释放的生育量占总量的30%~37%左右。通过宣传引导、分类指导、合理疏导,做好政策调整最初5~10年的工作,即可实现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单独两孩政策;堆积夫妇;堆积释放生育;预期生育率;预期生育概率
「作者简介」姚引妹,浙江大学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芬,浙江大学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讲师;尹文耀浙江大学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浙江杭州:310058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分省人口发展模拟与生育政策比较选择”(项目号:2008BRK00)成果之一。
…………
7讨论和结论
本文对生育政策调整对象中,堆积夫妇及其年龄结构和生育释放估计的方法、步骤及运算结果进行了研究。堆积妇女估计及其生育释放是一个新问题,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成熟的模型。本文所用方法仍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分年龄释放模式的设计论证。如何使模型更科学,这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仅就目前研究,我们得到以下一些主要结论,供讨论:
(1)假定2014年各省区普遍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当年全国“堆积夫妇”规模在2612万对左右,实施前10年基本稳定在2600万对以上,2020年后快速下降,到2040年,堆积夫妇现象基本消除。
(2)堆积育龄夫妇中,20~29岁年轻堆积夫妇占38.5%,35岁及以上高龄育龄夫妇占29.5%,堆积夫妇生育释放的能力较强,生育率有可能较大幅度回升;近30%左右的高龄育龄夫妇的突击生育可能会对优生优育产生不利影响。
(3)政策实施的最初5年,全国每年堆积释放生育量在30~235万人之间,到2045年,全国累计堆积释放生育在1826~2588万人之间;其中,政策实施的头5年占30%~37%,头10年占64%~71%之间。因此,只要做好生育政策调整初期头5~10年的工作,就可以保持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
(4)堆积夫妇的空间分布,城镇占72%左右,农村占28%左右;东部地区占44%左右,中西部地区分别占21%和22%左右,东北地区占14%;江苏、山东等12个省区的堆积夫妇在100万对以上,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区。
(5)城镇累计堆积释放生育数在1261~2588万人之间,农村在565~737万人之间,分别占堆积生育数的70%左右和30%左右,基本是“七三开”;东部地区的堆积释放生育量占全国的44%~45%,与中部和西部的总和相当;江苏、山东等10个省区的堆积释放生育在10万人及以上,10省合计占全国的61%,是堆积释放生育的重点省区,需要科学规划释放节奏,合理疏导堆积释放,避免生育堆积带来的负面效应。
(6)正确认识生育政策调整对象的堆积与堆积释放生育
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必将形成调整初期育龄夫妇的堆积和生育释放,“堆积夫妇”和“堆积释放生育”是生育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范围由小到大过程中必然要产生的一种现象。因此,我们要尊重它的客观性,正确认识它的规律性,鼓励堆积夫妇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避免突击生育、仓促生育,尽可能地减弱它的负面影响。
(7)加强宣传引导,分类指导,避免堆积生育与正常生育重叠
为了推动生育政策的平稳调整转换,减弱政策调整引起的堆积生育、引起年龄结构新的畸形,应加强全国城镇地区、东部地区、及江苏、山东、四川、河北、辽宁、河南、湖北、浙江等重点省区的指导,对20~29岁重点人群采取生育间隔、有序安排生育第二胎,将堆积夫妇及其生育分散在不同时期,平抑释放生育高峰。
(8)努力做好高龄生育的优质服务,降低生育风险
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且愿意生育的高龄妇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其作为优质服务的重点对象,合理增加和配置优生指导、孕产妇检查和分娩需要的卫生资源,加强孕前指导和再生育帮助,开展孕中和孕后的优生监测,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大龄孕产妇的生育风险,提高母子健康水平。
阅读全文请下载PDF文档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