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的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24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今年初刚成立的一家村镇银行,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的贷款,按照1%的比例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请问,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24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上述公司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属于税法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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