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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确认时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例:A公司向客户销售两种商品,第一种商品单独售价10万元,第二种商品单独售价20万元,两种商品同时出售价款为27万元,合同约定,第一种商品在合同开始日交付,第二种商品半年后交付,两种商品全部交付后,A公司有权收取27万元合同对价。

      交付第一种商品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资产 27/(10+20)*10=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万元

      同时A公司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1.A公司确认为合同资产的时点,是否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A公司虽已将第一种商品发出,但未收让讫销售款项,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如果A公司未向客户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2.A公司确认为合同资产的时点,企业所得税是否应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这一点上,与会计中确认收入的原则基本一致,案例中,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A公司已将第一种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A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拓展知识点: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区分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款项是一项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仅承担信用风险。合同资产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项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以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合同资产要承担信用风险,也有可能承担履约等其他风险。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区分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都是先收到钱,在提供货物,区别在于收款时间在签订合同之前还是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签订之前已收到的款项为预收账款,合同签订后,已经收到的款项为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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