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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发言摘登

推动执行工作跨越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广西法院以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为核心,以技术应用为支撑,整合全区法院审判执行信息资源,构建上下一体、内外联动、反应快速、资源共享的执行指挥体系,积极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从理念、实践和机制上创新和推进执行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打造现代化、信息化的执行指挥中枢。广西法院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区情,大胆创新,积极作为,攻坚克难,探索实践了“党委政法委领导、各联动部门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依法主办”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模式,开辟了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新途径。


  二、积极稳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增添执行工作后劲。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建设,广西法院实现了审执办公场所分离和相对独立,形成了独立管理、上下畅通、左右协同的执行指挥体系。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便捷化、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等特点,依托信息化平台,推动执行工作机制变革,实现执行流程再造,为下一步审执分离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全面提升执行能力,有效解决执行难题。广西法院紧紧围绕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以需求为导向,将执行信息化建设重心转移到移动办公办案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执行公开平台等系统的建设上来,实现从手工到智能、粗放到精细、分散到整合的根本性转变,执行质量效率整体提升、执行成本大幅降低、司法透明度大大提高,有力带动执行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


  广西法院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加快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稳妥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努力建设“网络法院”、“阳光法院”、“智能法院”,向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迈进,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四个“全覆盖”重塑执行流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慕平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将执行规范植入信息系统,把纸质的制度规范变成计算机管控的工作流程,以四个“全覆盖”,实现执行流程重塑。


  以“查控全覆盖”为基础。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全市案件被执行人及财产信息的自动集约化查询;以此为基础,将案件区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需要变价财产和不需要变价财产,分段、分类执行。


  以“节点全覆盖”为抓手。设置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风险防控5大类160个节点,系统对每一个执行环节向不同主体自动发出不同类型的节点信息,实现立体化的节点监控。节点自动生成执行日志,执行案件全程留痕,实现对执行案件全过程的可视、可控管理。


  以“案件全覆盖”为特点。开发未实结案件系统,将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定期统查,对现案和未实结案件实现了全覆盖管理;开发刑事财产刑执行系统,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实现了全覆盖管理;开发执行信访系统,对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审查案件和执行信访案件实现全覆盖管理。


  以“流程全覆盖”为目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成了全市法院统一使用的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公开三大平台。执行办案平台为执行法官提供在线查控、期限提醒、文书生成、移动办公等服务;执行管理平台为管理者提供流程管理、节点监督、远程指挥、业务会商、决策分析等服务;执行公开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手机推送、互联网查询、人工语音等公开服务。三个平台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有机的执行体系,实现了对不同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对执行业务的全方位规范。


强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卫彦明


  河北法院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和做法如下:


  一、上下一体,强力推进三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全覆盖。建设一个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以执行指挥中心为载体,建设远程指挥、执行网络信息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和信用惩戒、执行案件管理、执行申诉信访管理及执行数据分析决策等六大功能系统。在硬件建设上全面快速推进,在软件建设上,瞄准先进,发挥后发优势,在软件升级换代的弯道中努力实现赶超。


  二、内外联动,大力实现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功能全拓展。河北法院着力于执行指挥中心六大系统建设和功能全面拓展,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确保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高效,努力确保执行信息化建设目标全推进。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的要求,针对“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面和功能有待进一步拓展,远程指挥系统使用的终端系统传送视频和音频质量亟须进一步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发布后的联合惩戒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和不足,将调整工作思路和建设规划。一是全面升级改造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进一步提升远程指挥系统质量。二是提高查控系统建设质量,进一步拓展查控系统的功能和覆盖面。三是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增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四是加强技术支持和攻关,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五是建立规范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制度并监督落实,保证执行指挥中心各个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努力实现全省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的全面转型升级。


着力打造八个系统平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坚


  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特色:一是建成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办公办案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公文流转、事项审批和执行信访案件网上交办。法院专网已达到等保三级保密要求。二是建成高效便捷的全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安徽法院已建成“总对总”加“点对点”,辅之以长三角区域联动的执行查控网络体系。三是建成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依托全省法院高速专网,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联通;省高院可利用该系统,在全省范围进行工作部署和执行调度指挥。四是建成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信用惩戒“黑名单”,实行联动信用惩戒,定期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五是建成网上评估拍卖和财产变现平台。开通安徽省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网络交易平台,对执行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信息发布、网上竞买报名、网上电子竞价、网上资金结算,以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六是建成执行大数据管理运用平台。建成“云计算”省级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了对全省法院数据统一、集中、高效的管理。开发专门的执行指挥系统应用软件系统,对执行数据进行汇总、比对、分析,为执行决策提供服务。七是建成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可以向经过身份验证的当事人提供各项执行信息。通过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自动实时地向当事人发送执行案件各节点信息。八是建成执行服务窗口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工作窗口,将后台的执行立案、预约法官、递交材料、执行答疑等服务统一集中到前台办理。积极运用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开展网上阅卷、网上接访、热线解答等服务。


开创“互联网+执行”新局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马新岚


  福建法院持续狠抓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放松,用“互联网+”思维为执行管理构筑“智慧内核”,以网络查控系统建设为案件执行配置“高速引擎”,以失信惩戒使执行威慑“如虎添翼”,以远程指挥调度系统使案件执行“决胜于千里之外”,以网络司法拍卖、短信互动公开为执行过程装上“监督之眼”,全力打造福建法院执行工作新常态。


  一、在以“三全”促高效上拓展。执行信息化建设伊始,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查人找物这个执行工作的关键节点,全力推进“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让信息化成为推动执行提速增效的强大引擎。查询控制全自动,人财线索全覆盖,三级信息全共享。


  二、在以“三化”求透明上完善。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基础,通过政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全流程公开执行案件信息,打造阳光执行品牌。执行信息公开化,执行拍卖网络化,执行数据同步化。


  三、在以“三大”强威慑上提升。以执行信息化加强法院内外联动,提高指挥调度效率,挖掘分析执行规律,提升法院执行威慑力。大联动惩戒失信,大平台集约指挥,大数据服务执行。


  通过发挥执行信息化系统效用,实现了三个转变:从要素投入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从单一强制型向联动威慑型转变,从粗放管理型向集约精细型转变。


  实践证明,执行信息化是解决执行中诸多难题的利器,是破解执行难的必由之路。我们将“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重构执行流程节点,建立移动办案办公平台,完善案件管理与绩效考核系统,创新执行工作模式,努力开创内部与外部联动、纵向与横向协同、开端与终端交互的“互联网+执行”新局面。


“三化合一”推进执行信息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凌祁漫


  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广东高院顺势而为,精准发力,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我们开发新的办案系统,使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三化合一”;实行两轮驱动,使“总对总”、“点对点”双剑合璧;拓展联动范围,将理财产品、虚拟财产一网打尽;提高查控自动化水平,无人值守系统最快一分钟使“老赖”财产现出原形。


  一、开发智能化办案系统,实现流程管理规范化。着眼于把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2年我们组织三级法院执行专家、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研发出执行精细化管理新系统,在全省法院推开。一是精细执行期限管理,节点控制由领导督办变为系统跟踪。二是精细执行数据管理,案件信息由孤立分散变为集约共享。三是精细执行款管理,代管账户由案款分离变为案款绑定。四是精细执行公开管理,执行进展由被动公开变为实时播报。


  二、建设数据自动交换查控系统,实现执行查控自动化。一是坚持互联网导向和安全观,不断提升执行查控自动化水平。二是打破信息孤岛,致力于打造集约化查控“云平台”。三是与中院实行错位建设,形成有效互补。


  三、开放信息合作共享,实现执行联动网络化。我们树立“众筹”思维,通过向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共建失信惩戒合作机制,变个案联动机制为对所有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批量联动,通过签订协议、建成系统再到永久固化某类执行联动事项。一是与人民银行合作,限制贷款。二是与行政机关合作,限制行政审批。三是与边检机关合作,限制出入境。四是与公安机关合作,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


深度融合 互联共享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锋


  重庆法院紧紧围绕“深度融合、互联共享”,整体布局、精心策划、强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形成了助推重庆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强大引擎。


  一、全部功能集成于同一平台。重庆法院坚持“一个平台、一个系统、一个标准”。执行流程与审判、执行指挥应用、案款管理、评估拍卖、财产保全及信访等对接互通,统一融入重庆法院综合管理平台。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案款收支等执行信息均集成于执行流程管理界面,并与案件一一相对应。输入案号便知执行情况,实施办案操作。执行案件网上自动分案,办案过程“全程留痕”,同步形成“执行日志”,同步记录节点痕迹,同步监控办案过程,全面反映执行过程。


  二、系统之间全面深度融合。重庆法院执行信息化依托于综合管理平台,不仅实现法院内部信息系统之间的相互关联,还与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评估拍卖机构系统、司法拍卖交易平台等相互链接、关联纵横、深度融合。只要在执行流程输入执行依据、当事人名称、财产线索等信息,便可在任一链接进入相关系统查阅执涉案件审判、保全、信访等信息,了解被执行人信用、涉执财产司法处置等情况。


  三、共享资源不断更广更深拓展。重庆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坚持需求导向,依托执行指挥应用平台,不断拓展互联共享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执行流程,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和力量,实现跨区域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事务委托。定期向人民银行、工商机关推送执行案件信息并纳入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诚信信息共享。


建立跨区域执行协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盛勇强


  上海与各协作区法院间建立的跨区域执行协作虽然时间有先后,但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跨区域执行协作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跨区域执行协作已形成常态和规范。对受托的案件和事项,均能按自辖案件同等对待,并建立起了从立案到督办、登记到对账的一整套委受托案件办理和管理机制;能够把做好协助执行当成分内工作,积极配合异地执行的法院,保障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跨区域执行协调更加顺畅和高效。在跨区域协作过程中,各高院对跨区域执行争议协调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统一的约定和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协作会议还对一些实践中大家共同遇到的问题确定了一致的处理标准,解决了一类问题。由于有了共同的标准,相关法院能够就相关问题很快达成一致,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跨区域法院交流互动推动了工作发展。上海法院借鉴兄弟省经验,将原先各拍卖机构分散拍卖转变为“现场集中拍卖+公拍网网络拍卖”模式,既运用网络手段拓展竞买主体,又保留传统拍卖在标的物保管、看样和后续服务上的优势。在相互交流和借鉴中,各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了共同提高。


  (四)跨区域执行协作正从传统模式向信息化共享转变。在目前已建成的各自行政区域网络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一级网基础上,积极探索跨区域查控信息共享联动。苏浙沪皖长三角法院执行信息联动,通过不改变原有各高院“点对点”系统运行模式与规则,实现了“一键式入口、四地系统反馈”的效果。


协作破解异地执行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康为民


  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机制的建立,对于规范各参与法院异地执行行为,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质效,解决异地执行难问题大有裨益。对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工作的建议:


  一是完善关于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有关规定。将跨辖区案件执行由现在以“委托执行为主、异地执行为辅”修改为“以异地执行为原则,委托执行为例外”。对委托案件,应尊重当事人的执行管辖选择权以及受托法院的意见,一旦正式委托则发生执行权的转移。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及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委托。


  二是就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机制出台指导性意见。对异地执行协作协助的组织协助机构、协作协助范围、方式及具体要求统一规范。在控制案件委托执行的同时,扩大委托执行案件的委托事项范围,除了可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查封、续封、调查、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外,还可增加委托评估、拍卖、决定和实施拘留等事项。要明确规定不履行协作协助执行、委托执行事项的法院、人员的相关责任,确保机制落实到位。


  三是发挥最高人民法院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作用,统一指挥管理全国异地执行协作协助。要尽快实现16省法院《备案录》规定的“执行法院依托最高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和网络查控系统实现跨省际的远程查询、冻结、扣划以及远程指挥的功能”,最大限度发挥执行指挥系统的作用。


  四是加大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力度。针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行为,对异地司法拘留的协助执行内容、协助形式、应出具的文书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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