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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收购旧手机、转发小视频…你以为的“小事情”,可能都在犯法!


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说一些生活中的看似“事儿小”但是“麻烦大”的事......


01

收购手机也违法

案情回顾



做手机生意的毛某在明知黄某出售的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其中,多次以较低的价格收购黄某盗窃的苹果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均在3000-4500元左右。最终,法院以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相应的刑罚。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君要提醒大家,对待来源不明的手机要慎重, 购买各种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触犯了法律!



02

都是微信“小视频惹的祸”


随着微信的普及,群聊、私聊的同时就可以随手发送小视频观赏,这本是一项方便使用者的功能。但是,随着一大波涉黄“小视频”的出现,彻底违背了这个功能的初衷,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以此来谋取暴利,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顾




张某在担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间,放任群内成员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而张某身为群主,对该群负责管理的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阮某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虽未上传淫秽视频,但作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没有尽到责任维护群内秩序,张某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最终,法院判处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及该微信群群主张某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以案说法

我国法律严令禁止传播淫秽制品,在《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中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提醒

微信是我们联络感情的媒介,若是以此来牟利,那更是罪上加罪!我们要自觉维护网络聊天环境,千万不要让它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03

街头随处可见的“办证”你敢信?



这张图片想必伙伴们都不会陌生,在我们居住的小区街口、楼道,随处可见这样的“办证”小广告,小编在这告诉你,这种小广告绝对不是“高手在民间”,你要是信了,你就摊上事儿了!


案情回顾




黄某因经济问题多次向某公司借款,之后该公司要求黄某归还全部借款。黄某此时并没有偿还的能力,于是黄某到通过“办证”小广告找到一名做假证的男子,花200元做了一本假房产证。随后,黄某将这本假房产证交到某公司作为借款的抵押。黄某的行为并没有瞒天过海,被发现之后该公司将黄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终判处黄某相应的刑罚。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很多人把办个假证当成不值得一提的“小事”。盘点各地假证案件,其中涉及的证件种类多样,对此我们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莫把办假证刻假章当成“小事”,否则,麻烦就可能随时上门哦!



还是那句熟悉的话,法律对于一般人来说看似远在天边,但其实就在我们眼前。生活中的一些不注意有时就可能会酿成苦果,小编忠告大家:善小不为不犯法,恶小为之悔恨迟!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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