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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梳理

朴税 2024-05-12 20:51 北京

朴税

4
一、政策沿革
1、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六税两费减免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是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征管规定。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固定为减半征收,同时明确了减半征收资源税,这一减半并不包括水资源税。文件原文表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解读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三、“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一)政策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上述主体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半优惠。

例1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年,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甲企业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 “六税两费”减半优惠,甲企业202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

tips

政策沿革: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六税两费减免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六税两费”减征幅度固定为减半,即减征50%的税额。此外,资源税的减征范围已不再包含水资源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优惠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仅小规模纳税人享受。
一般纳税人:仅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三)小型微利企业判定
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十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判定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无需判定,直接享受。
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按照上述规定判定享受,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例7)。
注1
老企业:指上年办理过汇算清缴的企业
所属期1.1-6.30:依据上年办理前年汇算结果判定(例2)
所属期7.1-次年6.30:依据当年办理上年汇算结果判定(例3)
新设立企业:指上年未办理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首次汇算清缴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指正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时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
按次申报:首次办理汇算清缴之日起至次年6.30(见例5)
按期申报: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30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tips:看申报期,不看所属期,例6)。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除此之外,以上无论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后均按首次汇算清缴结果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仍可享受。
(五)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
(六)优惠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半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七)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八)会计处理
对于减半征收的六税两费,应直接按照减征后的金额做会计处理。
1.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3.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例2  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吗?
答:A公司属已办理过汇缴的企业,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半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因此可以享受。
例3  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吗?
答:B公司属已办理过汇缴的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结果判定,因此可以享受。
例4  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半优惠?
答:C公司属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4月征期申报时属于首次汇算前,可直接享受减半优惠。
例5  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半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例6  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半优惠?
答:2022年,E公司是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半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半优惠。
tips:假设该公司在2022年5月前已申报缴纳2022年1季度的房产税,由于是在首次汇算之前办理,已申报的2022年1季度的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半优惠,且不再更正。
2023年,E公司是老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依据上年办理前年汇算结果判定,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依据当年办理上年汇算结果判定,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例7  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半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G公司新设立,4月征期首次申报前可直接享受减半优惠,且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7月征期,首次申报后按汇算结果判断,不能享受减半优惠,应按逾期办理的结果进行更正申报。
(九)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热点问答(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我公司如符合相关政策,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7.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8.我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属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9.外出报验的纳税人、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包括外出报验、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0.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1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13.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4.我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15.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16.我公司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操作流程(来源:安徽税务)
如何办理“六税两费”减免退税?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通过路径【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入库减免退抵税(六税两费退税专用)】或直接在搜索框搜索模块关键字进入模块办理。
第二步:进入【入库减免退抵税(六税两费退税专用)】办理界面,系统会有如下提示通知,点击“确认退税”。
第三步:系统自动带出“提退税金类型”为“减免税费”,“是否为追溯享受优惠政策”为“是”,“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名称”为“'六税两费’追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申请退税费原因类型”为“其他减免退库”,“申请退抵税(费)方式”为“退税”且不可修改。
第四步:系统自动带出对应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若之前未将账户账号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需先通过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至【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做账户账号报告,将“一般退税账户标识”选为“是”,再办理退抵税业务。
第五步:对系统自动带出的入库减免退抵税(费)款明细、本次退抵税费额进行核对。
第六步:同时若退税账户名称与退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需选择“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说明”,可选择“企业注销”、“名称登记变更”、“纳税人灭失”、“无本人银行账户”、“其他原因”,若选择为“其他原因”,还需在退税申请理由中如实、详细填写原因;若退税账户名称与退税纳税人名称一致,则无需对“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说明”进行选择;“退税申请理由”为“六税两费政策性减免”。
第七步:完成以上操作后,系统提示如下,点击“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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