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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如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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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在企业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范围内,通常是按照确定方法对应折旧额度来进行系统分摊的。虽然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不过一般企业都会按照固定资产经受物理磨损和自然磨损所能延续使用的时间确定的。也就是说,会计可以不根据企业所得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所以,企业计提折旧的年限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如何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企业对某房屋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30年,高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20年,属于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30年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若该房屋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5年,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20年,则属于不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对会计上按15年计算的超过20年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房屋会计15年折旧期满并已提足折旧,但税收折旧未满未提足的折旧部分,在剩余5年税法可继续折旧税前扣除,相应在5年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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