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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误导:征管法写的税务管理才真高明

    一、征管法写的税务管理内容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纳税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二、为什么高明?

    因为征管法是一个严密的体系。

    税务管理,是这个严密体系的组成部分。

    税务管理不是单打独斗,所以战斗力就特别强大。

    笑问:

    哪个法律不是严密体系,为什么单独挑出税收征管法夸赞?

    因为税收征管法被严重肢解,误读误导,面目全非。

    关键是,这些所谓的创新、改良,完全不如税收征管法原来的设计。

    这才显示出税收征管法设计思想的高明。

    三、误读误解误导举例

    1、最高法院的误读误解误导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法规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法释[20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对偷税的解释,完全背离了税收征管法,

    从税收征管法角度看,完全不靠谱。

    是真不靠谱。

    但,最高法院解释的是刑法,不是税收征管法。

    本公众号文章《分析:偷税司法解释的问题(最高法院)

    有一个初步认识。

    后面我们文章中,还要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规定,完全不涉及原始凭证,就是指记账凭证。

    这要从征管法体系来思考和理解。

    不能断章取义,通过肢解征管法来理解这些问题。

    税务管理一章,税收征管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他有关资料中,应该包括原始凭证。

    但,明确规定账簿、记账凭证,针对的隐含管理对象非常明确。

    就是针对的具体会计核算相关人员。

    不要担心,写账簿凭证管理这部分条款的人,不会外行到分不清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反而,最高法院写司法解释的人,却可能真不懂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区别,是一个不懂行的门外汉。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

    偷税,就是针对的会计核算相关人员。

    偷税责任的设置,是配合前面税务管理要求的。

    对偷税的理解,不能断章取义,而是要放在体系中系统解读与理解。

    2、对确定税额与征收方式的误解误导

    税收征管法已经废弃具体征收方式。

    税收征管法确定税额的方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

    会计核算+税收特殊修正规定,直接计算税额。

    以上办法无效,按照下面方法确定税额: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上,只是确定税额。

    税款征收,专门一章规定(28条~53条,共26条)。

    只字未提征收方式。

    可以认为,所谓查账征收等征收方式,已经被征管法废止。

    (废止,用词不确切。

    细则38条提到了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但,这里的征收方式,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似乎说的不是一回事。)

    3、对纳税申报的忽视

    举例:

    (1)增值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3、印花税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中,纳税申报,属于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这是分开的。

    申报属于税务管理的内容

    缴纳属于征收税款的内容

    实务中,把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合并了。

    导致的结果就是,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无法明显区别。

    税收征管法系统管理的思想无法起作用。

    真是太可惜了。

    三、再聊为什么高明?

    以票管税,应该都很熟悉。

    好用,有效,成绩大。

    这个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中“账簿凭证管理”中的内容

    如果把账簿凭证管理重要部分抓起来,把纳税申报捡起来,

    关键是,税收征管法是一个系统性的配置,能够发挥出系统效应。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现在只是评头论足。

    不足信。

    四、纳税申报为什么要单独搞?

    纳税申报属于税务管理。

    纳税人有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有管理责任。

    把纳税申报简化在缴纳、征收环节,

    纳税人缴纳可能影响不大,

    但对税务机关的征收,影响很大。

    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如果没有提前对纳税申报内容的分析审核,税务机关的征收职责就无法正确履行。

    税收最终依靠税务机关的征收来完成。

    税务机关的征收职责非常非常核心,不能随便放弃。

    如果根本分辨不清楚申报、缴纳、征收的差别,

     必然会带来税务管理的混乱,税款征收的虚置。

    五、结论

    税收征管法的管理思想,无疑是系统性的管理思想。

    随意肢解系统性管理思想,可能会降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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