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每日一税】
重要:这两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64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4年04月11日,有同学咨询: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否同时叠加享受?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取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92,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M公司实际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1,200.00万元。
问:M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能否同时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解析】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优惠和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均不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同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都可以叠加享受。
综上所述,M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以依法同时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